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授权审核
制度是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我国人才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的重要举措。学位授予单位审定工作的领导采取分级归口负责的办法,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的基本过程是单位申请—主管部门组织初审(或通讯评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复审—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公布(1986年以前由国务院批准)。
学位授权审核遵循职能管理部门宏观指导与专家同行评议相结合、学术评议与行政审批相结合的审核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设立的学科评议组在学位授权审核中负责学术评议工作,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作为我国学位授权审核的行政机构负责学位授权审核的政策指定与行政审批。我国学位授权审核工作方针是“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按照这一原则与方针,结合社会经济发展和研究生教育发展的现状与趋势,自1981年进行首批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以来,截止到2006年,我国已经先后进行了10次学位授权审核。国务院学位委员会1981年2月颁布的《关于审定学位授予单位的原则和办法》是审定各级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学科、专业是否具备授予单位条件的重要依据。为使我国学位工作更好地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近年来,学位授权审核办法的改革迈出了较大的步伐,从1995年开始,逐步实行新的学位授权审核办法: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和博士点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组织审核和批准;硕士点由地方、部门或学位授予单位根据统一规定的办法组织审核、批准;学位授予单位在自行审核招收培养博士生计划的同时,遴选确定博士生指导教师。在一定的学科范围内和一定的总量控制下,硕士点审批权下放给成立了省级学位委员会的省市和一部分条件较好的高等学校。学位授权审核办法的改革,发挥了有关部门在学位授权审核中的作用,扩大了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