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基金是指按国家规定的比例,从企业利润留成中提取用于奖励职工的基金。其来源主要是: 实行计时工资奖励制度的企业,按基本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从成本中提取;从企业税后的纯利润中提取;从企业基金中转入。我国的奖励基金曾有过几次变动:1953年规定,企业在完成总产值和上缴利润等计划指标后,可根据计划和超计划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1962年改变为在完成主要产品产量、新品种、工资总额、产品成本降低、流动资金周转、上缴利润等计划指标后,按工资总额的3.5%,从利润中提取;1969年后一度取消;1979年又开始实行。
按照现行规定,用于常年性生产奖励的奖金来源,一般是按照实行奖励制度的企业职工标准
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出。一九七八年恢复奖励制度以后,国务院规定,奖金总额不得超过实行奖励制度职工的标准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十到百分之十二。一九八一年国务院又规定,以主管局为单位,金年发放的奖金总额应控制在所属企业实行奖励制度的职工一至两个月的平均标准工资总额之内,最多不得超过三个月。扩大企业自主权,实行利阔留成的企业,奖金和利润挂钩,按照核准的比例,;从留成的利润中提出.不再按标准工资总额核定.奖金不再摊入
生产成本.对于其他形式的奖金,如;
节约奖,则从节约的原材料,烬料的价值中提出。对于奖励基金应切实加强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来源扭比例、标准提出。要严格控制发放水平,制止滥发或变相发放奖金。
奖励基金在社会主义分配关系体系和生产刺激体系中执行着如下的特殊职能:根据
经济核算制联合公司和企业的生产经济效果增长情况分配收入的职能:
在这些职能中显示出奖励基金的主要社会作用。在它们的作用中表现出奖励基金的实质。只有为职工正生产技术现代化中表现首创精神的行为建立财政基础,对生产集体和个别职工发展生产和提高生产率的物资鼓励才能获得坚实的经济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