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保险行业协会
宁波市保险行业社团法人组织
宁波市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成立于2001年11月27日,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主管,经宁波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保险行业社团法人组织。
简介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制,现有市级会员单位27 家,中介机构会员8家。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章程规定行使职权。本届协会理事会由20人组成,会长朱国平,副会长周波、包嘉懿,秘书长杜才,副秘书长任忠信。协会秘书处是协会专职日常办事机构,统一管理协会下设的信息宣传、机动车险、财产险、寿险个险、寿险团险、寿险银行代理等6个专门工作委员会及统计、信息、信访投诉、法律4个专业工作小组和秘书处职能部门。协会成立后主要开展了以下活动:
一、制定行业自律公约。为建设健康有序的保险市场环境,规范保险市场行为,保护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各会员单位共同协商一致,制定了《宁波市保险行业自律公约》、《宁波市寿险个人代理人业内流动自律公约及违约处罚办法》、《寿险银行、邮政保险代理业务自律公约》、《财产保险公司银行代理业务自律公约》、《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行业自律公约》、《航意险共保自律公约》等,并着力推进自律公约共同遵守和执行,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宣传普及保险知识,共同培育保险市场。召开宁波各大新闻媒体负责人座谈会,信息发布会,多次接受各报记者、电视台记者的面访和电访,电视、报纸、电台上能经常出现保险业的声音。在2002年8月18日创办《宁波保险通讯》,成为宣传保险法律法规,反映保险市场动态,交流探讨保险业务经验,宣传保险新产品的宣传阵地和窗口。与宁波市人民银行等单位协办宁波市金融产品展示会,组织保险咨询活动;组织各保险公司参与全国3.15保险诚信签字活动。与宁波交警支队联合开展“保险杯百日安全竞赛活动”,组织产险公司对交警支队给予经济支持。
三、加强协调交流,极力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1、加强业内公司间协调交流,建立平等协商机制。随着我市保险市场经营主体不断增加,在承保、理赔、业务信息和黑名单信息通报上,加强了公司间的沟通和协调。根据机动车辆理赔各公司口径不一,车主反映比较强烈的实际情况,经机动车辆专业委员会集体研讨,出台了《车辆理赔参照标准业内协议书》,这项措施实施改变了车辆险理赔标准各自为政的局面。每月对各公司业务信息进行统计汇总,定期在《宁波保险通讯》上公布,为开展“学比超”活动和领导决策服务。及时对业内营销员黑名单和客户黑名单进行通报。及时化解公司间业务竞争磨擦和互相挖人的投诉,较好地化解了公司间矛盾,加强了同业合作。
2、在对外协调交流上,做好同政府部门、社会各界和保险客户的协调沟通。为适应新的道交法实施,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多次与交警支队研究协商快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的配套办法,促进道路畅通工程。积极与市消费者协会沟通交流,共同协商妥善处理部分消费者投诉案件。热情接待及时处理保险客户的投诉,尽力化解双方矛盾,妥善解决保险合同纠纷。 加强与外地保险协会的交流沟通,学习同业外地的先进经验,做到信息互通,优势互补。召集了市房贷险研讨会,就房贷险统一保险责任、费率等有关问题,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相关银行房贷负责人进行了研讨和协商。
四、为会员单位提供优质服务。组织每月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初审工作和有关考务工作。做好每月一次兼业代理人初审工作和报批工作。加强个人专职代理人的管理工作,组织个人寿险专业委员会修订出台了《个人代理人市场行为规范及违规处理办法》,使个人代理人管理和市场行为规范有章可循,同时对违规的个人代理处罚标准以及程序作了相应规定。
协会章程
宁波市保险行业协会章程(2004年7月8日宁波市保险行业协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宁波市保险行业协会(Ningbo Insurance Association.缩写NIA)是经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杭州特派员办事处批准,宁波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宁波市保险行业自律性社团组织(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协会由宁波市各家保险公司自愿组成。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保险的法规和政策,维护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会员单位之间的协调和自律,规范保险市场行为,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维护行业利益,促进宁波市保险市场的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第四条 协会根据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依法开展活动,接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和宁波市民政局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协会办公地点在宁波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保险行业协会的工作核心是服务,其基本职责为:自律、维权、协调、交流、宣传。
(一)督促会员单位依法合规经营。组织签订自律公约,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组织制定行业标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行业发展情况,组织制定宁波市保险行业的质量标准、技术规范、服务标准和行规行约,制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并督促会员共同遵守。
(三)在经济、技术和人员等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制定行业
指导性或标准化条款,报保监部门审批后对外发布,会员单位协议使用或自愿采用。
(四)积极推进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保险诚信制度,保险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体系,参与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大力培育行业诚信文化,加强信用建设和监督。
(五)对保险从业人员和中介机构进行自律管理。通过对保险从业人员培训、资格考试、执业管理、流通和奖惩等管理,探索保险代理公司、经纪公司、公估公司以及兼业代理机构的行业自我管理方式。
(六)代表保险行业参与有关保险改革发展及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和监管部门的决策论证,反映行业呼声,维护行业和会员利益,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七)受理保险当事人的投诉;协调会员之间,保险机构与保险代理人、保险从业人员之间的关系;加强与其他行业经营者及社会组织的协调与合作;协调保险机构与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关系,为保险市场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和社会环境。
(八)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交流、培训、教育、咨询及对 外联
络;组织行业、行际和对外业务,技术和经验交流;创建信息平台,实现资源共享;整合宣传资源,加强行业宣传,普及保险知识,建设行业文化;开辟对外窗口,适时进行舆论引导,关注保险业热点、焦点问题,积极与新闻媒体沟通,制止针对保险业的恶意炒作。
(九)表彰优秀从业人员,宣传先进事迹和典型经验,树立保险业的良好形象。
(十)进行自律惩戒。对于违反协会章程、自律公约和管理制度,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等致使行业利益和形象受损的会员,按章程或自律公约的有关规定,实施警告、业内批评、公开通报批评,扣罚违约金,开除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必要时建议监管部门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十一)接受保险监管机关和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事项。
(十二)接受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协会的会员一律为单位会员,本会不设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依法在宁波市内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授权秘书处)审议通过。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会员有审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会员有权对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进行监督。
(二)会员有权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以及优先获得协会服务。
(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积极参与协会重大问题的论证决策;
(二)大力支持协会工作;
(三)认真执行章程和决议;
(四)及时足额交纳会费;
(五)遇到重大问题选派懂业务、能决策的人员参与议事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请求退会应书面提出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后方可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由各会员单位指定。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二年召开一次,其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任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理事会提议的其它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为5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责:
(一)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二)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工作报告及年度预决算。
(三)通过会员入会和退会。
(四)审议秘书长提议的其它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形成的决议,需由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参加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会长主持召集。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
第二十二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热心协会工作,努力推动行业发展,在业内富有一定威望。
(三)会长、副会长一般由会员单位在职主要负责人兼任,秘书长为专职,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0周岁,特殊情况经理事会批准,保监部门核准可以延长。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二年,一般不得连任。
第二十四条 会长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组织研究当地保险市场的发展规划和重大问题。
(三)向理事会提交协会工作报告,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汇报工作;
(四)签发协会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协会设秘书处,为协会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由秘书长负责。秘书长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职责:
(一)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二)负责贯彻实施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组织
实施年度计划和财务预决算;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内设机构负责人;
(四)主持办事机构其他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签发协会日常文件。
第二十七条 协会根据实际需要和条件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和秘书处有关职能部门。各专业委员会和秘书处职能部门由秘书处统一管理,建立相应的制度和工作规则。
第二十八条 为保证协会工作的专业性和连续性,协会可根
据本行业实际,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保监部门审查同意后,可将秘书长登记为法人代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会费(一次性入会费和常年会费)。捐助和资助。为行业提供有偿服务及其它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协会经费用于日常办公、会议开支和本章程所规定的有关公务活动以及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协会秘书长每年度编制收支报表,并向理事会报告上年度的决算报告和本年度的预算报告。报理事会审核通过,并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工资水平,参照本地保险行业工资待遇水平,由秘书长提出方案,报理事会确定。专职工作人员的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等社会保险参照国家和本地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和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天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前,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工作。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经宁波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生效,修改亦同。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为宁波市保险行业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12-24 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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