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由缩写、字头或者无含义的字母组合乃至单个字母组成。由于字母数量有限,字母的注册一直受到严格的限制。两个以下的字母组成的商标通常不被认为具备固有显著性,或者必须结合特殊的字体或颜色,或者提供具备获得显著性的证据,否则不能得到商标保护。
所谓
文字商标就是指纯粹使用文字(汉字,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和外国文字或字母)、数字所构成的商标。通常也就是指根据《商标法》第八条中有关商标六要素组合规定中仅用:文字、字母、数字及其组合所构成的商标。
作为构成商标的文字,可以是汉字(简体或繁体汉字,异体汉字不能使用),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英文及其他国家的文字或字母,数字,不同文字之间可以组合使用。 作为构成商标的字母,是指拼音文字或注音符号的最小书写单位,包括拼音文字、外文字母如英文字母、拉丁字母等。原《商标法》把仅以字母构成的商标归在文字商标之列,而在2001年新修订的《商标法》把字母作为商标的构成要素之一,这样规定更符合实际,也便于商标主管部门对
商标注册申请依法审查核准。
作为商标构成要素的数字,也是2001年新《商标法》的新规定。构成商标的数字,既可以是
阿拉伯数字也可以是中文
大写数字。
商标可以由多种元素构成,按照结构划分,可以分为文字商标、
图形商标和兼而有之的
组合商标。其中,文字商标是指以各种语言文字、字母、拼音、数字或者其组合等形式出现的商标。一般来说,由简单的文字、字母、拼音或数字构成的商标在实际中是比较少见的。但是近年来,上述由简单的文字、字母、拼音或数字构成的商标在商标确权行政纠纷中的数量逐渐增多,其中又以由简单的字母和数字构成的商标引起的纠纷更为常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