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丁美洲委托监护制,是西班牙殖民者最早强加于印第安人的剥削制度,简称“委托监护制”,又译“大授地制”。这种制度最早是在西班牙第一个殖民地西印度群岛建立的,以后逐渐推广,从16世纪末期起,便成为印第安人同西班牙殖民者之间土地关系的主要形式,直至1720年,被拉丁美洲大庄园制(大地产制)取代。
内容简介
拉丁美洲委托监护制的具体内容有:
一,委托监护主对于土地并不享有所有权,所有权属于西班牙国王;
二,委托监护主只对委托监护地范围内的土地和印第安人有“监护”、利用和管辖之权;
三,委托监护主有责任让印第安人认识到西班牙的“文明”和
基督的“福音”;而印第安人为了“表示感谢”,应该对委托监护主承担一定的义务;
四,印第安人名义上为“自由”之人,并且被准许被配到一小块不良的土地;
五,印第安公社内部的事务,由印第安人的首领
卡西克掌管;
六,印第安人不能离开自己的居留地,必须在委托监护地的区域内永久居住;
七,印第安人每年必须为委托监护主从事一定时期的无偿劳动,或者交付代役税(见
米塔制度)。
拉丁美洲委托监护刚刚实施的时候,主要授予一些对征服或者开拓有功的冒险者和军官,作为对他们“功劳”的报酬,或者是授予一些殖民地的行政官吏和教士,作为薪金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委托面积,各地有所不同,在农业区,一般1013公顷以上,在畜牧区,一般1782公顷以上。一个委托监护主被指定50个或者100个以上的印第安人。
实施原因
在1494~1495年,殖民者
哥伦布即规定:西印度群岛上的14岁以上的印第安人,每年必须先后4次,向殖民统治者提供一定数量的黄金或者棉花,作为捐税和贡物,否则必须用无偿劳动来代替,这便开创了西班牙殖民者剥削印第安人的先例。
1499年,殖民者罗尔丹,又在西印度群岛采用一种分配制度,把印第安人首领连同若干数量的印第安人,分别编在每一个征服者的名下,为其耕种田地,开采黄金以及其它劳役。
这些制度都对西班牙王室不利,因为从印第安人那里剥削的果实,主要流入征服者的腰包,而不是西班牙王室的金库,因此,这些制度很快被废止,而代之以对王室有利益的拉丁美洲委托监护制。
变相的奴隶制度
历史学家拉斯·卡萨斯曾经描述:
这些印第安人有几个主人。第一个主人是西班牙国王,他们必须向国王交税;第二个主人是委托监护主,“······虽然法律对委托监护主为自己征税的数额有限制,但实际征收的数目是无法计算的。专权者搜刮他一切想要的东西,用尽他一切想用的办法。结果,一个印第安人有时竟然要缴纳二十次税,但他也不敢抱怨,因为很少得到伸张正义的机会。”第三个主人是收税官,他们自己也要替自己收一部分税。第四个主人是印第安人的酋长,他依然被印第安人像征服以前一样的供养。有些酋长甚至已经成为了委托监护主意志的执行者和捍卫者。
印第安人服苦役的时间,矿场中开始是6个月,以后逐渐增多,最后竟然达到300天,印第安人留给自己的只有65天!委托监护主还可以任意欺凌印第安人的妻子和姐妹。
事实上,拉丁美洲委托监护制等于奴隶制度,印第安人处于极度不利的奴隶地位。因为工作过于劳累,死亡率极高,其结果是,西印度群岛上的印第安人很快就死亡殆尽了。据统计,西班牙殖民时期,至少有1000万印第安人被折磨致死。
发展和消亡
拉丁美洲委托监护制被授予后,最初只是限于委托监护主本人终身使用,或者最多限于第二代继续使用,但后来委托监护地逐渐变成世袭的性质。为了永久的保持这种委托监护地不被分割,出现了中世纪式的长子继承制度。
拉丁美洲委托监护制虽然于16世纪中叶曾一度被宣布废除,但并无实际效果。直到1720年,这种制度才被最后废止,取代之以“拉丁美洲大庄园制”(大地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