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林奎,男,汉族,1961年9月出生,山东
招远人,1988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3年8月参加工作。曾任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中国盐业有限公司外部董事、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外部董事。
2019年11月28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资委纪检监察组、黑龙江省纪委监委消息:日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资委纪检监察组、黑龙江省纪委监委对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姜林奎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查,姜林奎违反政治纪律,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未经批准因私出国;违反廉洁纪律,违规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接受有业务合作关系的民营企业主帮助其购买房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擅自决策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涉嫌严重职务犯罪。
姜林奎身为
党员领导干部和地方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中央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理想信念缺失,政治意识、纪律规矩意识淡漠,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职务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应予严肃处理。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决定给予姜林奎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2020年6月,国务院国资委原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姜林奎涉嫌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一案,由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林区分院依法向
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姜林奎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林区分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姜林奎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作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依法应当以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