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文化是指关于契约的精神性要素和制度性要素的总和。契约文化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关系、法权关系和意志关系的反映,它是渗透于市场经济发展全过程的精神文化。
文化特点
其一,契约文化是自主型文化。
契约与自由同义,契约“‘使自由有了内容,得到解释。’对契约的权利不是被看作自由的一个方面,而是被看作自由的精髓,被看成永恒的和绝对的”。与依附型文化不同,它使市场主体具有意志自由、利益独立、决策自主和行为自控的特性。
其二,契约文化是开放型文化。
与封闭型文化不同,它通过商品交换这种形式,优化了人的生命存在,使人的创造能力得以充分展现,使各民族的文化在交流和碰撞、借鉴和补充中取得长足进步。
其三,契约文化是理性文化。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缔结契约关系,进行赠与、交换、交易等等,系出于理性的必然”,“就人的意志说,导致人去缔结契约的是一般需要、表示好感、有利可图等等,但是导致人去缔结契约的毕竟是自在的理性,即自由人格的实在定在的理念”。
契约文化作为一种理性文化,不仅意味着契约是人的一种理性行为,而且也意味着市场经济中的人是理性文化人,交换双方只有在遵循“市场理性”的前提下,才能顺利实施商品交换,交换者只有在对市场的理性把握的基础上才能取得经济上的成功。
建设
(一)树立契约信念。
契约信念不是凭空产生的,它是在抛弃血缘、门第、身份、等级等观念的前提下,在个人具有独立的人格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主体意识的情况下,在对契约性社会关系充分认同的基础上产生的。契约信念体现了人对人的文化理解。市场经济中的人并不是纯粹的理性经济人,而是特定的理性文化人。因为,倘若市场经济中的人都是作为纯粹的理性经济人而存在,则每个人都会从事任何一种边际收益大于边际成本的行为,于是对成本和收益的个人主义计较将使欺诈、逃避义务、偷窃、袭击、暗杀等行为到处泛滥。人之所以进入市场与他人进行交换,并以契约的形式对这种交换行为加以规范,乃是源于人对人的文化理解。它意味着理性文化人对自己“能”干什么和“不能”干什么作出客观评价,也能对自己“应该”干什么和“不应该”干什么作出价值判断,它实际上是人的一种文化信念。契约信念作为人的一种文化信念是在人们长期的生活和市场交往中建立起来的,如果人发现他人不遵守契约规则,那他是绝对不会把那个人看作是与自己具有同样“人性”的交换者,也是绝对不会与那种人进行市场交往的。契约信念还意味着对人的能力的一种肯定性评价,契约作为交换双方的合意行为是以人格独立和人格平等为基础的,它要求交换者按市场规则公平交易。但在市场交易中总有输赢,然而交换者只有在全面履行契约的基础上,依靠自身的努力,在公平竞争中决出的胜负才是公平合理的;如果一方依靠权势、金钱乃至坑蒙拐骗等不正当的手段使另一方成为输家,则是不公正、不合理的。因此,契约信念实质上是对人的能力的一种肯定性评价。它要求交换者在全面履行契约的基础上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才能,完善自身的道德品质,培养良好的精神状态,健全自身的社会性格,改变旧的思维方式,以提高市场竞争的能力。因此,树立契约信念实质上就是确立一种能力本位的价值观,并在制度上保证这种价值观的实现。
(二)培育契约意识。
契约意识是契约信念的系统化、理论化。契约意识的培育,就是要在思想上确立以下几种契约观念:其一,平等观念。它是一个包括起点平等、过程平等和结果平等的综合性概念,特别突出了公平和效率的关联性。其二,权利观念。它从人性的角度规定了参与市场活动是人的天赋权利,特别突出了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其三,自由意志观念,即契约作为交换双方的合意行为是主体自立、自主、自为和自律特征的体现。其四,公平竞争观念,包括竞争规则平等、竞争机会平等、竞争环境平等和竞争结果有效等方面的内容。其五,法律约束观念,即从法律上对交换双方的平等自由关系加以保护并保障契约得以顺利实施。
(三)完善契约道德。
市场经济条件是以信用为基础的经济,它不仅要求市场主体具有自觉的契约意识,而且要有良好的契约道德。在契约文化的建设中,契约道德的完善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第一,契约文化中个体道德的完善。形成自立、自信、自爱、自我进取、自由发展、勤奋刻苦、勇于创新的道德精神,使个人的内在道德修养不断提升。第二,契约文化中群体道德的完善。在全社会形成重诺守约、讲求信用、敬业尽职、尊重他人、平等互助、履行义务、奉献社会、遵纪守法、等价交换、公平竞争的伦理氛围。在市场经济高达发达的今天,契约道德的完善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它不仅有利于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行,而且有利于商品生产经营者人格的健康发展。
(四)建构契约制度。
契约文化作为一种精神文化在实际操作中需要物化为物质形态和制度形态,这就形成了契约制度。契约制度的建构,具体说来,就是要确立经济上的市场制度、政治上的民主制度以及契约的法律制度。总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文化建设的重心必须围绕着契约文化来进行,只有这样,市场经济才能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