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存款业务是指
信托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将委托人交付的资金按其要求及指定对象,用途代为运用和管理的业务。委托存款是
金融信托资金来源的一种形式,其实质是
委托贷款或
委托投资的保证金,因而它是与委托贷款或委托投资相对应和相结合的一种存款人,委托人多是为贷而存的,这项资金的支配和运用权限是属于委托者。
委托
存款的对象和范围很广,凡需要委托金融信托机构代为发放
贷款或投资的单位,均可以向金融信托部门提供委托存款。在我国,委托存款主要有财政部门委托基金、科研部门委托基金、企业主管部门委托基金。
4、委托人将款项划入金融信托机构帐户,或者提交
转帐支票通过银行划款,作为
委托贷款或
委托投资的准备金,信托机构根据委托人意图和要求进行贷款或投资。
5、金融信托机构从款项入帐当日起开始计息。委托人交存金融信托机构的委托
存款利率必须按照
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存款利率政策办理;委托存款在未使用前,金融信托机构可以按活期利率计息。
6、委托人到期提取存款,由原收受存款的金融信托机构将款项划回原委托人帐户,或向存户开出
转帐支票。
金融信托机构存办理委托存款业务过程中还应坚持原则:委托存款可以一次或分次存入,先存后用;专款专用;金融信托机构受托发放的
委托贷款或投资余额不能超过委托者交存的委托
存款余额;受托发放的委托贷款或投资的期限,不能超过委托者交存的委托存款的期限;已经发放的
委托投资款或贷款尚未收回时,委托人不能从信托机构取回相应的委托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