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利弗·埃尔斯沃思(Oliver Ellsworth,1745年4月29日—1807年11月26日),出生于康涅狄格州温莎市,美国外交官、法官,1796年至1800年任
美国首席大法官。
1787年,埃尔斯沃思担任
费城制宪会议代表,起草了关于
国会两院中的代表人数的《
康涅狄格妥协案》(Connecticut Compromise)。
1789年,埃尔斯沃思成为
康涅狄格州最早的两名联邦参议员之一,而且是参议员中公认的
联邦党领袖,起草了1789年《联邦法院组织法》(Judiciary Act),建立了联邦法院制度。他坚持认为联邦法院在行使其正常职能时,可以宣布议会立法因违背联邦宪法而无效。他是宪法前12条修正案(1789年经国会通过,其中10条关于《
权利法案》的修正案经各州批准后于1791年12月生效)委员会报告的主要起草人。
1796年3月3日,埃尔斯沃思被
美国总统华盛顿提名为
美国首席大法官,提名于次日在参议院通过。3月8日,埃尔斯沃思就任第三任美国首席大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