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本海国际法
1998年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出版的图书
《奥本海国际法》是拉萨·奥本海创作的国际法学著作,第一版出版于1905-1906年,在奥本海去世后,先后由其学生罗克斯伯、麦克奈尔、劳特派特修订,于1955年出了第八版。
内容简介
全书分为上下两卷。上卷为平时法,主要阐述了国际法的基础和发展、国际法主体、国际法的客体、国家的对外关系机关、国际交往行为等问题。下卷为争端法、战争法和中立法。该书概括了主要西方国家所宣扬的国际法原则和它们的实践反映了西方国际法的主要动向。
作者简介
拉萨·奥本海(Lassa Francis Lawrence Oppenheim,1858年一1919年)是英国著名的国际法学家。他1858年3月30日出生于德国法兰克福,1876年到1880年先后在哥廷根、柏林和海德堡等大学学习法律。1883年到莱比锡大学学刑法,同时学哲学,受教于宾丁格、特林和布伦奇里等教授。1885年到弗赖堡布赖斯高大学任教。1892年移民到瑞士巴塞尔,担任刑法教授,同时讲授法律哲学、宪法和国际法。1895年奥本海离开巴塞尔去英国伦敦专门从事国际法研究和教学工作。3年后,1898年他被新设立的伦敦经济学院聘为国际法讲师。其后他入籍为英国公民。1905年和1906年,他撰写并出版了其最重要的国际法著作两卷本《国际法》,作为教科书供学生使用。由于这部书受到学术界的赞赏,他于1908年由剑桥大学惠威尔国际法讲座教授约翰·韦斯特累克推荐当选为剑桥大学惠威尔基金讲座教授,直至1919年逝世。
成书过程
18世纪末、19世纪初,近代国际法得到了充实和完善,同时也得到长足发展。这一时期以两次海牙和平会议为标志而结束。两次海牙和平会议对于国际法的发展有显著的成绩。当时的英国是航海大国和海洋强国,在全世界都有它的殖民地和利益,为了和平解决争端和利用国际法保护其海外利益,便显得非常重要。在这种社会和历史背景下,奥本海适应英国和当时社会发展的需要,历时多年,编辑和撰写了《奥本海国际法》。
奥本海曾于1912年修订《奥本海国际法》,作为《奥本海国际法》的第2版。他临终前还在准备《奥本海国际法》第3版的修订,但是未能完成,后来由他的学生罗纳德·罗克斯伯勒完成第3版的修订。第4版是由麦克奈尔和赫希·劳特派特共同修订完成的。这几次修订都没有做较大的变动。从第5版到第8版都是由赫希。劳特派特进行修订的。1955年出版了《奥本海国际法》第8版第1卷“平时法”。1992年第1卷又由詹宁斯和瓦茨修订出版,此为第9版。新版第1版内容比第8版增加了一倍以上,分为两册5个部分,同时考虑到国际法的发展,扩大了国际法的内容和范围,补充了包括海洋法、外交和领事关系、条约法等新的内容,还涉及到外层空间、恐怖主义、环境保护、南极、人权等新的国际法领域。
作品思想
奥本海认为,法律是一个社会内人类行为规则的总体,它的存在主要有三个条件。第一,必须有一个社会。第二,在这个社会内必须有一套人类行为的规则。第三,必须有这个社会的共同同意,作为法律的这些规则应由外力来强制执行。至于这些规则应否是成文的规则,或者在这个社会内应否有立法机关或司法机关,那不是必要条件。因此,法律的存在就不限于国内社会;而哪里有社会,哪里就有法律。
关于国际法的概念,奥本海认为,国际法是一个名称,用以指文明国家认为在它们彼此交往上有法律约束力的习惯和协定规则的名称。在古代和中世纪前半期并没有国际法,它主要是基督教文明的产物。他的这种观点是不符合历史的,实际上无论是在古代中国、古希腊等都是有国际规范的;他用“文明国家”一词,将许多历史悠久而现在却遭受帝国主义压迫的落后的国家排除在了国际法主体之外,这个定义显然是有利于帝国主义的对外掠夺政策的。
在论述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国家时,奥本海写道:国家,当人民在他们自己的主权政府下定居在一块土地之上时,一个国家就存在了。国家的存在必须有下列条件:第一,必须有人民;第二,必须有人民所定居的土地;第三,必须有一个政府。第四,必须有一个主权的政府。奥本海认为,国家是国际法的主要主体,既然国际法是以作为主权国家的共同同意为根据的,因此国际社会的成员国是彼此平等的国际法主体。国家,就它们的力量、领土等方面来说,本来不是平等的;但是,作为国际社会的成员,尽管它们之间可以有种种差别,它们在原则上是不平等的,这是由于它们在国际社会内享有主权的结果。
关于国际法的渊源,奥本海指出,“正如我们看到水流在地面上一样,我们也可以说我们看到法律规则流在法律领域上。如果我们要知道这些规则是从哪里来的,我们就必须逆流而上,直到它们的起点。我们找到这些规则发生的地方,那就是它们的渊源。因而,国际法的两个主要渊源就是:(1)国际条约,这是各国明示的同意;(2)习惯,这是各国以暗含的同意或以行为表示的同意,即默示同意。同时还有其他一些渊源,如:一般法律原则,法院判决,学者著作(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奥本海作为实证主义者,否认自然法是国际法的渊源。
此外,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奥本海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体系,国际法的规范不可能自然而然地变成国内法的一部分,除非由国内法令批准。他强调说,现在没有,将来也永远不会有一个统治各国的中央政权,但是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爆发改变了他的这一看法,他开始认识到国际联盟的必要性。他甚至在他的另一本著作《国际联盟及其问题》中说要退出国际联盟是不可能的,这种说法近乎承认了国际联盟是凌驾于主权国家之上的政权。
关于国际法的领域,奥本海认为近代国际法是基督教文明的产物。它最初起源于基督教国家之间,而且几百年来只限于这些国家。在过去许多世纪中,基督教国家和回教国家彼此仇视,基督教国家和佛教国家之间没有经常的交往。但现在的情况是:国际法已经不承认国际社会的成员资格因宗教或文化不同而有任何区别了。
奥本海以格老秀斯作为分界点,论述了古代国际法及近现代国际法的发展变化,同时介绍了现在的各国际法学派。
奥本海在《奥本海国际法》中,详尽论述了作为国际法宅体的国家,它所具有的基本权利,国家对另一个国家所作的任何侵害行为之后所应承担的国家责任。国际法的客体包括国家领土、公海和个人。在战争法卷中,奥本海指出,解决国际争端有几种方式。和协解决的方式有:谈判、斡旋和调停、和解、仲裁、司法解决、军备的裁减和限制等等;强制解决的方式有:反报复、报复、平时封锁、干涉等;直到利用战争来解决争端。
在《奥本海国际法》中,奥本海也提出了一些荒谬的主张。例如,他认为国家只有通过“承认”才能成为国际法的主体,这在当时形势下,使帝国主义列强得到借口来拖延对新国家的承认,拒绝给新国家以国际法主体的平等权利。再如,他提出国家为自卫的目的而对他国作某些侵犯,在国际法上是允许的。由此,列强可以随意侵犯他国。
奥本海的另一个观点是:依据条约,一国对他国有权进行干涉,并举1906年美国依据1903年哈瓦那条约干涉古巴,1914年依据1903年美巴条约干涉巴拿马为例。这实际上是为帝国主义的侵略行径寻找法律依据。
作品影响
《奥本海国际法》的出版发行,是对国际法的一大贡献,极大地促进了国际法的研究和发展,已成为世界上最为流行的一种国际法教材,是世界公认的权威著作。它自初版之时起,就以其卓越的表现为它在学术界赢得了不菲的赞誉,而几经再版,凭其为国际法学说的发展所作的独创性的贡献更奠定了它在国际法领域中不可动摇的学术权威的地位。事实上,它的影响不仅仅只在学术领域,就其整体而言,它体系完整,内容充实,注释详尽,资料丰富,论述清晰而严谨,因而,它不仅为各国政府在进行国际行为制定对外政策时所常常借以引证,而且还经常为国际法院在审查国际纠纷时所引证。
出版信息
该书最早被翻译成中文并在中国出版是在20世纪30年代初,当时岑德彰翻译了第3版的《奥本海国际法》,此书由商务印书馆出版。1954年,中国人民外交学会编译委员会翻译出版了第7版《奥本海国际法》,当时是内部发行,只印了3000册。1971年中国法学家王铁崖陈体强合作翻译了《奥本海国际法》第8版第1卷“平时法”,并由商务印书馆出版,“供内部参考使用”,当时两位译者用的都是笔名——石蒂和陈建。直到1981年此书才在国内公开发行,同时也将译者名字改为王铁崖和陈体强本名。1994年王铁崖、陈公绰、汤宗舜和周仁又将《奥本海国际法》第9版翻译成中文,并由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于1995年出版发行。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7-16 10:34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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