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
平步青 《霞外攟屑·掌故·林西厓方伯》:“似此勤奋出力之员,岂可拘其家世,不加奖励。”
第十五条对获得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奖励的个人,分别授予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奖章。对获得荣誉称号奖励的个人,由军区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批准的,授予
二级英雄模范勋章;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的,授予
一级英雄模范勋章。
对获得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奖励的单位颁发奖状;对获得荣誉称号奖励的单位授予
奖旗。
人民警察个人或者集体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特殊贡献的,给予奖励。奖励分为: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
授予荣誉称号。
对于模范履行团员义务、在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保卫祖国的事业中有显著成绩的团员,团的组织应当给以奖励。
奖励分为:通报表扬,由团的中央、省、市(地)、县级委员会和
基层团委授予
优秀共青团员称号。
世界各国军队性质不同,在奖励政策和措施上也有所不同。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规定的奖励项目分为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和荣誉称号5个等次。奖励对象分为对个人奖励和对集体奖励,主要奖励在作战、训练、
抢险救灾和完成各项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包括在自然科学研究、
发明创造、获得国家或军队科技进步奖、教学工作突出等方面成绩优秀的单位和个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奖励坚持严格标准,按绩施奖,发扬民主,贯彻
群众路线,以
精神奖励为主,
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物质奖励应与奖励项目的等次相对应。物质奖励的具体标准参照有关文件执行。奖励决定一般以书面或口头方式下达,并利用适当的机会予以宣布。个人实施的奖励,填写《奖励登记(报告)表》,并随同有关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个人,
应将受奖
通知书和
立功喜报及时寄往本人家庭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和家庭;获得集体奖励的单位,应以表彰(授奖)大会的形式宣扬先进,以达到鼓励和教育部队的目的。《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还规定,对同一事迹只能给予一次奖励,非经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军队任何单位不得另立并实施该条令以外的其他奖励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