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托
职业
婚托是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与人之间的沟通反而显得越来越困难,这就为以情感姻缘推介为主的婚介所提供了大肆施展拳脚的舞台,人越变得不会沟通,婚介市场的生意就会越兴隆,市场大了,什么事都会发生,由此应运而生了“婚托”。
内容简介
具体概述
所谓的“托”,是早几年出现的北京话,正如“托行”、“托市”等,有些地方叫“媒子”、“幌子”、“钓子”,是充当骗局、引人上钩的角色。“婚托”普遍充斥婚介市场,让许多痴心男女遭遇冷风,不仅失去了钱财,还白白耗费了精力与情感。李圆说,她所在的那个婚介所,“婚托”是一个重要的角色。他(她)如同一个个临时演员,在婚介所用天花乱坠的广告将一些善良的人骗进门之后,“婚托”的作用就是扮演广告上那些征婚人角色,从而骗得那些前来应征者从兜中掏出“见面费”、“婚介费”。
具体特征
固定的职业男女“婚托”去应付不同的急于找到另一半的征婚者,成为一些黑婚介的赚钱机器,同时“婚托”们也多了提成或固定报酬,其中职业“婚托”杀手还有本事从征婚者处骗吃骗喝骗礼物甚至钱财,吃了上家吃下家,东家与客户两边通吃,日子过得舒心又富传奇色彩。
婚介管理
上海市民政局网站日前公布了关于修订 《〈上海市婚姻介绍机构管理办法〉中行政处罚的实施规定》的通知,其中规定,婚姻介绍机构雇佣他人充当征婚当事人的,属于从事欺诈性婚姻介绍服务活动,最高可罚款三万元。该规定自2009年6月10日起施行。通知中明确表示,婚姻介绍机构雇佣他人充当征婚当事人或者其它经证实为欺诈性婚姻介绍服务活动的行为,都属于从事欺诈性婚姻介绍服务活动。一经证实,将予以责令改正、警告,并可处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行为,从事一起欺诈性婚姻介绍服务活动,处以1000元罚款;从事两起以上5起以下的,处以1000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从事6起以上欺诈性婚姻介绍服务活动的,处以两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但一次罚款总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修订后的规定中称,明知征婚当事人提供的证明虚假,而予以发布的(证明虚假的内容主要是指:姓名、年龄、婚姻状况、学历、收入、住房等),应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行为,每发布1例虚假征婚信息,处以1000元罚款,但一次罚款总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对非经营性行为,每发布1例虚假征婚信息,处以100元罚款,但一次罚款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元。修订后的规定还明确指出,未经征婚当事人同意,将征婚当事人的信息资料用于其它事项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行为,发生1例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发生2例以上的,每例处以5000元罚款,但一次罚款总额最高不超过30000元。对非经营性行为,发生1例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发生2例以上的,每例处以300元罚款,但一次罚款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元。
现存状况
存在问题
2009年12月1日,《婚姻介绍服务》国家标准正式实施,此国家标准将对婚介服务市场进行有效的规范和指导。根据对部分诉讼案件进行梳理,发现婚介服务业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潜规则
“婚托”已经是一些非正规婚介所用来盈利的潜规则。当有征婚者来到婚介所时,这些中介工作人员就会把他们多年积攒的应征者的资料给他们看,挑选一些条件不错的来吊征婚者的胃口,然后收取价格不等的登记费,对于找“富婆”“大款”等特殊要求的服务费的数额则更高。婚介所利用征婚者想要找条件好的另一半的心理,单方面“塑造”优秀人士,而这些加工后的“优秀人士”,大都顶着高学历、高薪金的光环,无疑吸引了征婚者的眼球。有了这些王牌,婚介所就可以要求征婚的人交纳费用,从而获取利益。为了获取更多的利润,一些婚介所还在征婚门槛上动脑筋,诸如收取见面会、约会费、会员费等名目繁多的费用。
出现“婚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婚介服务行业的不规范,婚介服务缺乏相应的标准。成立婚介所需要在工商部门登记,此前,有关部门并未指定相应的服务标准。在这种情况下,婚介服务难免鱼龙混杂,良莠不齐。
约定“粗线条”
征婚者与婚介服务机构签订合同时,对合同内容约定不清或者只是口头约定,往往会造成日后双方的纠纷。
王某与北京某婚介公司签订《婚介服务合同》,合同中约定王某向婚介所支付1.08万元的服务费,该公司为其提供婚介服务;办理完缴费手续进入流程以后不予退费;合同中对于王某的择偶条件、接受婚介服务的时间、婚介公司的违约责任都没有约定。后王某因婚介公司没有介绍符合其条件的对象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婚介服务合同,并返还服务费。
法院判决认为,王某现不愿意接受该婚介公司的服务,服务合同本身不适合强制履行,故对其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为双方对择偶条件等服务内容没有约定,所以不能认定为婚介公司违约。婚介公司提供了一定的婚介服务,应当收取相应的费用,故王某要求全额退款的请求,理由不足,但可退还部分服务费,具体数额酌情确定。
隐形陷阱
2008年4月,夏某与某婚介服务公司签订《婚介服务协议》,约定向其支付贵宾服务费3980元,该公司为其提供婚介服务,并强调服务不限人数、次数、时间,直到该公司介绍成功为止,该协议中约定,进入服务流程后,不退任何费用。后夏某起诉至一审法院诉称,该婚介公司没有如约提供相关服务,要求双倍赔偿服务费,并承担诉讼费和律师费。该婚介服务公司辩称,其公司为夏某介绍了6位男士,夏某没有提出过异议,都如约见过了;其公司与夏某联系时,夏某明确表示不需要公司再继续为其服务,因为该《婚介服务协议》约定直到该公司为夏某介绍成功为止,所以公司可以继续为夏某提供服务,要求继续履行婚介服务协议,不同意夏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认为:双方签订的《婚介服务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据该协议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婚介公司承诺为夏某介绍成功为止,但是提供6次服务之后就没有再提供服务,所以提供的婚介服务存在一定的瑕疵。考虑到婚介服务的时效性,不可能要求夏某无限期等待,所以夏某有权利解除合同。婚介公司为夏某介绍了部分约见人,履行了部分服务义务,有权收取相应的费用,对于返还的部分服务费,一审法院酌情判定了2千元,并驳回了夏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没有具体期限
大多婚介服务合同没有约定婚介服务的期限,约定婚介服务直到介绍成功为止。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主张解除婚介服务合同的,考虑到婚介服务的时效性,应当予以准许,婚介服务机构已经履行的部分婚介服务义务的,有权向征婚者收取相应的费用,在扣除这部分费用后,剩余的服务费应当返还给征婚者,具体的数额由法院确定。对于在婚介合同中约定不退任何服务费的,根据公平的原则和婚介机构履行义务的情况,一般不予支持。
婚介服务无法确定具体时间,因为这不是买卖商品,是在择偶,在红娘的推荐下,两个人也得相互中意才能成功,如果红娘一味推荐,而当事人总是挑三拣四或是择偶标准不现实,这都对婚介成功率造成影响。
婚托骗局
骗局发现
市住建委负责购房资格核验的负责人说,在核验系统中,他们会设立一个功能,同一身份证号如果三次以上出现与不同人员一起申请购房资格,系统就会自动将该信息弹出提醒。
北京执行限购政策一直是非常严格的,限购实施以来,住建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不断完善购房资格审核,已经实现身份、户籍、房产、社保、纳税、婚姻、工作居住证这7类购房关键信息的联网联查,严格审核。
“婚托”购房
一门店涉11单“婚托”购房
据北京的限购政策,外地户籍人员如要在北京买房,须提供连续5年的纳税或社保证明,且只限购一套。而如果一名外地户籍人员与京籍人员结婚,那么就是京籍家庭,则可以无须社保或纳税证明,并最多可以购买两套住房。因此这种“婚托”的方式,让本不具备购房资格的人员获得了购房资格。
2013年7月16日,北京市住建委针对购房资格审核系统发现的2家涉嫌“婚托”购房的中介门店进行了综合执法检查。被查的两家中介门店均位于顺义区,根据购房资格审查系统显示,其中名为“金色时光”的房地产中介,涉及11单有“婚托”嫌疑的购房中介服务;另一家名为“金紫燕”的中介,也涉及6单类似购房合同。
在“金色时光”店,执法人员让该中介负责人调出11份涉嫌“婚托”的购房资格核验和购房合同等相关材料,但该中介负责人表示管理合同的人员怀孕请假,现场只提供出5单购房的相关材料。执法人员带走了这5份材料,进行进一步核查。并要求中介负责人,将未出示的6份材料送交市住建委核查。
在“金紫燕”,其负责人也只提供出3份购房材料。
中介助骗购房资格将被严惩
“这样的中介机构必然是疏于管理,因此这次进行的是综合执法检查。不但针对‘婚托’现象,而且包括门店公示信息、合同管理、房源信息等其他各项行为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执法人员说。
在综合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两家店均存在未在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依据、标准,合同中房地产经纪人只盖章不签字等违规行为。
对此,执法人员现场开具整改通知书,责令经纪机构立即改进该行为,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按照北京实施“国五条”细则,开发商和中介不得教唆、协助购房人伪造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资格。否则将给予暂停网签,责令限期整改,并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市住建委将加强对开发商和中介机构的监管力度,如果开发商和中介机构参与教唆、协助“婚托”的行为,或是其人员参与“婚托”的行为将从严查出。
典型案例
“婚托”半年结婚离婚3次
2013年7月16日,在检查的11单“婚托”购房中,不止有女性,还有京籍男性。他们大都是在短时间内与不同的外地户籍人员结婚多次。
女子结婚对象从20岁到60岁
在“金色时光”中介查出的5份购房材料中,京籍人员王芳(化名),从2012年11月至2013年4月短短的5个月里,先后3次与不同的外地人结婚、离婚,并与当时结婚的外地人提出了家庭购房资格申请。这三人的年龄从20多岁到接近60岁不等。而中介负责人也表示,王芳曾是该中介的员工,后来离职了。
而在“金紫燕”中介提供的材料中,张丽(化名)曾两次与不同的外地户籍人员组成家庭,提交购房资格申请。张丽年龄大约50岁,与之结婚的两名男子,一位是40多岁,另一位30出头。
限购以来已查出约50名“婚托”
执法人员告诫中介负责人,虽然这种频繁结婚和离婚并不违反法律,但购房资格审核中,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具有初审的职责,在提交购房资格审核系统前,中介要对购房人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必须严格履行初审责任,认真核查。
据了解,每办成一单购房,“婚托”收取的费用大约在3万到5万元。也有个别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自己就当上了“婚托”,更有个别中介机构在招揽生意时,也会表示可以联系提供“婚托”的服务。
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北京自2011年实施限购政策以来,系统已查出约50个这样的“婚托”。
大牛中年丧妻,欲重组家庭,于是慕名来到沪北一家婚姻介绍所。婚介所工作人员待大牛付完介绍费,随手给了他一个女子的手机号码。称这个女的和他很般配,对方也是一个孩子,要他自己去联系。 大牛与那女子通了电话。那女的说:这几天厂里动迁,没时间。过了十来天,大牛再打电话,那女子又说:“我儿子这几天要考试。”一个月很快过去了。大牛又拨通了那女的电话,电话那头她又说:“我最近不舒服,女儿又感冒了,不能出来!”“啊!”上次她说是儿子忙考试,这一回,变成女儿了,肯定是遇到了“婚托”。
大牛早听人讲过婚介所的是是非非,这回可是真正领教了。
防范措施
1.对征婚广告要区别真假。在进入婚介所择偶时,要提高警惕,不要陷入“找富婆、寻靓女、傍大款”的误区。征婚最好去正规、大型、有信誉度的婚介所,并了解婚介所的资质。在查看婚介所是否有工商执照、从业人员的相关资格的同时,还要查看应征者的证件,特别要注意户口上的婚姻状况说明。
2.对于通过婚介所介绍的对象,不要一见倾心。要经过多方考察,弄清对方真实身份和家庭住址、工作单位。
3.要注意保留证据,交费时要向婚介所索要正规发票,采用汇款方式交费的消费者要查看对方提供的汇款账户是否与婚介所的名称一致,如果收款人是个人的,消费者一定要提高警惕,切忌急于汇款。遇到婚介纠纷的,要通过法律的途径解决;如果是恶意诈骗的,要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
4.消费者与婚介所签订婚介服务合同,可以参照已颁布的《婚介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09年12月1日,中国首部规范婚介服务机构的国家标准《婚姻介绍服务》正式实施,该标准规定了婚介机构服务的基本原则,不向征婚者提供虚假信息,并保障征婚者的个人信息安全,禁止提供无限期的服务、征婚者必须实名登记等内容。该国家标准首次提供了婚介服务合同范本,消费者可以参照合同范本与婚介服务机构订立婚介服务合同,对于婚介服务的内容、服务质量、介绍次数、婚介合同的时间以及双方的违约责任作出明确约定,从而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各方观点
专家表示
相关专家表示,从法律上来说,并没有限制个人结婚和离婚的次数和频率,从表面看,这些“婚托”本身的结婚和离婚并不违反法律,申请购房资格也并不存在伪造材料。这也使得主管部门的执法遇到难题。
专家称,虽然“婚托”只是个别现象,但主管部门应研究相应对策。从法理上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定义,而这些“婚托”是让本身不具备购房资格的人获得资格,相关部门可研究认定是否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从而采取对频繁结婚、离婚人员限购资格审核的方式。
部门说法
婚姻联网登记只能避免重婚
海淀婚姻登记处有关负责人说,这种行为暂无法用相关法律政策限制,因为他们属于用合法手段结婚,即使联网也不能限制结婚的频率,所以无法规避,只能通过语言规劝,比如对婚姻不够严肃等。他称,这类人群结婚因担心婚姻无效,无法达成购房目的,都会严格遵守结婚登记程序。暂无法监督管理,即使联网登记之后也是无法避免这种情况,因为联网登记只能规避重婚,而不能阻止正常的结婚离婚。
图书《婚托》
书名:婚托
作者:丁力
出版日期:2011年3月
书号:9787305081471
书籍简介:
揭示中国当代婚姻真相的每个角落,一部分人在围城之外,想进去,一部分人在围城之内,想出去,还有一部分人骑在墙头思考是进或是退,一直纠结着……
巨大的压力造就了都市的“剩男”和“剩女”,人情冷漠毁掉了“熟人介绍”。
“婚托”已经是一些非正规婚介所用来盈利的潜规则,随之而来的是“假征婚”和“婚托”盛行。
“男大当婚,女大当嫁”,婚姻无疑是人生中的一件大事。如今,很多没有找到另一半的“单身一族”则把婚介所看成是一条通往婚姻殿堂的捷径。然而越来越多的人却在婚介所征婚途中经历了“磕磕绊绊”。他们一次次地走进婚介所,却一次次地受骗上当。丁传宝去征婚,一不小心变成了婚托。正当他为财色兼收沾沾自喜之际,没想到碰到女婚托。对方不是省油的灯,在认清丁传宝的“婚托”身份后,略施小计,就几乎将他置于死地。关键时刻,陈文静的宽容感动了丁传宝,也拯救了他的肉体和灵魂,同时,更为陈文静自己赢得了爱情和美满婚姻。
作者简介:
丁力:男,国家二级作家,畅销书作者做过兵团宣传队员,工厂技术员,设计院工程师,企业经理和集团公司高层管理。2001年底发表文学处女作,小说发表《人民文学》、《北京文学》、《中国作家》和《小说月报》原创版等刊物。2003年开始出版长篇小说,已出版《高位出局》、《高位出局——透资》、《职业经理人手记》、《上市公司》、《商场官场》、《跳槽》、《娱乐城》和《倾斜的天平》等长篇小说26部,被称为中国最具爆发力的金融文学作家和老板文学的领军人物,现居深圳。
参考资料
.中国网.
最新修订时间:2024-10-27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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