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和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宁波市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是宁波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局级。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金融工作法律、法规,在法定权限内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金融产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研究分析重大金融发展问题和本市金融运行情况,为市委、市政府提供决策参考。配合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做好货币政策落实及金融监管工作,负责地方金融监管。推动地方金融信用环境建设。加强地方金融监管能力建设。
(二)建立健全地方金融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与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宁波银保监局、宁波证监局(以下简称“一行两局”)及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落实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责任。搭建政府、金融机构和企业沟通合作平台,加强与在甬金融机构的沟通联系。组织协调金融机构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金融服务保障,负责金融服务保障情况的考核评价。指导和协调区县(市)金融工作。
(三)指导和推进地方法人金融组织改革发展,推动本市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设立、改制、发展,配合有关部门对地方国有控股和参股金融企业领导人员实施管理。
(四)推动全市金融产业发展,协调和推进金融重大战略、重点项目和重点集聚区建设,推动全市区域金融改革创新工作,推动金融科技运用。协调开展金融招商,推进金融对外交流与合作。
(五)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和直接融资发展。协调和推动企业股改上市、场外市场挂牌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协调做好全市上市公司稳定发展工作。协调和推动地方证券期货业的改革发展。
(六)负责牵头建设国家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推进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
(七)负责对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
(八)负责新兴金融业的规范发展。协调有关部门及区县(市)政府对本辖区内交易场所实施监管。负责对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督管理。负责规范引导全市民间融资。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协助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监管,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九)负责地方金融机构组织的风险防范处置。配合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防范、化解和处置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协调有关部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建立健全全市金融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建立健全全市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机制。
(十)牵头负责全市金融产业人才队伍建设,拟订金融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引进各类金融人才政策,参与指导全市金融管理人才培训和对外交流工作,支持高层次人才创业企业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
(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职能转变。紧紧围绕国家和省、市金融工作的指导方针和任务,深化地方金融监管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进一步转变职能,强化监管职责。加强地方与国家金融监管体系衔接,按照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制定的监管规则,落实地方金融监管责任,强化地方金融风险防范处置。
领导分工
市政府副秘书长(兼)、金融办主任
主持市政府金融办全面工作。协助分管市长处理金融方面的工作。
李群
办公厅副巡视员
协助分管副秘书长处理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工作。
金融办副主任
负责金融运行分析研究、金融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金融组织体系建设和空间布局等。负责银行业、保险机构的协调服务。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地方金融组织的管理。联系、指导市金融业联合会、市金融研究院和市小额贷款公司协会。
分管银行与保险处、发展研究处、地方金融管理处。
金融办副主任
负责金融招商、金融人才培育、非法集资处置等方面的工作。负责证券、期货、基金等机构的协调服务,培育发展地方资本市场,推进企业上市,拓展直接融资等。负责机关政务工作。联系、指导市股权投资与创业投资行业协会、金融中介服务机构。
分管综合管理处、资本市场处。
金融办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内设机构
(一)综合管理处。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参与对地方国有控股和参股金融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承担对口支援、扶贫等工作。承担全市金融产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拟订金融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引进各类金融人才政策,参与指导全市金融管理人才培训和对外交流工作。
(二)合作服务处。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秘、宣传、会务、信息、督查、保密、档案和行政后勤等工作。负责人大政协建议提案、领导重要批示件的督办工作。承担牵头建立与“一行两局”及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工作。负责组织开展金融招商和区域金融合作,指导推动金融集聚区建设。联系指导各区县(市)相关工作。
(三)发展研究处。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金融产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研究分析重大金融发展问题,开展金融数据统计、运行监测和分析研判工作。承担牵头组织、推动、指导地方金融改革工作。组织起草综合性政策措施,承担重点课题调研工作。牵头组织实施对区县(市)金融工作的目标管理考核。
(四)银行业处。协调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保障。牵头推动全市银行业地方法人机构、总部型机构、中后台中心的设立、改制和发展。承担在甬银行业分支机构的联系和服务工作。配合监管部门对银行业机构进行监管。牵头实施地方政府对银行业机构的考核评价工作。配合防范和处置地方银行业机构重大风险以及重点企业资金链风险。承担对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工作。
(五)资本市场处。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和直接融资发展。协调和推动企业股改上市、场外市场挂牌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支持高层次人才创业企业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协调做好全市上市公司稳定发展工作。引进培育证券期货类经营机构,协调指导证券类相关中介机构工作。配合中央驻甬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市场主体进行监管。协调有关部门及区县(市)政府对本辖区内交易场所实施监管。承担市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保险工作处。负责国家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建设相关工作,推进保险创新发展。协调引导保险机构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和保障。牵头推动保险法人机构、功能型总部机构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引进、设立和发展。承担在甬保险分支机构的联系和服务工作。配合监管部门对保险机构进行监管。牵头实施地方政府对保险机构的考核评价工作。协调有关部门防范化解保险机构和市场风险。
(七)地方金融监管处。承担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开展信用互助业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日常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引导民间融资行业的规范发展。
(八)金融稳定处(挂法规处牌子)。承担防范和化解地方重大金融风险工作,推动地方金融信用环境建设。协调重大非法集资案件处置工作。推动金融科技在金融领域的运用与风险防控,承担新兴金融业领域风险监测和非法金融活动预警工作,牵头负责地方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协助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监管。在法定权限内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相关工作。承担机关信访工作。承担市处置非法集资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市突发金融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保障金融债权安全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