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碍司法公正
法律术语
妨碍司法公正(Perverting the course of justice)出自英格兰爱尔兰法律,是指犯罪者在司法过程中通过干扰、欺骗等手段,使法庭作出偏向自己或第三者的判决,以致公义无法获得彰显。妨碍司法公正是普通法地区的一种刑事罪,为可公诉罪行之一。
基本介绍
由于普通法中没有就可公诉罪行定下特别的罚则,所以可判处的监禁刑期并没有上限。理论上最高刑罚是终身监禁,但现代已经少有罚得如此重的案例。
定义
妨碍司法公正的正式定义为“具有妨碍司法公正倾向及意图的作为、一连串的作为或行为”(an act, a series of acts, or conduct which has the tendency and is intended to pervert the course of justice),具体表现在任何一种下列的行为:
中止刑事检控以换取报酬提出虚假的指控向调查人员提供虚假的陈述刻意协助他人逃避追捕恐吓、胁迫或骚扰证人证人故意不出席聆讯,以换取报酬捏造、藏匿或毁灭证据发布文章,刻意妨碍司法公正不当地中止检控使原来可能得以提出检控的法定程序受挫在知情的情况下协助另一人妨碍司法公正,即是串谋妨碍司法公正,同样是犯罪。
各地的刑罚
澳洲、加拿大、新西兰
妨碍司法公正这项罪行在澳洲、加拿大、新西兰等地的成文法中都已经存在。例如新西兰在《1900年刑事罪行法令》中规定,妨碍司法公正者一经定罪,最高可判处14年监禁。
英格兰和威尔士
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法官有权视乎罪行的严重性判处恰当的刑罚,不受任何约束,所以理论上可判处的刑期是无上限的,即终身监禁。但公职人员犯罪,一般都以9年为刑期起点。
香港
而在香港,妨碍司法公正俗称“老妨”,按《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101I条,原先最高可被判监禁7年及罚款。但判监的刑期却常常引起争议。例如在2002年,歌手谢霆锋在一次驾驶失事后不顾而去,由所属经理人公司英皇娱乐的员工成国定冒认司机(俗称“顶包”),籍以逃避法律责任,结果事情曝光,但最后只被判社会服务令,而其他涉案人物包括警员都被判监4-6个月(但被判监6个月的警员出狱后在终审法院上审得直,获判无罪)。又在2004年的一场官司中,上诉法庭批评现行的最高刑期不足以起阻吓作用,现在香港政府正研究修改法例,取消7年的刑期上限,跟随英国交由法官全权决定刑期。
类似的刑事罪行包括发假誓、宣誓后给予假证供、藐视法庭等。
防范对策
1、加快立法进程,改革和完善审判体制,进一步贯彻规范《法官法》防止法官滥用裁判权。
2、隆法官之地位、厚法官之待遇、高法官之素质、严法官之纪律。马克思说过:“要运用法律,就需要法官”,法官的地位、待遇、素质、纪律是公正司法的基础和前提条件。
3、强化执法外部监督,充分发挥人大、社会舆论的监督制约作用,净化执法环境,、切实克服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和职权非法干预主义。
4、推进司法改革,规范法官行为,加强廉政建设,杜绝腐败现象,确保司法公正。
5、加大追究错案追究力度,改革和完善法院人事制度,真正建立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法院人事制度,使法院成为正义、平等、民主、文明、效率的司法队伍。
著名的罪犯
杨受成
谢霆锋
毛玉萍
参考资料
妨碍司法公正的因素及对策.免费法律咨询网.2009-01-12
最新修订时间:2024-01-31 00:20
目录
概述
基本介绍
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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