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劳工(Contract labour),是指一个人放弃脱离其主人或工作的自由的
契约(通常只在一定的时期内放弃这种
自由)。
契约劳工有时是被迫的,如
债务人或
罪犯;有时则是自愿的,如契约奴仆等,他们充当契约劳工往往是为了从中得到某种好处,如被移送到
新大陆上去等。
北美的契约劳工制始于殖民地建立之初,在
美国革命前,它一直与自由劳动制及奴隶制并存。契约劳工主要来自
英国和
西欧,契约的条款或宽或严。最严厉者是强加给罪犯的条款,以充当契约劳工作为其减刑的条件。在世界上其他一些地方也曾实行过这种制度,特别是亚洲一些贫困国家;在某些地方,契约劳工制一直到今天仍在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