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孙庙 ,也叫子孙丛林,相对于十方丛林。但子孙丛林规模较小,财产属一僧或一系僧人所有,住持系师徒相承。这些都与十方丛林显著不同。当然,子孙丛林也是禅宗兴起后才有的名称,在此之前,那些较小的寺院被称为“兰若”、“佛堂”等等。
子孙庙介绍
在印度的寺院,有一种叫“阿兰若”的,也是规模较小的寺院。“阿兰若”义为空闲处,也就是林外空闲的地方,或独自一人,或二、三人共造小屋以居住的清净修道之所。或不造房屋,只止息在大树之下,也可以叫作阿兰若处。“阿兰若”简称为“兰若’’。自建的兰若,假如本人远游之后,就等于弃舍,任何比丘都可以迁入居住。中国汉地也有兰若,赞宁《大宋僧史略》分当地之寺为六种:一名窟,谓如伊阙石窟;二名院,禅僧所住,多用此名;三名林,如经中之逝多林;四名庙,如《善见论》之瞿昙庙;五兰若,谓无院相者;六普通,日本求法僧圆仁记载:“普通院长有粥饭,不论僧俗来集便宿。有饭即与,无饭不与,不妨僧俗赴宿,故日普通院。”(《人唐求法巡礼记》卷二)圆仁在五台山常宿于普通院。《僧史略》也说:“今五台山有多所也。”唐武宗灭法时,下令“毁拆天下山房、兰若、普通、佛堂、义井、村邑、斋堂等未满二百间不入寺额者,其僧尼等尽皆还俗”(《入唐求法巡礼记》卷四)。所谓“不入寺额者”盖指未经朝廷敕准赐与寺名。会昌五年(845)“五月,祠部奏括天下寺四千六百,兰若四万,僧尼二十六万五百”(《资治通鉴》卷二四八)。兰若、普通院之外又有“佛堂”,它乃是乡所群众公共所立奉佛之所。开元十五年(727)唐玄宗曾下令拆除天下村坊佛堂过于狭小者,其佛像、僧尼就近移入寺。(见《佛祖统纪》卷四十)兰若、普通院、佛堂的制度如何,它在多大程度上与子孙丛林相似,现已经难于详细考知了口但是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即兰若、普通院、佛堂等与子孙庙都是指佛寺中规模较小者。
子孙庙起源
从宋代起,丛林就有甲乙徒弟院、十方住持院、敕差住持院三种之分。甲乙徒弟院是由自己所度的弟子轮流住持而传递者,略称为甲乙院。十方住持院系公请诸方名宿主持寺务,略称为十方住持院是一种师资相承的世袭制,故又称为剃度丛林或子孙丛林。十方住持院由官吏监督选举,故称为十方丛林。,后世即大体沿用这一制度,形成当今的十方丛林和子孙丛林之分立制度。
规章制度
子孙丛林的规模较小,财产属性为私有,属于一僧或一系僧人所有,可由他们自行处理。僧人们可以自由招收徒弟,可以为徒弟剃度却没有传戒的权力。徒弟们须到十方丛林去受三坛大戒,受具足戒后再回到本庙,又可以招收弟子,使子孙繁衍。因此,子孙庙中的僧人上下之间都是剃度师与剃度徒的关系。子孙庙的住持,往往有多名徒弟,即将退院的住持在众多的剃度弟子中选择其最信赖者作为新的住持,这样代代相传下去。不过子孙庙的住持一般都是终身任职的,除非本人愿意让位。因此,子孙丛林住持的继承往往在老住持圆寂之时或之后。这是明显的代际世袭制。凡寺院在其法派相承中有相接近的,称为“本家”。子孙庙中若有重大事务或争执未能解决,可以邀请本家的住持共同讨论或调解。子孙丛林经本寺僧众的同意,可以改为十方丛林;十方丛林则不许改为子孙丛林。
子孙庙传承
一般而言,寺院是不允许买卖的,但是子孙丛林经双方同意,可以表面上出让而实际上有代价转变传承。
除了子孙丛林和十方丛林,还有一些寺院,财产属性和住持的传承方式同于子孙庙,也有一些法派传承相同的本家寺院。但寺院的规模较大,财力雄 厚,在某些时候也允许为本寺院和其他子孙庙的沙弥传具足戒。这样的寺院属于“一半子孙庙,一半十方丛林”性质。最典型的是四川薪繁县的龙藏寺。此寺建于唐太宗贞观三年(629),历代都有修葺,规模宏大。清初,大朗禅师住锡于此。大朗属破山海明禅师下传宗派,但不是临济正宗,而属于临济岔派。寺内住持,从大朗禅师以后,都是师徒代代相传。此寺的本家寺院有什邡的慧剑寺、彭县的中正寺等,彼此关系十分密切。寺外还有脚庙(即下属寺院)十座,田地千亩以上。寺内也部分接待云水僧挂单,1940年还传过一次戒。此寺斋堂前挂的梆(木鱼),不像子孙庙鱼尾向山门,也与十方丛林鱼头向山门不同,而是鱼头向斋堂外,与大殿平行横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