夷三族,是
秦汉时期的一种
刑名,即凡犯特殊重罪,尤其谋反、谋叛、
谋大逆等
十恶之罪名者,虽无犯意之联络,但基于政策上之考虑,处以诛
灭三族之极刑,以收威吓惩戒之效。
秦、汉时代之
刑名,即凡犯特殊重罪,尤其谋反谋判
谋大逆等
十恶之罪名者,虽无犯意之联络,但基于政策上之考虑,处以诛
灭三族之极刑,以收威吓惩戒之效。此乃亲属一体之观念在
刑事法上具体之表现。《史记·秦本纪》说:“二十年,法初有三族之罪。”《后汉书·杨终传》亦说:“
秦政酷烈,一人有罪,延及三族。”可见夷三族首创于秦代之刑名。自汉取代秦后,汉高祖令
萧何作九章之律时,有夷三族之令。至高后元年(西元前187年),鉴于该刑之残酷而加以废除。其后发生
新垣平之叛乱。为惩治叛徒,不得不恢复三族之诛。汉初,
彭越、
韩信等诸名将受夷三族之刑。三族之范围,因时代不同,说法不一。《仪礼·士婚礼》注说:“三族限于同宗之久昆弟、己见弟及子昆弟。”《史记·秦本纪》张晏注则谓:“父、兄弟及妻子。”《史记·秦本纪》如淳注则谓:”父族、母族及
妻族。“《汉书·
刑法志》之夷三族,乃依据张晏注之见解:”孝文元年,诏丞相、大尉、御史,今犯法者己论,而使无罪之父母、妻子,同产坐之及收,朕甚勿取。至于当三族之人,依刑法志,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其后,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之人,又先断其舌,故谓之
具五刑。“
(1)谓父、子、孙。《周礼·春官·小宗伯》:”掌三族之别,以辨亲疏。“
郑玄注:”三族,谓父、子、孙。“《
仪礼·士昏礼》:”惟是三族之不虞,使某也请吉日。郑玄注:”三族,谓父昆弟、己昆弟、子昆弟。按,前注据父言之,故云子、孙后注据子言之,故云己与子,二注义同。“参阅
孙诒让《
周礼正义》。
(2)谓父族、母族、
妻族。《大戴礼记·保傅》:”三族辅之。”卢辩注:“三族,父族、母族、妻族。“《庄子·徐无鬼》:”夫与国君同食,泽及三族,而况父母乎!
成玄英疏:三族,谓父母族、妻族也。“《后汉书·杨终传》:”秦政酷烈,违啎天心,一人有罪,延及三族。“李贤注引《汉书音义》:”父族、母族、妻族也。“
(3)谓父母、兄弟、妻子。《史记·秦本纪》:”法初有三族之罪。“
裴骃集解引张晏曰:”父母、兄弟、妻子也。“
按照《
大戴礼记》的说法:“三族,父族,母族,
妻族也。”
秦王朝杀人如麻,法家当政,残刑酷法。早在
秦始皇之前,
秦国便有了“
族诛”的刑法,
商鞅被灭族就是例证。“夷三族”、“
镬烹之刑”、“
抽筋”等等,却是始于秦始皇。《史记·秦本记》说:“法初有三族之罪。”之后,从“夷三族”逐步发展到“夷五族、九族”。大法家商鞅被
秦惠文王:“
车裂并灭其族。”这里的灭其族,当为没出五服的族人全部被杀,不仅仅是商鞅全家。大法家
李斯被他亲自推上皇位的
秦二世胡亥下令:“遂具斯
五刑论,腰斩于
咸阳市…夷三族。”李斯是被五刑处死的,“腰斩”只是最后一道刑法。五刑惨无人道,目不忍睹:“当三族者,皆先黥、劓,斩左右止,笞杀之,枭其首,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其舌。”即:被夷三族的,都是先在其脸上用墨汁刺字,剜去鼻子,砍去左右臂,用鞭子抽死,再割下头,把骨肉模糊的尸体弃于大街上;行刑期间,如果有人喊叫谩骂,就先拉掉他的舌头。被杀的除李斯一家外,还有李斯父亲一家,母亲一家和妻子一家啊……可怜这位为建立秦王朝出谋划策、功盖天地的操盘手,竟落得如此下场!临刑前他拉着一个儿子的手说:“吾欲与若复牵黄犬,俱出
上蔡东门逐狡兔,岂可得乎!“
诛三族和夷三族基本上是一个意思,没什么大区别。可以联称诛夷三族为诛字:把罪人杀死:害民者~。~灭。~锄。~戮。伏~。夷字:弄平:~为平地.。消灭:~灭。族~(诛杀犯罪者家族)。 夷三族系秦、汉时代之
刑名。汉兴之初,虽有约法三章,网漏吞舟之鱼。然其
大辟,尚有夷三族之令。令曰:“当三族者,皆先黥,劓,斩左右止,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
具五刑。
彭越、
韩信之属皆受此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