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副主席
姚刚,男,汉族,1962年5月出生,山西文水人,经济学博士。曾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党委委员。
人物履历
1993年起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期货监管部副主任、主任
1999年任国泰君安证券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
2002年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监管部主任;
2004年07月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助理、党委委员兼发行监管部主任;
2008年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党委委员。
2015年12月,国务院免去姚刚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职务。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5年11月13日,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席姚刚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依法双开
2017年7月20日,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党委委员、副主席姚刚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姚刚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为搞政治攀附,利用职权为他人及企业提供帮助,对抗组织审查;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廉洁纪律、生活纪律。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姚刚身为党的高级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毫无宗旨意识,政治规矩意识淡漠,破坏资本市场秩序和证券监管部门政治生态,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并涉嫌违法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2017年7月,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姚刚开除党籍处分;由监察部报国务院批准,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立案侦查
2017年8月31日,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党委委员、副主席姚刚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提起公诉
2018年7月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党委委员、副主席姚刚涉嫌受贿、内幕交易一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邯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移送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邯郸市人民检察院已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姚刚利用其担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助理、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利用其在履职中获悉的内幕信息,进行相关股票内幕交易,获取非法利益,依法应当以受贿罪、内幕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以上案件,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中分别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依法保障了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
一审开庭
2018年7月11日,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党委委员、副主席姚刚受贿、内幕交易一案。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刚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至2015年,被告人姚刚利用担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助理、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在并购重组、股份转让过程中股票停复牌、避免被行政处罚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通过其亲属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961万余元。2007年1月至4月,被告人姚刚利用担任证监会主席助理兼发行监管部主任的职务便利,获悉相关公司重组上市的内幕信息,使用由其实际控制的他人股票账户在关联股票停牌前买入,复牌后卖出,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10万余元。以上依法应当以受贿罪、内幕交易罪追究姚刚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姚刚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姚刚还进行了最后陈述,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一审宣判
2018年9月28日上午,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党委委员、副主席姚刚受贿、内幕交易案,对被告人姚刚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百万元,以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一百万元;对姚刚受贿、内幕交易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5年,被告人姚刚利用担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助理、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在并购重组、股份转让过程中股票停复牌、避免被行政处罚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通过其近亲属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961万余元。2007年1月至4月,姚刚利用担任证监会主席助理兼发行监管部主任的职务便利,获悉相关公司重组上市的内幕信息,使用由其实际控制的他人股票账户在关联股票停牌前买入,复牌后卖出,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10万余元。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姚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通过其近亲属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姚刚作为相关股票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该股票、后卖出非法获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内幕交易罪。对姚刚所犯受贿罪、内幕交易罪应依法数罪并罚。鉴于姚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最新修订时间:2024-11-28 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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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履历
人物事件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