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30号),设立自治区
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职责调整
(一)取消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办理与企业、个体工商户有关的评比达标活动和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工作。
(三)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四)加强和完善工商行政执法,构建市场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
(二)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
(三)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四)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职责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及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六)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七)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八)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办理动产抵押物登记;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九)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负责全区商标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
(十一)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十二)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
(十三)负责工商系统的人事教育、机构编制、财务经费、内部审计监督、基本建设和资产设施的管理工作。
(十四)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协调和督办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财务、档案、信息、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和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
(二)人事与老干部处。
负责工商系统人事管理工作和机构编制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工商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指导工商系统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组织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执法监督和听证工作;负责行政复议等法律事务;指导工商系统行政执法行为监督工作;负责工商系统法制教育、宣传、培训和普法工作;承担依法行政工作。
(四)计划财务处。
负责工商系统经费管理;拟订工商系统财务制度,指导、监督工商系统财务工作;组织工商系统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收缴;监督工商系统相关票据统一发放、管理使用情况;监督管理工商系统国有资产;负责工商系统和直(所)属单位的审计工作;承担工商系统事业发展及基本建设计划的编制、审核和管理工作;承担工商系统政府采购工作。
(五)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
拟订有关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直销监督管理和禁止传销的具体措施、办法;承担有关反垄断、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直销活动执法工作;查处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及其他经济违法案件,督查督办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
(六)消费者权益保护处。
拟订保护消费者权益、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承担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者维权工作;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及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工作;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质量监测及相关市场准入制度;承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和重大食品安全案件查处工作。
(七)市场规范管理处。
承担规范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工作;承担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工作;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组织指导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市场专项治理工作。
(八)登记注册与外资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拟订企业(含外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营单位登记注册的具体措施、办法;依法核发自治区工商局直接登记管理的企业(含外资企业)和其他经营单位的证照;依法核定企业(含外资企业)和其他经营单位的名称;组织发布企业法人公告;指导全区工商系统的登记注册工作;负责行政审批的相关工作。
(九)企业监督管理处。
负责在自治区工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含外资企业)和其他经营单位的年检、验照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含外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营单位的年检、验照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经国家工商总局授权,负责全区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处。
拟订企业(含外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营单位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负责在自治区工商局登记注册的个人合伙、自然人投资和私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对企业(含外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营单位经营行为的专项治理工作,组织查处企业(含外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营单位违反登记管理注册有关法律、法规的案件;指导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个体私营企业管理工作。
(十一)商标广告监督管理处。
拟订有关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指导监督管理商标、广告活动;组织监测各类媒体广告发布情况;查处商标侵权、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指导企业商标的注册、认定、评选、保护等工作;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承担全区著名商标的认定和驰名商标的推荐、保护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党的建设工作,指导工商系统和所(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人员编制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编制7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5名。
相关事项
(一)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全区工商系统实行垂直管理。
(二)食品(清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自治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综合协调和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自治区卫生厅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自治区农牧厅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安全监管;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等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安全监管;自治区粮食局负责原粮收购、储备、加工环节的安全监管;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业及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安全监管。为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由自治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沟通情况,研究解决涉及食品安全方面的重大事项;同时各部门要密切协同,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三)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许可工作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自治区卫生厅负责提出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规范和条件,纳入食品生产、流通许可的条件;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业及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卫生许可的监督管理;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等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自治区卫生厅不再发放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许可证。
(四)清真食品监督管理职责分工。自治区民委负责清真食品标识的认证工作,并对清真食品是否清真负责;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
(五)直属机构。
1.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属正处级行政机构。主要职责是:承担辖区内各类市场主体注册登记、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消费领域的维权工作;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内设办公室、市场监督管理科、注册科、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科、消费者权益保护科、食品流通监督管理科6个科室。行政编制21名。局长1名,副局长2名;科级领导职数6正4副。
神州工商所、西苑工商所和经济检查大队为其派出的正科级机构,行政编制共12名,科级领导职数各1正1副。
2.银川市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属正处级行政机构。主要职责是:承担辖区内各类市场主体注册登记、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消费领域的维权工作;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内设办公室、市场监督管理科、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科、注册科、食品流通监督管理科5个科室。行政编制16名。局长1名,副局长2名;科级领导职数5正3副。
宁东中心区工商所为其派出的正科级机构,行政编制5名,科级领导职数1正1副。
六、附则
(一)本规定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对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