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顶替是企业工人离休、退休、退职或者死亡以后,所在单位招收其子女进厂顶替工作的一种招工方式。1986年7月
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明确指出,企业招收工人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收的办法,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内部招工,不再实行退休工人“子女顶替”的办法。
同时,根据具体情况又允许在贯彻执行废止“子女顶替”规定方面适当灵活一些,即对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家居农村的老工人,在他们办理退休手续后,允许其一名农村的适龄未婚子女到父母原工作单位的城镇,参加国营或集体单位的招工考试,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