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据登记制
登记制
契据登记制度的理论基础是对抗要件主义,这一理论认为房地产产权的变更、他项权利的设定,在当事人订立合约之时就已生效,即双方一经产生债的关系,房地产权利的转移或他项权利的设定即同时成立。登记仅仅是作为对抗第三人的要件,所以称为对抗要件主义。主要特点是: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采取形式审查,登记权利的状态,登记只具有公示力而无公信力,不经过登记,只能在当事人中产生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法院可以裁定已登记的契约无效,登记机关对此并不承担责任。因该项制度为法国首创,所以又称为“法国登记制”
契据登记制(system of registration of deedes)首创于法国,又称法国制。以当事人间就不动产权利变动所定理的书面契据为登记对象,契据内容是否真实,登记机关不予审查,亦不对其真伪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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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2-07-18 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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