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兴奋剂管理罪
刑法罪名
妨害兴奋剂管理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的罪名,用于规制组织、强迫运动员使用兴奋剂,以及引诱、教唆、欺骗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或者向其提供兴奋剂等助推性、教唆性兴奋剂违规行为,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修订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12月26日通过并予以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刑法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之一
引诱、教唆、欺骗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或者明知运动员参加上述竞赛而向其提供兴奋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组织、强迫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
该罪的适用主体主要是教练员、队医及其他引诱、教唆、欺骗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明知运动员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而向其提供兴奋剂,组织、强迫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的相关人员,而非针对使用兴奋剂的运动员。运动员本人使用兴奋剂的行为,由于其社会危害性小于本条规定的犯罪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但仍然是违法行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体育组织的规定予以处罚。当然,如果运动员参与本条规定的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客观要件
首先,行为人以教唆、引诱、欺骗等方式促使运动员使用的药品或物质,应当属于国家管制的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否则不构成本罪。其次,运动员被行为人教唆、引诱、欺骗后使用兴奋剂,参加的赛事应当属于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再次,构成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还需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至于被引诱、教唆、欺骗的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后,是否取得预期成绩的结果,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立法意义
由于巨大的利益诱惑,以及兴奋剂使用的隐蔽性,反兴奋剂的斗争将是长期、艰巨和复杂的。在同兴奋剂的斗争中,仅仅依靠行政处罚、行业自律具有局限性。以禁赛等纪律处罚手段规制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的行为是有效的,失去参赛机会对运动员是极大的惩罚。对于教练员等相关人员的违规行为,体育组织的处罚无法产生真正的震慑力。
因此,妨害兴奋剂管理入刑并确定新罪名,直接指向运动员“背后的黑手”,为依法严厉打击涉及兴奋剂的犯罪提供了刑法依据,向全世界表明了中国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鲜明立场,为从源头上解决兴奋剂问题提供了必要基础条件和有力法律武器。
涉法案件
2025年1月24日,从中国反兴奋剂中心获悉,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杨某、刘某妨害兴奋剂管理一案,对被告人杨某以妨害兴奋剂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对被告人刘某以妨害兴奋剂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追缴被告人杨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万元。此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妨害兴奋剂管理罪”自2021年3月1日施行以来的第一案。
最新修订时间:2025-01-24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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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修订信息
刑法条文
构成要件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