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障碍儿童是20 世纪 60 年代中期至 70 年代前期,称“特殊学习障碍儿童”。在理解、运用语言的基本心理过程中有一种或多种障碍的儿童。具体表现为: 缺乏听、想、说、读、写、拼字或算术等方面的能力。该类异常包括知觉障碍、脑伤、轻微脑功能失调、诵读困难及发展性失语症等,但不包括
视觉障碍、
听觉障碍、肢体障碍、
智力落后、情绪紊乱或由文化、环境、经济、地位不利等引起的
学习困难的儿童。
上述释义最早由美国教育署全国残疾儿童问题咨询委员会于1968年提出,次年收入美国国会颁布的学习障碍儿童教育法令,以后稍经修改,又收入 1975年颁布的《教育所有残疾儿童法令》。1981 年美国听语学会、学习障碍儿童会、学习障碍咨询委员会、沟通障碍儿童司、
国际阅读学会、奥顿阅读障碍学会联合发表了新的定义。初步认为由
中枢神经系统的功能失常所致。虽然这类障碍可能伴有其他障碍,如感觉缺陷、
智力落后、社会适应不良、情感紊乱;或受环境的影响,如文化差异、不适宜或不充分的教育、心理因素等。但学习障碍并非直接由上述情况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