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守刚,男,汉族,1965年8月生,山东利津人,1984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1年7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研究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
人物履历
1981.07-1984.01 山东省利津县利津镇农技站技术员
1984.01-1985.04 共青团山东省利津县委干事
1985.04-1986.07 共青团山东省利津县委副书记
1986.07-1988.01 山东省利津县盐窝镇党委副书记
1988.01-1990.09 共青团山东省利津县委书记
1990.09-1993.04 山东省利津县明集乡党委书记
1993.04-1994.07 共青团山东省东营市委副书记(其间:1990.08-1993.06中央党校函授学院大专班党政管理专业学习)
1994.07-1997.12 共青团山东省东营市委书记(其间:1994.08-1996.12中央党校函授学院本科班经管专业学习)
1997.12-1998.03 共青团山东省委副书记
1998.03-2001.01 共青团山东省委副书记、省青联副主席
2001.01-2001.09 共青团山东省委副书记、党组副书记,省青联副主席(其间:1998.09-2001.07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班经济管理专业学习)
2001.09-2002.01 共青团山东省委副书记、党组副书记,省青联主席
2002.01-2002.12 共青团山东省委副书记、党组副书记,省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党委书记、省青联主席
2002.12-2006.02 山东省政府驻北京办事处主任、党委书记(其间:2005.10-2006.01中央党校进修二班学习)
2006.02-2006.03 山东省济宁市委书记兼市委党校校长
2006.03-2010.11 山东省济宁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兼市委党校校长(其间:2005.06-2007.07复旦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工商管理专业学习,获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2010.11-2010.12 山东省委宣传部部长
2010.12-2011.03 山东省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2011.03-2017.11 山东省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兼省社科联主席(其间:2015.05-2015.07参加国防大学国家安全研究班)
2017.11-2017.12 河南省委常委
2017.12-2019.12 河南省委常委、统战部部长
2019.12-2021.11 河南省委常委、统战部部长,省政协党组副书记(其间:2021.06-2021.10 主持省委政法委全面工作)
2021.11-2022.04 河南省委常委,省政府副省长、党组副书记,省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兼)
2022.04- 河南省委常委,省政府副省长、党组副书记,省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兼),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党工委书记(兼)
担任职务
中共十八届中央候补委员,中共二十大代表,第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第十三届、十四届人大代表,中国共产党河南省第十一届委员会委员。
职务任免
2023年1月17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孙守刚为副省长。
工作分工
负责省政府常务工作。负责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重点项目建设、统计、医疗保障、国防动员、政务公开方面工作。协助王凯同志分管审计工作。
分管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退役军人厅、省应急厅、省统计局、省医保局、省国动办、河南行政学院(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局、省能源局。
联系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财政部河南监管局、审计署驻郑州特派员办事处、国家统计局河南调查总队、省地震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河南局、省消防救援总队、河南航天管理局、省邮政管理局、民航河南安全监督管理局、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省邮政公司、南航河南航空有限公司及各民航机场(大型企业)。
联系省总工会、民革河南省委会、九三学社河南省委会。
联系省军区、武警河南省总队。
人物事件
2023年8月,据新华社消息: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对河南省委常委、副省长孙守刚在河南安阳“11·21”特别重大火灾事故中的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孙守刚同志作为河南省委常委、副省长,分管应急管理、联系消防救援工作,贯彻党中央关于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部署不力,对安阳市在统筹发展和安全上出现的偏差推动整改不到位,未有效督促安阳市和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推动地方和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压力传导不够,对有关部门、单位推诿扯皮造成消防安全出现监管真空、责任落空的问题失察失责。孙守刚同志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应予严肃问责。
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孙守刚同志党内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