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祥喜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原副主任
孔祥喜,男,汉族,1962年8月生,安徽六安人,1987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3年7月参加煤矿工作,公共管理专业硕士,工学学士,正高级工程师。曾任安徽省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人物履历
1979.09-1983.07,在淮南矿业学院采矿专业学习,获工学学士学位。
1983.07-1993.08,淮南矿务局潘一矿科研所技术员、高普一区技术员、工程师、副区长。
1993.08-1998.01,淮南矿务局谢一矿副矿长、矿长。
1998.01-1998.05,淮南矿务局副局长。
1998.05-2002.07,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期间:1999.04—2001.12 参加安徽工商管理学院工商管理专业硕士同等学历教育)。
2002.07-2004.11,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常委、董事、总经理。
2004.11-2010.01, 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副董事长、党委常委(期间:2005.09——2008.07 在中国科技大学管理学院公共管理专业学习,获公共管理专业硕士学位)。
2010.01-2011.02,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副董事长、党委委员。
2011.02-2014.02,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
2014.02-2020.04,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2020.04,淮河能源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2018.01-2023.11,安徽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担任职务
第十一、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委员,安徽省第十四届人大代表(2023.11终止),安徽省第十三、十四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所获荣誉
2022年9月,荣获2021—2022 年度“全国优秀企业家”称号。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23年10月,据安徽省纪委监委消息:安徽省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淮河能源控股集团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孔祥喜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安徽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辞去职务
2023年11月17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孔祥喜提出辞去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接受孔祥喜辞去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依法双开
2024年4月,经中共安徽省委批准,安徽省纪委监委对安徽省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原副主任,淮河能源控股集团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孔祥喜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孔祥喜身为省属大型国企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大额礼品、礼金、消费卡,利用职权为亲属经营活动谋利,安排他人支付个人费用,由他人出资建设生态园供其享用;违背组织原则,在组织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利用职权为亲属谋取人事利益;腐化堕落,寡廉鲜耻,严重破坏任职企业政治生态;靠煤吃煤,大搞权钱交易、“家族式”腐败,利用职权为他人在项目承揽、煤炭供应、融资借款等方面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孔祥喜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安徽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安徽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孔祥喜开除党籍处分;由安徽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一审开庭
2024年7月22日,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安徽省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原副主任、淮河能源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孔祥喜涉嫌犯受贿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1996年至2023年,被告人孔祥喜利用其担任淮南矿务局谢一矿矿长,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淮河能源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业务承揽、煤炭供应、融资借款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共计8474.7193万元人民币,其中4564.0575万元未遂。
公诉机关认为,孔祥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孔祥喜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孔祥喜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宣城市直机关工作人员、被告人近亲属等旁听了庭审。本案将择期宣判。
一审宣判
2024年11月27日上午,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安徽省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原副主任,淮河能源控股集团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孔祥喜犯受贿罪一案作出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50万元,违法所得及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1996年至2023年,被告人孔祥喜利用其担任淮南矿务局谢一矿矿长,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淮河能源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等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业务承揽、煤炭供应、融资借款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共计8474.7193万元人民币(其中4564.0575万元系未遂)。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孔祥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孔祥喜收受他人贿赂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应按受贿总额进行定罪处罚,对未遂部分在量刑时予以考虑。鉴于孔祥喜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退赃,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法定、酌定的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法院综合孔祥喜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宣判后,孔祥喜当庭表示不上诉。
最新修订时间:2024-11-30 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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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履历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