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民事诉讼行为
法律领域术语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故意干扰、破坏民事诉讼秩序,阻碍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正确认定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是准确适用强制措施的前提条件。
构成
1.必须有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发生。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作为的形式,如伪造、毁灭重要证据;不作为的形式,如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无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只要妨害了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都可能构成妨害民事诉讼行为。
2.应当是在诉讼过程中实施的行为。从理论上来讲,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必须是在诉讼过程中实施的。因为法律确立这种惩罚性措施的目的就在于使诉讼过程顺利推进,在民事诉讼程序开始前或诉讼程序结束后所实施的行为,不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但是,在诉讼实践中,却有许多行为是在法院受理案件前和在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后实施的。例如,《民事诉讼法》第111 条规定的伪造、毁灭证据的行为,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行为,常在法院受理案件前发生。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及证人、鉴定人等的侮辱、诽谤、殴打、打击报复就常在法院对案件判决后发生。因此,我们认为,界定为“应当是在诉讼过程中实施的行为”较符合法理和诉讼实践。
3.必须是出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这是构成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主观要件,即行为人明知其行为将造成妨害民事诉讼的后果而偏要行为的主观心理。行为人的意图就是要使诉讼发生障碍以达到非法目的。凡不是以妨害诉讼为目的的过失行为,如渡河时不慎丢失一个书证,均不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4.必须是足以妨害民事诉讼的进行。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必须是已经妨害和干扰了诉讼的顺利进行,破坏了诉讼秩序或者严重地阻碍了司法工作人员正常执行职务,才对其加以排除和惩罚。
行为人的行为同时具备了以上四个条件,便构成妨害民事诉讼行为。
种类
( 一) 依法必须到庭的被告拒不到庭的行为
必须到庭的被告,如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行为,构成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但是,对于法律规定不是必须到庭的被告,虽经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均不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或按撤诉处理。
( 二) 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开庭审理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审理民事案件的重要诉讼阶段。在开庭审理中,需要对各种证据进行调查、核实,需要当事人的质证和辩论,需要传召证人作证和鉴定人宣读鉴定意见,等等,而这一切都需要参与人遵守法庭规则,从而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庭秩序,任何违反法庭规则,不遵守法庭纪律,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审判活动,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都会干扰或者影响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均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 三) 妨害诉讼证据的收集、调查和阻拦、干扰诉讼进行的行为
1.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伪造证据,是指行为人故意以弄虚作假的方式制造证据。毁灭重要证据,是指行为人将现有能够证明重要案件事实的证据销毁,使之灭失。
2.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这是指以武力、殴打、拘禁、恐吓、金钱引诱等方式阻止本案证人向法庭提供证言,或者以强迫、逼使、金钱引诱、要挟等方式使不是本案的证人作证,或者让本案证人作虚假证明。这些行为都会影响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均为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行为。
3.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是人民法院根据案件需要对本案财产所采取的措施,此措施须以限制当事人的处分权为条件。任何人未经法院允许,擅自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法院已采取措施的财产,均属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4.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这些行为直接指向正在执行职务的司法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阻碍了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和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干扰和破坏了诉讼秩序,使审判和执行活动无法正常进行。
5.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司法工作人员是指审判人员、执行人员、书记员、司法警察等。任何人不得干扰破坏,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
6.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制作的生效法律文书,当事人应当履行。有能力履行法律文书中规定的内容而故意藐视法律,拒不履行已生效判决、裁定的,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 四) 实施恶意诉讼和恶意规避执行的行为
恶意诉讼行为是行为人为谋求不当利益或意图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故意向法院提起无根据之诉的诉讼行为。这里的“他人合法权利”包括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恶意诉讼往往是当事人以牺牲对方的利益来获取自己不正当利益的诉讼行为,比如,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所进行的虚假之诉,或者为了逃避债务,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所实施的规避执行的行为等。
恶意诉讼和恶意规避执行行为的存在,使民事诉讼不再成为人们所依赖的解决纠纷的有效制度,反而可能成为当事人可资利用的谋取非法利益的工具。这不仅违背了民事诉讼的目的,扰乱了审判秩序,也有违民事诉讼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正、效益价值,损害了司法权威且浪费了司法资源。立法上将恶意诉讼和恶意规避执行的行为作为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进行规制,在当前我国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有利于减少或遏制恶意诉讼和恶意规避执行行为的发生,有利于实现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益,也符合民事诉讼的诚实信用原则。
( 五)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或组织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行为
1.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2.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3.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4.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例如,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等。
人民法院对有以上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负责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 六) 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方式以追索债务的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只有人民法院才能采取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和执行措施。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果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以追索债务的,均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强制措施
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有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
除了上述五种强制措施以外,对于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的、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审判活动的以及其他扰乱法庭秩序,妨害审判活动进行的,《民诉法解释》第176 条增加规定了人民法院可以暂扣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传播审判活动的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拒不删除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
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序。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4-06-26 11:12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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