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国土资源厅是主管全区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和测绘行政管理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主要职能
(一)承担本区域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订全区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自治区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区国土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本区域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管理和测绘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实施国土资源调查评价和开发利用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起草国土资源地方性法规草案及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制定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测绘管理的政策;指导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全区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区国土、土地利用、矿产资源、地质环境、测绘、科技发展等综合规划,依法指导和审核国土资源相关规划;组织编制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基础测绘等专项规划,监督检查规划执行情况;承担报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测绘的相关规划的审核;参与报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
(四)负责规范全区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全区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指导土地确权,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全区耕地保护的监督责任,确保国家下达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牵头拟订并实施自治区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耕地开发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指导和监督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区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贯彻执行地籍管理法规、规章和办法,组织全区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自治区重大土地调查专项,指导市、县(市)地籍调查、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
(七)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贯彻执行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建立自治区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实施国家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承办报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的事项。
(八)承担规范全区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全区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全区地价,规范和监管全区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本区域内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九)负责全区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管理工作,承担本区域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实施全区矿业权设置方案。
(十)负责管理全区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组织实施全区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监督管理自治区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国家和自治区重大地质勘查专项,管理全区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统一管理全区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
(十一)承担全区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全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古猿、古人类化石及其与人类活动有关的第四纪古脊椎化石除外)、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本区域内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指导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
(十二) 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指导应急处置,指导和监督全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三) 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组织全区土地、矿产资源、测绘专项收入的征管,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全区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十四) 承担全区测绘统一监管的责任。负责全区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和测绘成果汇交管理,承担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的建立、维护、更新和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建设,指导和监督数字宁夏地理空间框架建设;负责现代测绘基准体系基础设施和卫星导航定位综合服务系统建设;负责对房产测绘和导航电子地图、重大建设项目等测绘质量的监督;负责全区地图市场和互联网网站登载地图的监管;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活动;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重大测绘专项和应急保障测绘;依法管理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指导测量标志使用和保护工作。
(十五)推进国土资源、测绘科技进步,组织制定、实施全区国土资源、测绘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计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推进全区国土资源、测绘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六)开展国土资源和测绘对外交流与合作,贯彻实施对外合作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政策,参与组织协调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协助上级部门做好对外合作勘查开采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七) 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测绘局)设1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行政审批办公室)
负责协调和督办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信息、宣传、会务、保密、档案、信访、财务、国有资产管理、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行政审批的相关工作。
(二)人事与老干部处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人事工作和机构编制工作;按规定承办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领导干部任免的有关工作;管理地质矿产、土地、测绘执业资格;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三)财务处
承担国土资源有偿使用的工作,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和国家、自治区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的有关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指导、监督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收取和使用;承担国土资源、测绘专项资金、基金项目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国土资源、测绘专项收入征管相关工作;承担内部审计工作。
(四)政策法规与调控处
研究提出国土资源管理、测绘工作相关配套政策建议;承担机关重要文稿的起草和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工作;负责行政复议等法律事务;组织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自治区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组织国土资源、测绘重大课题调研;承担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和厅内专业统计归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
(五)规划处
拟订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编制实施国土、土地利用、矿产资源、地质环境等综合规划;组织编制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整理、复垦等专项规划;指导和审核市、县(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等国土资源相关规划;编制管理土地利用计划和国土资源调查评价计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承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承办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规模的审核工作;组织拟订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指导目录和开发总量指标;研究有关国土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政策措施;参与报国务院和自治区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的审核。
(六)耕地保护处
监督实施耕地保护政策;承担基本农田保护、农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工作;指导和监督未利用土地的开发、土地整理、复垦工作;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有关工作;监督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落实情况;承办报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用地事项的审核工作。
(七)地籍管理处
组织实施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动态监测、土地统计工作;组织实施重大土地调查专项;指导并监督土地确权、登记、争议调处工作,调处重大土地权属争议;监督管理土地证书和土地登记中介组织的行为;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指导土地登记资料社会查询服务;指导市、县(市)地籍调查、登记工作;承担地籍调查数据库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
(八)土地利用管理处
承担城乡建设用地的供应、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行为;拟订并实施土地供应、土地价格、土地资产和土地收购储备管理政策;组织实施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地价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承担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和建设用地分等定级工作;对土地市场和地价实施动态监测;实施国家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指导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工作;承办报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的事项。
(九)地质勘查处
组织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编制探矿权设置方案,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承担探矿权审核登记发证和探矿权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组织实施重大地质勘查专项;监督管理地质勘查项目、探矿权市场;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地质勘查资质和地质勘查成果;负责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
(十)矿产资源管理处
承担管理矿产资源储量、采矿权审核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核登记工作;组织划定自治区规划矿区;编制实施采矿权设置方案;负责采矿权数据库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承担矿产资源保护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矿山储量的动态监督管理;承担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矿产地储备、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的事项;规范和监管采矿权市场和采矿权评估行为;监管矿产资源开采活动;调处重大采矿权权属纠纷;组织矿产资源形势分析和战略研究。
(十一)地质环境处
组织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导应急处置;拟订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承担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的工作;承担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组织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指导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
(十二)测绘行业管理处
负责测绘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测绘行业、测绘单位资质和执业资格;负责地图市场、互联网网站登载地图的监管和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审核公开出版、登载、展示的地方性地图;指导市、县(市)测绘管理工作;负责国家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的审核;指导和监督测量标志的使用与保护工作;负责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经批准来宁测绘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区外测绘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备案和监管。
(十三)基础测绘处
编制实施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及专项规划;组织实施重大测绘专项和应急保障测绘,为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处置工作提供及时的地理信息和技术服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基础地理信息网络体系、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卫星导航定位综合服务系统建设;监督管理测绘质量和测绘成果;承担基础测绘成果的接收、存储、保密监管和使用审批工作,指导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承担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建设,推进数字宁夏地理空间框架建设。
(十四)科技处
编制和实施国土资源、测绘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及科技人才教育计划;组织实施国土资源、测绘领域重大科技计划和科技项目;负责国土资源、测绘标准的管理工作;承担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组织开展对外科技交流与合作。
职责分工
(一)矿泉水、地热资源管理的职责分工。水利厅对矿泉水、地热水资源开采量负责,颁发取水许可证;国土资源厅对矿泉水、地热水资源的质量和合理开发利用负责,凭取水许可证确定的开采限量办理采矿许可证,并征收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二)古生物化石保护管理的职责分工,古猿、古人类化石及其与人类活动有关的第四纪古脊椎化石的保护、管理,由文物部门负责;其他古生物化石的保护、管理,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
(三)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水利厅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国土资源厅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由水利厅牵头,会同国土资源厅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
(四)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挂自治区测绘局牌子。
(五)归口管理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
领导信息
厅长:马波
事业单位
宁夏国土资源厅机关服务中 心
宁夏国土资源宣传教育中心
宁夏国土资源地理信息中心
宁夏土地矿业权审批服务中心
宁夏国土资源调查监测院
宁夏土地勘测规划院
宁夏国土测绘院
宁夏基础测绘院
宁夏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
宁夏土地征收储备局
宁夏土地开发整治管理局
宁夏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最新修订时间:2024-04-29 09:37
目录
概述
主要职能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