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条例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保障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制定的条例。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修订信息
2020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十条明确: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六条修改为:“外国投资者可以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娱乐场所。”
第九条第一款中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修改为“外商投资”。
2024年7月11日,国务院发布公告,同意自即日起,在沈阳市、南京市、杭州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等6个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城市暂时调整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将外国投资者、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台湾地区投资者投资设立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审批权下放至南京市、杭州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保障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设立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
(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四)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第六条
外国投资者可以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娱乐场所。
第七条
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第八条
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得低于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设立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关于总量和布局的要求。
第九条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娱乐场所应当举行听证。有关听证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娱乐场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批准文件、许可证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经营
第十三条
国家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禁止娱乐场所内的娱乐活动含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伤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宣扬淫秽、赌博、暴力以及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
(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五)赌博;
(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第十五条
歌舞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营业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应当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
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将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留存30日备查,不得删改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歌舞娱乐场所的包厢、包间内不得设置隔断,并应当安装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包厢、包间的门不得有内锁装置。
第十七条
营业期间,歌舞娱乐场所内亮度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八条
娱乐场所使用的音像制品或者电子游戏应当是依法出版、生产或者进口的产品。
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画面以及游艺娱乐场所的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不得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的内容;歌舞娱乐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不得与境外的曲库联接。
第十九条
游艺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不得以现金或者有价证券作为奖品,不得回购奖品。
第二十条
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和其他安全负责。
娱乐场所应当确保其建筑、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技术规范,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状况,并及时维护、更新。
娱乐场所应当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二十一条
营业期间,娱乐场所应当保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封堵、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得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娱乐场所应当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明显指示标志,不得遮挡、覆盖指示标志。
第二十二条
任何人不得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传染病病原体进入娱乐场所。
迪斯科舞厅应当配备安全检查设备,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三条
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第二十四条
娱乐场所不得招用未成年人;招用外国人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娱乐场所应当与从业人员签订文明服务责任书,并建立从业人员名簿;从业人员名簿应当包括从业人员的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等内容。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营业日志,记载营业期间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营业日志不得删改,并应当留存60日备查。
第二十六条
娱乐场所应当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保安服务合同,配备专业保安人员;不得聘用其他人员从事保安工作。
第二十七条
营业期间,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应当统一着工作服,佩戴工作标志并携带居民身份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卫生规范,诚实守信,礼貌待人,不得侵害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权利。
第二十八条
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
第二十九条
娱乐场所提供娱乐服务项目和出售商品,应当明码标价,并向消费者出示价目表;不得强迫、欺骗消费者接受服务、购买商品。
第三十条
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公安部门、文化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
第三十一条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发现娱乐场所内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娱乐场所。娱乐场所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需要查阅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等资料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提供。
第三十三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三十四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娱乐场所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对列入警示记录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第三十五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信用监管制度,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并及时公布行政处罚信息。
第三十六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相互间的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通报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娱乐场所内有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有权向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应当记录,并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第三十八条
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在必要时,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由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的案件。
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认为案件重大、复杂的,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
第三十九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举报。接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第四十条
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应当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对会员经营活动的指导、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照明设施、包厢、包间的设置以及门窗的使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或者中断使用的;
(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留存监控录像资料或者删改监控录像资料的;
(四)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或者未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保安人员的。
第四十五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的;
(二)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回购奖品的。
第四十六条
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
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
(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第四十九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第五十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第五十一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五十二条
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第五十三条
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四条
娱乐场所违反有关治安管理或者消防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娱乐场所违反有关卫生、环境保护、价格、劳动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与消费者发生争议的,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解决;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娱乐场所依法予以赔偿。
第五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开办娱乐场所,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明知其亲属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发现其亲属参与、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不予制止或者制止不力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
(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从业人员,包括娱乐场所的管理人员、服务人员、保安人员和在娱乐场所工作的其他人员。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99年3月26日国务院发布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组织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职业状况
强化对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力度。
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从严监督检查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对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要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公安机关加强对歌舞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打击娱乐场所中的赌博,吸毒,封建迷信,贩卖、传播淫秽物品以及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等违法犯罪活动。
(一)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营业期间,工作人员包括主管人员、技术人员、服务人员、卫生管理人员等应当统一着装,佩戴标志;综合娱乐场所对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娱乐项目应当分开设定;禁止或者限制未成年人进入的娱乐场所,或者娱乐活动区域,在入口处应当设有明显的禁入标志;各种经营收费项目,应当明码标价;规定最低消费标准的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店堂明显位置标明最低消费标准的数额和服务项目。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管人员、演出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法律和业务培训,具体培训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二)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兼营演出业务,聘用、接纳演艺团组或者人员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或者《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规定;外籍或者港澳台地区演艺人员进入娱乐场所演出应当由二类以上演出经纪机构申报、承办;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在本场所内经营组台演出,聘用、接纳演艺团组或者个人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签订演出合同,并报原审核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稽查人员进入所属行政辖区内的娱乐场所执行公务,应当出示文化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稽查证》;不得举办、参与或者变相参与经营娱乐场所;不得参与、包庇、纵容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违法犯罪活动或为其通风报信,充当保护伞;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便利向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索取或者变相索取财物;不得违反规定收费、罚款和处罚;不得违反规定无偿使用娱乐场所及其器材设备;不得干涉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合法经营活动。对于违反上述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参与或者包庇违法行为的,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以及有关规定从严惩处。
认真做好《条例》实施的准备工作,保证娱乐场所管理的正常进行。
地方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对《条例》颁布施行以前的娱乐场所管理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清理,并以《条例》为依据,对与《条例》规定相抵触的,按照程序报请当地政府、人大修改。
标准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
(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四)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相关背景
要从促进文化市场繁荣发展的高度,认识加强娱乐场所管理的重要意义,切实组织《条例》的学习宣传活动。
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是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我们要遵照管理是为了促进繁荣的工作思路,以《条例》的颁布施行为契机,加强对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推动娱乐市场有序繁荣和健康发展。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以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站在全局的立场上,统一对加强娱乐市场管理重要意义的认识,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改进管理工作方式,认真依照《条例》履行职责,使娱乐场所管理工作跃上一个新台阶。
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条例》的实施方案,在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尽快组织娱乐场所的管理和稽查人员学习掌握《条例》的各项规定,明确管理职责,提高执法水平,规范文化行政执法行为。同时,要对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管人员进行培训,使其知法、懂法、自觉守法,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开展经营活动,规范经营行为。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积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国际互联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条例》的重要意义和基本内容。文化部定于1999年7月5日至11日开展全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宣传周活动,请各地根据文化部《条例》宣传提纲抓紧做好工作。
依法审核娱乐场所,整顿娱乐场所经营秩序。
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条例》施行前,暂停新的娱乐场所的审核工作。对《条例》施行前已经批准设立的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在1999年12月31日以前重新办理审核手续,不符合《条例》规定的,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送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其《营业执照》。结合重新审核工作,对现有娱乐场所彻底清理整顿,坚决打击违法经营活动。
根据《条例》第二条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当重新审核的娱乐场所包括:1.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包括歌厅,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等;2.营业性游艺娱乐场所,包括电子游戏机、游艺机娱乐场所,以及台球、保龄球等游戏、游艺娱乐场所;其中电子游戏机,是指通过电子屏幕显示活动声光、影像的游艺机具;3.营业性多功能综合娱乐场所;4.其他兼营娱乐项目的场所,包括含有歌乐手演唱、演奏等表演活动的酒吧、茶座、餐厅、咖啡厅等营业性场所;设有卡拉OK包房或者设有卡拉OK设备等娱乐设备的茶座、餐厅等营业性场所;5.其他营业性歌舞、游艺等场所。
根据《条例》第八条,要求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向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文件:1.申请报告;2.章程;3.法定代表人和主管人员的有关证明材料;4.场所设施、器材设备资料;5.经营场所房屋或者其他场地使用证明;6.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及平面图。实行俱乐部会员制等经营形式的,应当提供俱乐部章程等有关材料。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章程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须载明下列主要事项:宗旨;单位名称、地址和场所名称;经济性质;注册资金数额及来源;经营范围和娱乐项目;组织机构及其职权;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程序和职权范围;劳动用工及收入分配制度等。
经营场地和营业面积应当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娱乐项目的器材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对顾客人身安全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游艺机具,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安全合格证明。娱乐场所不得在可能干扰学校、医院、机关正常学习、工作秩序的地点设立;从实际出发,在中小学校周围二百米以内禁止设立电子游戏娱乐场所,并禁止在室外从事电子游戏经营活动。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管人员曾经因经营娱乐场所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五年的,或者因从事违法活动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不予审核。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首先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职责审核合格,核发审核合格文书。然后由公安机关、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审核,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合格文书由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改建、扩建、拆除或者暂停营业、歇业的娱乐场所应当向原审核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合并或者分设娱乐场所应当依照《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手续。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审核申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审核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不合格的要说明理由。
文件解读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于3月1日开始实施,为了便于大家理解《条例》的精神,我们专门邀请了国务院法制办教科文卫司的有关负责同志对《条例》的有关问题进行解答。
记者:您能不能先给我们的读者介绍一下,《条例》的调整范围到底都包括哪些具体对象?
有关负责同志:从《条例》的名称可以看出,《条例》适用于娱乐场所。
那么,什么是娱乐场所呢?《条例》第二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这条规定,构成娱乐场所需要三个要素:一是,它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据此,免费提供娱乐服务的场所,不是本《条例》的调整范围。二是,它是向社会开放的公共场所。据此,单位内部专门为本单位职工、家属服务的场所,本《条例》不调整。三是,它是消费者自娱自乐的场所。据此,专门提供各种演出的场所,也不属于本《条例》的调整范围;这类场所,应纳入《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调整。
根据《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娱乐场所大致包括两类:一类是以人际交谊为主的歌厅、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等;另一类是依靠游艺器械经营的场所,如电子游戏厅、游艺厅等。
需要特别说明,宾馆、饭店、酒吧、茶吧、咖啡厅、洗浴、桑拿、按摩、网吧等场所,不属于本《条例》调整的范围。但宾馆、饭店中对外营业的歌舞、游艺场所仍由本条例调整。
记者:《条例》为什么要对娱乐场所的营业时间加以限制?
有关负责同志:关于娱乐场所的营业时间,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的有关文件中已规定:娱乐场所的营业时间一律不得早于8点、晚于凌晨2点。从近几年的执行情况看,效果是好的,各方面的反映也不错。《条例》修订过程中,我们专门就这一规定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还特地到各地进行了调研,听取了部分业主和一些在娱乐场所周围居住的群众的意见,绝大多数人都赞成维持现行规定。因此,《条例》第二十八条维持了现行做法,规定: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
做出上述规定的深层次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方面,凌晨2点以后,往往是“黄、赌、毒”犯罪的高发期;由于管理人员疲劳,事故隐患不易发现,深夜也是消防安全事故的多发时段。为预防违法犯罪活动,防止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有必要对营业时间加以限制。另一方面,一些娱乐场所通宵达旦地营业,其音乐噪音、人员往来嘈杂,严重侵扰和影响了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近年来,不少群众对娱乐场所的扰民现象反映强烈。限时营业也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休息权利和正常生活。第三方面,凌晨2点以后,场所内的消费者数量逐渐减少,经营者仍然开启全部设备、滞留全部工作人员,必然导致成本相对增加,但要关门又因缺乏法律依据而易与消费者发生矛盾、冲突。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便于业主降低经营成本。
据了解,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有关法律对这类场所的营业时间也有同样限制。如日本《有关风俗营业等的规定以及业务的适正化等的法律》规定,风俗营业场所的营业时间不得超过晚12点,日本所谓风俗营业场所与《条例》调整的娱乐场所范围大体相当。我国台湾地区的《舞厅、舞场、酒家、酒吧及特种咖啡茶室业管理规则》规定,舞厅、舞场、酒家、酒吧及特种咖啡茶室等场所,每日凌晨3点至9点不得营业。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我们这个《条例》关于营业时间的规定,只适用于娱乐场所;不适用于非娱乐场所,如宾馆、饭店、酒吧、茶吧、咖啡厅、洗浴、桑拿、按摩等场所。
记者:为什么要规定在娱乐场所安装电视监控设备?
有关负责同志:首先,需要指出的是,《条例》第十五条关于在娱乐场所安装电视监控设备的规定,仅仅适用于歌舞类的娱乐场所,不适用于游艺类的娱乐场所,当然更不适用于非娱乐场所。因此,《条例》没有涉及各种电子游艺厅、游戏厅,以及酒吧、茶吧、咖啡厅、洗浴、桑拿、按摩等场所安装电视监控设备的问题。同时,《条例》对电视监控设备的安装区域做了严格限定,即只能安装在场所的出入口和主要通道,包间、包房和其他地方不得安装。
其次,《条例》做出这一规定是基于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歌舞娱乐场所是公共场所,人员密集且往来流量大,属于治安案件和消防事故的多发场所。为了预防“黄、赌、毒”等违法犯罪,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有必要要求这类场所安装监控设施。近年来,银行、商场、城市道路和公园等公共场所普遍安装了电视监控设备,效果是好的,社会反映也不错。第二,目前在歌舞场所发生的治安案件和各类纠纷,大多因取证困难而难以得到及时解决。为了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歌舞场所的正常经营秩序,也需要采取必要的技术监控措施。第三,《条例》对歌舞场所的业主规定了不少新的义务,如不得封堵、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得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等。要使这些义务落实到位,技术监控措施是最为有效的手段。据报道,德国也有类似的制度和做法。
记者:为什么要限制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有关负责同志:多年来,娱乐场所对于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促进经济发展起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特别是,不少娱乐场所不同程度地存在“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且屡禁不绝,人民群众反映强烈。造成问题的原因固然很多,但其中一个最重要的原因,就是一些公职人员的近亲属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有关公职人员为其充当后台或保护伞。这不仅扰乱了娱乐场所的经营秩序,严重影响了行政管理的公信力,更是极大地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近几年,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文件和国家法律,对党政干部、国家公务人员廉洁从政均有严格规范,对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等近亲属经商、办企业也有相应的要求。遵照有关文件的精神,针对近年来群众反映强烈的现实问题,《条例》第四条做出规定,禁止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开办娱乐场所,禁止他们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记者:请您解释一下,为什么要对娱乐场所采取较为严格的管理制度?
有关负责同志:众所周知,娱乐场所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它可以丰富人们的文化生活;另一方面,这类场所又比较容易滋生“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目前,世界上不少国家、地区将娱乐服务定性为“风俗”或“风化”行业,出于预防犯罪、净化社会环境的目的,在政策取向上对这类场所采取严格管理、限制发展的态度。例如,日本、新加坡以及我国的台湾地区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均对这类场所采取了严格管理的政策。
现实生活中,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近年来娱乐场所也出现了一些突出问题:一是,聚众吸食、贩卖新型毒品的现象比较严重。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娱乐场所引诱、教唆他人吸食、贩卖k粉、摇头丸等;一些经营者或管理人员容留、放任吸贩毒行为,导致这个问题日益突出。二是,一些娱乐场所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娱乐场所人员密集,易燃、可燃材料又多,火灾危险性本身就较大。再加上,由于利益驱动,一些经营者经常超额接纳消费者;还有些经营者不好好履行消防安全责任,致使群死群伤事故时有发生。三是,一些娱乐场所通宵达旦地营业,严重侵扰和影响了周边群众的正常生活。此外,一些娱乐场所内还存在卖淫、嫖娼、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由于娱乐场所存在的上述问题,人民群众纷纷要求加强监管。有鉴于此,《条例》对娱乐场所设定了较为严格的法律制度。
记者:这个条例涉及百姓利益,请介绍一下你们在修订过程中征求意见的情况?
有关负责同志:这个条例不仅涉及到娱乐行业业主的利益,还涉及广大消费者和娱乐场所周边居住群众等方面的利益。公安部、文化部在起草送审稿阶段就曾多次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条例》上报国务院后,我办又广泛听取了各方面意见。首先,我们征求了33个中央单位和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意见。其次,我们会同公安部、文化部分别在北京、浙江、广东等地多次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了执法人员、娱乐场所业主和基层群众的意见。再次,我们还多次邀请北大、清华、人大、政法大学的有关法学专家就《条例》有关制度设计进行了研究、论证;同时我们还特别听取了北京滚石迪厅、天元俱乐部、巴那那迪厅、麦乐迪歌厅、华威大厦游戏厅等娱乐场所业主代表的意见,并实地考察了部分娱乐场所的经营情况。对于各方面所提的意见,我们进行了认真分析、研究。在此基础上,我们会同公安部、文化部对《条例》进行了反复修改,应当说,绝大多数意见都在《条例》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典型案例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但实践中娱乐场提供有偿陪侍的现象屡禁不止,并有向未成年人蔓延的趋势。宿迁市宿豫区院办理了全省首例组织未成年人有偿陪侍案,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定性,最终获法院判决支持。
不堪侵害,少女跳楼自杀
2018年4月25日下午,17岁的梁某站在集体宿舍5楼阳台,面对着靳某某和同命相连的姐妹,声嘶力竭地喊出靳某某的名字,随后仰身坠楼。一条如花的生命就此陨落。
梁某是单亲家庭,生活的困境逼得她高一还没念完就辍了学。为了贴补家用,梁某四处找工作,却处处碰壁。最后,她选择去一家KTV碰碰运气。漂亮的长相、甜美的嗓音很快引起了KTV经理靳某某的注意,梁某被录用了。就这样,梁某在靳某某的安排下成了一名陪侍女,陪KTV的客人唱歌、喝酒,并从客人的消费中获得一定的提成。为了能挣更多的钱,梁某必须每天陪客人喝酒到凌晨,喝完了吐,吐完了再喝,即使身体不适也不愿休息,因为她要用挣来的钱照顾生病的妈妈和年幼的弟弟。
在靳某某的KTV里还有七八个像梁某这么大的女孩,她们都是由于家庭的原因,还没念完高中就外出打工,并在靳某某高薪的诱惑下做起了陪侍女。
靳某某凭借这群女孩,每天都有数千元的“提成”,所以他想牢牢地控制着这群女孩。他一方面以谈恋爱为名,与这些女孩保持所谓的“恋爱”关系,一方面以办保险为名扣下她们的身份证,统一安排住宿,监视着她们的一举一动,并制定严苛的工作制度,一旦有人违反规定,就会当着所有女孩的面,用烟头烫、用皮带抽、用刀划割、用电棒恐吓等方式进行惩罚,以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在前后两年的时间里,这群女孩中每个人都遭受过靳某某的毒打。
2018年4月25日中午,梁某回家几天,再次被靳某某殴打。靳某某用巴掌扇、用矿泉水瓶砸、用脚踹,还边打边骂梁某。被打后,梁某选择以自杀的方式结束了自己年轻的生命。
提前介入,精准引导侦查
公安机关最初是以“强迫劳动罪”对靳某某立案侦查,认为靳某某以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
2018年4月27日,宿迁市宿豫区院提前介入该案,承办检察官通过审查案件证据、查阅相关资料、走访部分被害人后认为,在KTV从事有偿服务是《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禁止的行为,不属于社会公众理解的劳动的范畴,因此组织未成年人在娱乐场所从事有偿服务不构成强迫劳动罪。
根据《刑法》规定,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经研究论证,检察机关认为靳某某在KTV组织未成年人从事有偿陪侍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属于组织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可能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于是从固定被害人年龄证据、嫌疑人主观明知、组织控制手段等方面引导公安调查取证。2018年5月26日,公安机关以靳某某涉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双向治理,杜绝有偿陪侍
KTV有偿陪侍现象屡禁不止,雇佣、组织未成年人从事有偿陪侍服务的现象时有发生。宿豫区院没有就案办案,而是在此案办理后,针对案件中发现的监管问题,向区公安局发送检察建议,督促公安机关对全区KTV、网吧等娱乐场所进行检查,重点查处娱乐场所雇佣、组织未成年人从事有偿陪侍服务或者采取其它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经营行为,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公安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开展了专项检查活动,辖区内KTV全部停业整顿,部分KTV被取缔,并发现王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案。该案以同样的罪名起诉至法院,被法院判决。
本案的成功办理,对打击KTV等娱乐场所雇佣、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偿陪侍犯罪行为起到了积极的指导作用,警示了娱乐场所经营者,让他们认识到组织未成年人从事有偿陪侍是犯罪行为,督促他们在今后的经营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同时也促使未成年人尤其是未成年少女对在娱乐场所工作、从事陪唱陪酒等行为进行理性认知。
最新修订时间:2024-12-18 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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