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自由
全面性教育相关的法律名词
婚姻自由是指当事人在法律的规定范围内,不受外力干预和强制,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意愿的自由。婚姻自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内容,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
定义
婚姻是一定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结合的一种社会形式,是血缘关系的基础,是产生家庭的前提,也是人口再生产的一种基本形式。婚姻自由是指公民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依法缔结和解除婚姻关系,有不受他人非法干涉的自由。这一概念包含着两层含义:(一)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人们的一种权利,任何人不能强制或干涉;(二)婚姻自由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结婚自由
五四时期的知识分子认为,婚姻自由就是已成年的人对于婚姻有完全的自由选择权,强调夫妇双方在自由同意基础上建立婚姻关系,强调婚姻缔结当事人的权利。但婚姻自由仍要受法律规范,婚姻作为一种契约,契约双方有缔约自由和解约自由。结婚自由实际上还包含另一层意义,即“不结婚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但自愿必须不违背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结婚双方都必须要符合《民法典》要求。《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中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对于丧偶、离异的个体来说,应当保护其再婚的自由。《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离婚自由
离婚自由,即男女任何一方都有权提出解除婚姻关系的请求,这种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离婚自由是对结婚自由的保护,也是再婚自由的前提。在中国现行的婚姻制度下,终结婚姻关系有两种途径:诉讼离婚和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愿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2020)第一千零七十七条中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诉讼离婚
诉讼离婚,指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双方无法达成共识进行协议离婚的情况下,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民法典》(2020)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婚姻自由的历史发展
婚姻自由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人们在缔结和解除婚姻关系时有无自由,是形式上的自由还是实质上的自由,归根到底都取决于一定的社会制度。人类社会早期,男女的婚姻少有限制;进入阶级社会以后,婚姻受政治、经济、文化等多种社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从而使婚姻当事人对自己的婚姻大事不能做主。
古罗马法曾赋予自由民一定限度的婚姻自由,规定了婚姻双方自愿的原则。中世纪基督教法学家一度吸收了这一思想,但仅仅停留在法理上,并未作为一种普遍制度来实施。
资产阶级婚姻自由的观念建立在天赋人权和契约自由两个基点上。欧洲中世纪末期,商品生产的规模和自由贸易的发展,要求提供更广泛的商品和自由劳动力市场,而封建社会政治上的专制独裁、经济上的闭关自守严重阻碍了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资产阶级为了推翻封建专制和树立人的尊严,提出一系列进步口号,如“天赋人权”、“自由、平等、博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婚姻自由”也被宣布为“人的自由权利”,借以反对封建包办、强迫婚姻和禁欲主义。
婚姻自由在许多国家宪法中也曾有明文规定。1804年《法国民法典》规定:“未经合意不得成立婚姻”。1874年瑞士联邦宪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结婚的权利受联邦保护”,“不得以信仰、夫妇中一方的贫穷、双方的行为以及任何其他政治上的原因而对其婚姻施加妨碍”,“凡在一州或国外依照当地法律结婚者,在联邦全境都承认有效”,“婚前所生的子女得因其父母随后结婚而被认为合法”。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婚姻为家族生命及民族生存增长之基础,受宪法之特别保护,并以男女两性平权为本。家族之清洁康健及社会之改良,为国家与公共团体之任务,其有儿童众多之家庭,得享受相当之扶助以减轻负担。产妇得要求保护及扶助之”。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私生子之身体上、精神上及社会上之进展,在立法上,与嫡生子同等待遇。”1945年联邦德国基本法第六条规定:“婚姻与家庭应受国家之特别保护。”
在中国,社会主义的婚姻制度是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是在经济、政治上完全平等的条件下,公民自由权利在婚姻领域的体现。
在中国古代旧社会中,男女婚姻大事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亲族之意决定的,子女没有婚姻选择权。而且两性没有平等提出离婚的权利和机会,男人有休妻的权力,而被休的女性则被视为抛弃,将被逐出家门、受人非议。
“婚姻自由”是五四新文化运动时期的重要议题之一。中国共产党于1939年启动了婚姻改革,当时领导的陕甘宁边区政府于1939年通过了《婚姻条例》,主张“照本人之自由意志”为婚姻改革原则。双方可协议离婚,对于单方面要求离婚,依主次程度排列,只要出现下面十种情况之一就可以判决离婚:“(1)重婚;(2)感情意志根本不和,无法继续同居;(3)通奸;(4)虐待他方;(5)恶意遗弃;(6)图谋陷害他方;(7)不能人道;(8)患不治之恶疾;(9)生死不明一年以上;(10)其他重大事由”。
1950年5月1日,中国颁布了第一部婚姻法,传递了许多新鲜的观念,如主张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此后的婚姻法随着时代的变化也在不断更新着。1980年的婚姻法为保障离婚自由和控制人口,规定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就可以判决离婚,以及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2001年的婚姻法针对“包养小三”、婚内出轨和家庭暴力现象,增加了3个要点,一是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二是禁止家庭暴力;三是夫妻应相互忠实。2011年的婚姻法将夫妻婚前买的房子归属为婚前财产,这引起了一定的公众争议。2017年更新了关于彩礼的司法解释,在一些情况中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彩礼,例如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办理了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给彩礼的一方因此生活困难的。对于这一系列的修订,社会学家李银河教授认为:“在男主外女主内的社会分工中,结婚和离婚的法律更刻意保障女性、增加其权益,而随着时代发展的修订则以男女同等地参与社会劳动为基础,是鼓励女性独立的。”
随着时代发展,对同居现象的讨论也日渐增多。同居,是当事人之间选择的一种生活方式,两人一起共同生活,却不缔结婚姻。当事人有不结婚的自由,也属于婚姻自由的应有之义。从这个意义上说,同居现象可作为婚姻自由的一种衍生,是人们选择的一种更自由的结合方式。但目前中国法律对于同居关系的保护性规定不够完整,无法最大限度地保护双方权益。
干涉婚姻自由的现象
强迫婚姻
强迫婚姻(Forced Marriage),又称逼婚,是指未经婚姻双方或其中一方同意而进行的婚姻,是一种违反一方或者双方的意愿而达成的婚姻关系。当第三方或男女双方的其中一方利用身体或情感上的虐待、债务等经济压力,并且使用威胁或欺骗手段强迫任何一方未经同意而结婚时,则属于强迫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包办婚姻
包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不是基于自愿结合,而是由第三者(包括父母)违背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他人婚姻行为。在中国传统社会中,个人婚姻大事皆由“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所约束,没有自主选择权,有违于此的自由恋爱是违背传统伦理道德的。五四时期的先进知识分子对这种包办婚姻下产生的种种悲剧现象发起了猛烈抨击。
包办婚姻与强迫婚姻不同,在包办婚姻中,家庭参与并选择伴侣,而个人仍然拥有选择权,仍有可能自由决定是否建立婚姻关系。但有时,包办婚姻可能导致强迫婚姻。例如,如果一方同意与另一方结婚,但随后改变主意并决定不结婚。此时,如果父母或家人不接受其决定,仍然要求其完成婚约,则将成为强迫婚姻。所以区分包办婚姻与强迫婚姻的关键在于“同意”。在双方已成年的前提下,经过双方同意的包办婚姻是合法的,不会违反法律或侵犯个人的合法权利。但需要注意的是,在恐惧或压力下获得的同意不是真正的同意。
无论如何,包办婚姻都忽视了个人的婚姻自由,阻碍教育发展、女性就业和城市化进程。婚龄推迟、因爱结婚顺应了发展的规律。
童婚
童婚(Child marriage),婚俗之一,是一种违反基本人权的婚姻关系,指18岁以下儿童与一名成年人或另一名儿童的正式婚姻或非正式结合。童婚往往是根深蒂固的性别不平等的结果,女童尤其容易遭受这种习俗的影响。在全球范围,男童的童婚率只有女童的五分之一,所以通常在婚姻关系中双方权力悬殊使女性处于弱势地位。《民法典》(2020)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结婚年龄为男性22岁,女性20岁。童婚在中国属于非法行为。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2020年的数据显示,全球约有21%年轻女性在18岁以前结婚,每年有1200万的18岁以下女童结婚。结婚的女童更难继续上学,更可能遭受家庭暴力,未成年的身体也更容易因为怀孕和分娩并发症而死亡,死胎或夭折的几率更高。与此同时,全球内有1.15亿的18岁以下男童结婚。结婚的男童会面临额外的经济压力,其教育和就业机会也将受到限制。
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的经济学家加布里埃拉·卢比奥(Gabriela Rubio)认为,童婚会增加女性受配偶虐待、感染艾滋病病毒和罹患宫颈癌的几率。另外,童婚者往往不再上学,这压制了他们的收入潜力,并且为后代的健康成长带来不利影响。同时,童婚使生育期提前,而15~19岁生育女性死亡率是大龄女性两倍,这增加了母亲和孩子的健康风险。
重婚
重婚是指在一夫一妻制下,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有配偶再行结婚的称为重婚者,与明知有配偶者结婚的称为相婚者。
恋爱关系中可能存在开放关系和多角恋。开放关系指一对稳定的伴侣彼此达成共识,允许自己或对方有与第三方的性关系。多角恋指在一段关系中有三位或三位以上的参与者。这是自由的选择,但一旦进入婚姻领域,则必须遵守国家法律的要求,自由是有限度的,须以不违反法律为前提。中国《民法典》明确规定禁止重婚,同时规定,因重婚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骗婚
骗婚,是以婚姻为诱饵诈骗钱财,或用欺骗手段缔结婚姻的行为。在婚姻关系中一方故意隐瞒欺骗对方不利结婚情况,债务纠纷、性倾向、家庭情况、婚史、身体缺陷或疾病等。
骗婚的表现形式包括:婚前隐瞒疾病、精神病;婚前隐瞒个人真实情况;故意隐瞒婚史;婚后携款失踪、离家出走;婚后与他人同居,转移夫妻财产;索取获得彩礼后,未共同生活;以索要钱款为条件,进行婚姻登记;索取巨额财物后,拒绝结婚等。司法判决中当事人主张的被骗财物,近九成为“彩礼”或“嫁妆”,8%的被骗财物为“三金首饰”,其余的还有“购房款、购房定金”等。
《民法典》(2020)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2。骗婚行为对建立和维持和谐的婚姻家庭有着极大的损害,也给下一代人和社会带来了许多不幸。虽然现阶段国际上对于骗婚的法律仍不够完善,但严厉杜绝以骗婚手段来危害家庭和社会,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已经基本上成为了人们的共识。
买卖婚姻
买卖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或者男女当事人一方,以钱财交易为目的,缔结了与男女当事人或男女当事人另一方的内在意志发生严重冲突的婚姻。换亲、转亲、买亲等都是买卖婚姻不同形式的表现。买卖婚姻对受害者本人、父母和兄弟姐妹都会产生负面影响,尤其是会物化女性,加大性别不平等的鸿沟。《民法典》(2020)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买卖婚姻在国际社会是被禁止和严厉打击的行为,中国《民法典》明确规定禁止买卖婚姻。
中国社会学教授李银河曾认为,“索取天价彩礼”是变相的买卖婚姻,彩礼的传统是因女方嫁到男方后就没有了独立收入,在家生儿育女,成为了男方家庭的劳动力,无法支撑自己的原生家庭,故男方应给予女方补偿。然而,《民法典》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这是不区分男女的。同时,我们也应提倡女性参与社会生产劳动。
对于同性婚姻的不认可
同性婚姻中,结成婚姻关系的双方生理性别相同。中国规定,婚姻自由的权利人即结婚的主体必须是异性男女。两性差别是婚姻关系成立的自然条件,法律不禁止同性之间的同居,但不允许同性结婚。2019年8月2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工委)首次回应同性婚姻合法化,表示将会维持一夫一妻制度。目前世界范围内,全国性或区域性立法执行广义上同性婚姻的国家共44个,其中法律保障同性可结合为婚姻关系的国家及地区共有29个,在婚姻关系以外承认同性伴侣关系的国家及地区共有15个。法律允许同性婚姻的29个国家及地区包括:荷兰、比利时、西班牙、加拿大、南非、挪威、瑞典、葡萄牙、冰岛、阿根廷、丹麦、乌拉圭、新西兰、法国、巴西、英国、卢森堡、爱尔兰、墨西哥(部分地区)、美国、哥伦比亚、芬兰、马耳他、德国、澳大利亚、奥地利、中国台湾、厄瓜多尔、哥斯达黎加。在婚姻关系以外承认同性伴侣关系的国家及地区共有15个,包括:安道尔、捷克、瑞士、匈牙利、列支敦士登、克罗地亚、智利、塞浦路斯、希腊、爱沙尼亚、意大利、斯洛文尼亚、圣马力诺、摩纳哥、黑山。
婚姻原则
根据中国现有法律法规,婚姻有五项原则:
婚姻自由原则
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是指缔结和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
一夫一妻原则
一夫一妻是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重要原则,它排斥一切形式的一夫多妻制或一妻多夫制,也排斥任何婚外的性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重婚罪为“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020年6月2日,经济学家黄有光在网易财经撰文《面对男多女少,可能应该考虑允许一妻多夫》,认为当下中国的男女比例严重失调,比起一夫一妻、一夫多妻,选择一妻多夫的婚姻对于男性和女性来说均是利益较大化的选择,对于社会来说利大于弊。中国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中国大陆男性人口为72334万人,占51.24%;女性人口为68844万人,占48.76%。总人口性别比(以女性为100,男性对女性的比例)为105.07。
男女平等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中对夫妻地位、姓名权、社会生产和生活、子女抚养、互相扶养、遗产继承的方面规定了男女平等原则,具体体现如下:
第一千零五十五条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一千零五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一千零五十七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一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中对抚养和教育子女、赡养父母、遗产继承、非婚生子女的方面规定了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具体体现如下: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八条
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零七十条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计划生育原则
2011年11月,中国各地全面实施双独二孩政策,父母双方为独生子女可生二孩;2013年12月,中国实施单独二孩政策,父母一方为独生子女可生二孩;2015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公报指出: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实施全面二孩政策。
2021年5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会议指出,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有利于改善中国人口结构、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保持中国人力资源禀赋优势。中国全面三孩政策由此正式到来。
现实中对不同主体婚姻自由的限制
现役军人
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军事管理机关认为军人与军队存在着特别权力服从关系,故机关需对军人的婚姻自由做出适当的限制。对于夫妻双方或一方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国家法律有特别规定。现役军人的婚姻需要通过组织审核。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的结婚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登记结婚的依据。
2001年《解放军报》根据当年发布的婚姻法,对现役军人的择偶作出了一些新的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应当是政治可靠、思想进步、品行端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禁止军人与外国人结婚;禁止与有中国国籍但在国外或境外从事或参与企图分裂祖国、破坏国家社会主义建设活动的人员结婚。对于军人的配偶婚姻自由也有所限制。《民法典》(2020)第一千零八十一条中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
服刑人员
服刑人员作为公民的婚姻自由也受到宪法的保护。结婚的服刑人员享有离婚自由,尚未结婚的服刑人员也享有结婚自由。
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婚姻自由是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障婚姻自由与未成年人和妇女的权益需要相关行政部门和服务机构共同努力。中国一些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对此有诸多相关的规定。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从公民基本权利的角度进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从妇女权益的角度进行规定。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共同保障了公民的婚姻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修正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二百五十七条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保法》2018修正
第四十四条
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中国各部委相关教育类文件
婚姻自由是最重要的公民权利之一。在认识婚姻的教育中,相关教育文件往往会从法制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等角度进行呈现。中国各部委发布的相关教育类文件中,《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2007)从未成年人权益角度强调了法制教育的必要性,《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2007)、《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12修订)与《普通高中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2017)从社会适应与人格培养等角度强调了心理健康教育的必要性。认识婚姻形式、坚定婚姻自由是全面性教育的重要内容。
《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2007
小学生
初中学生
普通高中学生
《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2007
小学4~6年级
模块六:预防和应对影响学生安全的其他事件
高中年级
模块五:预防和应对影响学生安全的其他事件
《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12
小学中年级
初中年级
高中年级
《普通高中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2017
水平五
培养积极的自我价值感
具有预防心理障碍和保持性心理健康的能力
相关国际文件
一些国际文件也从缔结婚约的平等权利角度对婚姻自由这一话题进行了阐述。联合国发布的《世界人权宣言》(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从人权角度强调了缔结婚姻应经双方知情同意;《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与《关于婚姻的同意、结婚最低年龄及婚姻登记的建议》(Convention on Consentto Marriage, Minimum Age for Marriage and Registration of Marriages)强调婚姻应由缔结双方共同知情同意;《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Convention on the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从消除对妇女歧视角度强调禁止贩卖妇女,并强调妇女也应有缔结婚约的权利。具体内容如下:
《世界人权宣言》
第十六条
(一)成年男女,不受种族、国籍或宗教的任何限制,有权婚嫁和成立家庭。他们在婚姻方面,在结婚期间和在解除婚约时,应有平等的权利。
(二)只有经男女双方的自由的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缔结婚姻。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第二十三条
一、家庭为社会之自然基本团体单位,应受社会及国家之保护。二、男女已达结婚年龄者,其结婚及成立家庭之权利应予确认。三、婚姻非经婚嫁双方自由完全同意,不得缔结。四、本盟约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步骤,确保夫妻在婚姻方面,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在婚姻关系消灭时,双方权利责任平等。婚姻关系消灭时,应订定办法,对子女予以必要之保护。
《关于婚姻同意、最低婚龄及登记的建议》
原则一
(甲)婚姻非经当事人双方完全自由同意,不得依法缔结,此项同意应由当事人依法律规定,经适当之通告后,在主管婚姻之当局及证人前,亲自表示之。
(乙)结婚而不亲自到场,应于主管当局认为各当事人已向主管当局依法定方式,并有证人在场,完全自由表示同意、且未予撤销者,方得为之。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79
第十六条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有关婚姻和家庭关系的一切事项上对妇女的歧视,并特别应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
(a)有相同的缔婚权利;
(b)有相同的自由选择配偶和非经本人自由表示,完全同意不缔婚约的权利;
(c)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及解除婚姻关系时,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d)不论婚姻状况如何,在有关子女的事务上,作为父母亲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但在任何情形下,均应以子女的利益为重;
(e)夫妻有相同的个人权利,包括选择姓氏、专业和职业的权利;
(f)配偶双方在财产的所有、取得、经营、管理、享有、处置方面,不论是无偿的或是收取价值酬报的,都具有相同的权利;
(g)童年订婚和童婚应不具法律效力,并应采取一切必要行动,包括制订法律,规定结婚最低年龄,并规定婚姻必须向正式登记机构登记。
全面性教育中的教学内容
学习目标
婚姻自由是否得到保障,关系着个人、家庭和社会是否能够良好发展。对婚姻自由的认识和理解,影响儿童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发展,影响其将来的家庭关系以及在婚姻方面的人生选择。家庭、学校、相关行政部门和服务机构等应当共同努力,做好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护工作。在联合国《国际性教育技术指导纲要》(修订版)中,与“婚姻自由”相关的学习目标分布在核心概念1“关系”下的第4个主题“长期承诺及子女养育”、核心概念2“价值观、权利、文化与性”下的第2个主题“人权与性”、核心概念3“理解社会性别”下的第3个主题“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内容贯穿5~8岁、9~12岁、12~15岁和15~18岁及以上四个年龄段,具体学习目标如下[1]:
核心概念1:关系
主题4:长期承诺及子女养育
学习目标(5~8岁)
要点:家庭结构和婚姻概念有许多种类
学习者将能够:
►描述“家庭”和“婚姻”的概念(知识);
►列举不同的婚姻方式(例如,自由婚姻或者包办婚姻)(知识);
►了解一些婚姻关系会因分居、离婚或死亡而结束(知识);
►认同尽管人们在家庭结构和婚姻方式上可能存在差异,但这些都是有价值的(态度)62。
学习目标(9~12岁)
要点:童婚、早婚和强迫婚姻是有害的,并且在大多数国家是违法的
学习者将能够:
►定义童婚、早婚和强迫婚姻(知识);
►列举童婚、早婚和强迫婚姻对儿童、家庭和社会的消极影响(知识);
►认同童婚、早婚和强迫婚姻是有害的这一观点(态度);
►在面临童婚、早婚和强迫婚姻的风险时,找出可以为自己提供帮助的父母/监护人或其他可信赖的成年人(技能)。
学习目标(12~15岁)
要点:婚姻和长期承诺伴随着许多责任
学习者将能够:
►总结婚姻和长期承诺需要承担的关键责任(知识);
►回忆成功的婚姻和长期承诺的关键特征(知识);
►认同爱、宽容、平等和尊重对于实现婚姻和长期承诺的重要性(态度)。
要点:童婚、早婚和强迫婚姻以及因非意愿怀孕而成为父母会带来负面的社会和健康后果
学习者将能够:
►描述童婚、早婚和强迫结婚以及因非意愿怀孕而成为父母所带来的社会和健康层面的后果(知识);
►认识到童婚、早婚和强迫结婚以及因非意愿怀孕而成为父母是有害的(态度);
►寻求帮助和支持,以解决由童婚、早婚和强迫结婚以及因非意愿怀孕而成为父母等情况所带来的担忧(技能)。
核心概念2:价值观、权利、文化与性
主题2:人权与性学习目标(15~18岁及以上)
要点:有很多地方或国家法律以及国际协议中提及了影响性与生殖健康的人权
学习者将能够:
►分析有关童婚、早婚和强迫婚姻、女性生殖器损毁切割、间接性儿童的非自愿手术、强制绝育、性同意年龄、社会性别平等、性倾向、社会性别身份、人工流产、强奸、性虐待、性贩卖的地方或国家法律和政策;以及人们获取性与生殖健康服务和捍卫生殖权利的途径(知识)。
核心概念3:理解社会性别
主题3: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学习目标(9~12岁)
要点:所有形式的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都是错误的,是对人权的侵犯
学习者将能够:
►举例说明什么是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例如:欺凌、性骚扰、情感暴力、家庭暴力、强奸、女性生殖器损毁/切割、童婚、早婚和强迫婚姻、恐同暴力),并说出社会性别暴力可能发生的场所,包括学校、家庭、公共场所或网络(知识);
►认同所有形式的性暴力都是对人权的侵犯(态度);
►如自己或认识的人正在经历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或担心可能会遭遇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展示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识别值得信赖的成年人并向其诉说相关经历(技能)。
全面性教育中如何进行相关教育
幼儿园性教育中的相关教学内容
根据联合国《国际性教育技术指导纲要》(修订版)给出的学习目标,幼儿阶段关于婚姻的性教育主要集中在认识不同的家庭结构与婚姻方式上面。北京师范大学刘文利教授主编的《珍爱生命——幼儿性健康教育绘本》(全9册)中,《我爱我家》一册中涉及婚姻与家庭相关的教育内容。
《我爱我家》一册主要帮助幼儿了解家庭有不同的类型,理解不同的家庭类型都可以很快乐,尊重不同家庭类型的家庭成员。同时幼儿也将能够理解家庭成员关系,说出家庭地址、家庭成员的联系方式,并与家人相互关心、共同协作。
小学性教育中的相关教学内容
小学的性教育不单纯局限于家庭类型和家庭成员的关系,而是逐渐开始理解长期承诺、婚姻和养育子女的意义与责任,同时理解自己在家庭中作为孩子的权利。以刘文利主编的读本为例,几乎每个年级的“家庭与朋友”单元中都有相关的内容。
读本三年级“结婚与离婚”主题中,通过“结婚是两个人亲密关系的确立”“离婚是两个人亲密关系的解除”“父母离婚了,孩子怎么办”三个知识点的学习,学生能够了解无论选择结婚还是选择不结婚,都是个人的权利,都应受到尊重;能够理解父母离婚会让人感到难过,但也许是新生活的开始;能够相信父母依然爱着自己,自己也依然爱着父母。
在北师大儿童性教育课题组所服务的流动儿童群体中,有时候一个班上会有三分之一甚至一半的孩子生活在离异家庭中,这些孩子敏感于父母的关系,不敢正视父母离婚的现实,不愿在同学面前提及这样的话题,甚至对父母一方或双方带有敌意或仇视。孩子们默默忍受着煎熬,有时还把爸爸妈妈离婚归咎于自己的错误,背上沉重的包袱。
在这个主题的教育中,读本在三处提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意在强调这一法律与学生家庭生活的息息相关,特别是强调了这一法律中对父母离婚的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通过教育,让那些来自离异家庭的孩子开始正视父母离婚的现实,有机会讨论父母离婚这件事,甚至向自己的父母敞开心扉,并维护自己的权益。也让所有学生懂得尊重来自所有家庭的孩子,包括离异家庭的孩子。
六年级“认识婚姻”主题中,通过“了解婚姻”“提倡婚姻自由”“坚持男女平等”“禁止违法婚姻”四个知识点的学习,学生能够了解婚姻是通过合法手续确定的夫妻关系。婚姻中的长期承诺可以维护稳定、和谐的夫妻关系;能够理解在婚姻方面,所有人按照法律的规定,享有充分自由的权利;能够懂得随着社会文明进步,男性女性在婚姻中承担同样的义务,也享有同样的权利;能够学会坚决抵制各种违法婚姻(包办婚姻、买卖婚姻、近亲婚姻、早婚),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个人的权利。在这部分内容中,五次提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一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意在加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学会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
六年级“养育子女”主题中,通过“为人父母的权利”“为人父母的方式”“为人父母的责任”三个知识点的学习,学生能够了解有子女的家庭和没有子女的家庭都可以生活得很幸福;能够理解无论以什么方式成为父母(自然怀孕生育、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生育、收养子女)都可以享受为人父母的幸福和快乐;能够懂得父母必须承担养育子女的重大责任,保障子女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促进子女健康快乐地成长与发展。
在婚姻、子女养育这一主题的教育下,我们不仅把儿童当作“子女”,更是把他们当作可能的“未来的婚姻家庭的成员”或“未来的父母”——毕竟大多数儿童在未来会走进婚姻、养育子女,或是至少考虑婚姻、考虑子女养育的问题。教育有着引领的作用,在小学阶段我们没有具体给儿童讲怎么当好父母、怎么养育孩子,但是让他们有这样的知识储备,有这样的视角,即婚姻是一种承诺,养育孩子是一份沉甸甸的责任,这无疑能够让他们从平等、人权的角度感受、思考这些问题,为未来当好父母,养育孩子做准备。价值观不是一天培养起来的,法律、文化、道德渗透下的与婚姻相关的性教育内容是儿童应在小学阶段接触到的。
成为父母应该是这个世界上最具挑战性也最需要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工作,但恰恰是这样一份工作,我们在所有的教育阶段没有任何一门课程教孩子将来怎么做父母,怎么养育孩子,好像所有的人都不需要经过教育就自然能成为合格的父母,这也是为什么现在我们那么强调要加强家庭生活教育。真正的家庭生活教育不是已经成为父母了才开始做,而是在人成长的早期阶段,不断有机会学习和训练,才懂得并理解如何能做好父母。而性教育课程的这个单元就承担了这样的教育责任。
初中性教育中的相关教学内容
初中阶段的性教育会结合儿童的身心发展特点,一方面进一步深入讲解“婚姻”这一话题,着重在“结婚与离婚”、“认识婚姻”与“养育子女”这三个话题中进行探讨。另一方面,初中生应该了解童婚、早婚和强迫婚姻以及因非医院怀孕而成为父母会带来负面的社会影响和健康危害。在此基础上,初中生会对家庭成员的协作、社会性别平等、基于差异的污名和歧视、婚姻和长期承诺等有更加深刻的理解和思考,并且掌握更多爱、关心与尊重的能力。
与婚姻自由相关的讨论
与离婚冷静期相关的常见疑问
2020年12月4日,民政部发布正式文件,明确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冷静期的具体程序。自2021年1月1日起,在中国登记离婚将经过“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五个步骤。夫妻双方自愿申请协议离婚的,需经过30日冷静期,期间任何一方不愿意,即可撤回离婚申请。自离婚冷静期届满30日后,双方必须要共同到婚姻登记处申领离婚证。
自2018年新版《民法典》草案初次提交,到新《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正式通过,关于“离婚冷静期”的争议一直都未曾停止,双方的观点交锋主要在于以下几方面:
为什么要设置“离婚冷静期”?
根据《2019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2015年以来,离婚率已经从2.8‰上涨至3.4‰,其中不乏有冲动离婚的现象。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解释,针对轻率离婚的社会现象,《民法典》设立“离婚冷静期”,提供挽回婚姻的机会。
而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莹持有不同看法,在她经手的案件中,冲动离婚的比例实际上非常低。盈科律师事务所全国婚姻家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杜芹认为,“离婚冷静期”只是单纯地通过一刀切的方式降低离婚率,没有考虑现实的离婚时间成本和诉讼成本。
设置“冷静期”是否干预离婚自由?
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司长王金华认为,这只是离婚登记程序的调整,为草率离婚的人增加门槛。中国女权活动人士李婷婷则认为这是公权对私人权利的侵犯。北京市千千事务所执行主任吕孝权表示,“冷静期”会导致协议离婚的时间成本增加,一定程度上是对离婚自由的限制。
人大代表蒋胜男在《民法典》草案阶段,建议删除离婚冷静期,其援引《2016年中国婚恋调查报告》等相关调查的结论,说明闪婚闪离、草率结婚离婚的人不足5%。其认为“离婚冷静期违背公民的婚姻自由权,让全员强制进入离婚冷静期,是对婚姻自由权某种意义上的背离,也是对公民理应对自我负责行为的承担义务能力所做的剥夺。”同时,离婚冷静期也可能引发结婚率与生育率降低。
“冷静期”内家暴、转移财产等该怎么办?
财产转移方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孙若军表示,如果一方在冷静期内挥霍、转移或损毁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少分甚至不分财产。
家暴方面,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孙宪忠认为,离婚冷静期仅用于协议离婚,若出现家暴等情形,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离婚不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张莹律师则认为,在司法实践中,缺乏一个可执行的认定家暴行为的标准。基层法院判决时,受观念、判决习惯、当地民风等影响,家暴认定的标准就更加不同。她统计了2017~2019年陕西省公开披露的897件涉及家暴的案件判决,发现判离率由28.47%降至16.61%,2019年降低到7.5%。“离婚冷静期”的设置增加了变数,协议离婚失败后,等待家暴受害者的就是无休止的诉讼。
“离婚冷静期”背后的价值取向是什么?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孙宪忠认为,“冷静期”的设置体现出法律背后的道德伦理基础,即尊重婚姻、尊重家庭、珍惜感情。而纵观婚姻政策调整和家事审判改革的相关情况,透露出的是“维护家庭和谐”的主流价值观。多位律师感觉到,从2016年以来,法院对诉讼离婚的判决越来越保守,经常要进行到第三次、第四次起诉才有可能判离。实际的司法操作中,判离也仿佛是个遥不可及的目标。
在陕西子洲县的一起离婚诉讼中,妻子申某控告丈夫有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和吸毒行为,两人已分居三年之久,对于此案,法院依旧拒绝判离,认为“如现判决原、被告离婚,对被告无疑是雪上加霜,也许他会自暴自弃,毁掉自己的一生。”
“离婚冷静期”与“结婚冷静期”
“离婚冷静期”政策出台后,不少网友表示“离婚冷静期”让结婚更加冷静。杜芹律师也持有相似的态度,由于结婚的风险系数增加,为避免婚姻带来的争议与风险,人们会重新思考婚姻的必要性。张莹律师认为,“冷静期”对离婚率产生影响的同时,还会对结婚率产生影响,离婚率的下降可能远不如结婚率下降得快。
典型案例
老年人婚姻自由权益保护
老人尹某军自老伴离世后与同村郭某登记结婚,本想相互陪伴共享晚年,这一愿望却遭到了儿子尹某的强烈反对。尹某认为父亲自老伴去世不满一年即与郭某交往,子女在情感上不能接受,同时郭某年老多病不能承担起照顾父亲的责任,由此反对二人共同生活。为此事,父子多次发生争吵甚至撕扯殴打,儿子尹某还曾经将郭某赶出家门。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尹某军决定起诉儿子尹某侵犯自己的婚姻自主权,要求人民法院判决尹某不再干涉自己的婚姻生活。法院查明事实后,认定被告尹某的行为阻碍了老人的婚姻自由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判决被告尹某立即停止对父亲尹某军婚姻自主权的侵害。
婚姻关系作为家庭关系的基础,不仅仅关切老年人自身的幸福,也关涉财产的分配和家庭的和谐。老年人婚姻在现实生活中常常遭遇子女的不理解甚至阻挠,主要的原因就是赡养压力、财产问题和情感因素。老年人的婚姻自由是受法律保护的,本案例中,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依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关条款,强调任何人干涉老年人的婚姻自主权,无论是何身份、采取何种形式,都属于违法行为。这一有力的阐释,有助于明确老年人对自身婚姻的自主地位,厘清子女或他人对老年人婚姻的行为界限,展现了司法机关助力老年人婚姻自由的鲜明态度,对此类纠纷具有借鉴作用。
相关干预机构
全国
全国妇联
为妇女儿童提供包括法律、婚姻、家庭、心理、教育等咨询、各级妇联协助提供庇护服务。
服务类型:维权、心理咨询、教育、庇护
服务地域:全国
服务时间段:全天
家暴危机干预中心
服务类型:家暴知识干预和咨询,开展家暴案案件干预服务
服务地域:全国
服务时间段:每天8:00~11:30,13:30~16:00
北京
千千律师事务所
主要受理对女性的性别歧视(包括但不限于家庭暴力,性骚扰和性侵害),对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以及当事人家境贫穷的案件。
服务类型:法律咨询与法律援助
服务地域:全国
服务时间段:周一至周五9:00~17:00
为平
主要受理对女性的性别歧视(包括但不限于家庭暴力,性骚扰和性侵害),对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以及当事人家境贫穷的案件。
服务类型:信息咨询、资源转介、心理咨询、社工服务
所在位置:北京
服务地域:全国
服务时间段:全年无休
上海
上海妇联反家庭暴力庇护救助中心
为因为家暴而暂时无法回家的受害者提供庇护场所
服务类型:提供庇护
所在位置:蒙自路430号
服务地域:上海
服务时间段:全年无休
上海市妇女法律援助中心
所在位置:天平路245号
服务地域:上海
服务时间段:工作日
深圳
深圳市委法律服务中心
服务类型:家暴个案干预、施暴者辅导、目睹儿童辅导、心理辅导、法律咨询、经济救济、反家暴培训、社区宣传
所在位置: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路72号附近
服务地域:深圳
服务时间段:周一到周五上午9:00~17:30
广州
广州市妇联妇女儿童维权热线
服务类型:社工个案辅导、律师法律咨询、心理咨询服务
所在位置:广州市越秀区德政中路龙虎墙61号二楼
服务地域:广州
服务时间段:周一到周五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广州市心明爱社工中心
服务类型:提供家暴庇护服务,家访热线服务,反家暴社区宣传教育服务。
所在位置: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中翠菊园宝和巷23号心明爱二楼服务
服务地域:广州
服务时间段:工作日上午8:00~12:00 下午2:00~5:30
华中
长沙市同心婚姻家庭公益服务中心(湖南)
维护妇女和儿童的权益,提供心理疏导家庭关系调适等服务
服务类型:咨询服务、处理婚姻家庭矛盾
所在位置:湖南长沙
服务地域:全国
服务时间段:工作日9:00~17:00
湖北省监利县蓝天下妇女儿童维权协会
于2014年成立,社会工作师6人,心理咨询师30人,法律执业者15人
服务类型:信息咨询、心理以及法律咨询、紧急庇护、法律援助、免费鉴定伤情
所在位置:湖北
服务地域:湖北
服务时间段:工作日9:00~20:00
西北
陕西家源汇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促进婚姻家庭关系、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
服务类型:信息咨询、资源转介、心理咨询、社工服务、法律援助
所在位置:西安市和平路93号桃园公寓502室
服务地域:西安
服务时间段: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0~5:30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11-24 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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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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