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视察是人民政协根据章程规定,组织委员进行实地考察,了解情况,反映意见,提出建议和批评,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基本职能的一种重要形式。各地方政协的视察报告需请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处理的,由各地呈报全国政协办公厅转送有关承办单位。
以全国政协为例,每年的参观视察均由全国政协办公厅根据政协大会提出的任务和委员的建议,先同有关地区、有关部门洽商,拟定视察计划,报请领导批准。然后,由办公厅将视察地区和视察项目通知委员,由委员根据自愿选择一个地区报名参加。视察团(组)一般设团 (组)长、副团 (组)长,人选由政协秘书长推荐,并在视察团(组) 全体会议上通过。每个视察团 (组)视察结束后,将视察情况和委员建议、意见整理成视察报告,报主席会议或常委会议,并转送党政领导机关或有关部门进行研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