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宁波市医疗保障局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和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宁波市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是宁波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局级。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拟订医疗保障相关政策、规划标准,在立法权限内拟订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区县(市)医保相关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二)组织制定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建立全市统一的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完善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组织拟订并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三)组织制定并执行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四)组织制定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支付标准和收费等政策,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制定医保目录准入谈判规则并组织实施。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五)制定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和维护。
(六)制定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七)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制定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九)职能转变。深化医疗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协同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全市统一的“智慧医保”建设,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加强医保与分级诊疗、价格、控费、签约服务等政策衔接,发挥医保杠杆作用,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价格形成机制,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进一步提高医保资金使用绩效,确保实现医保资金可负担、能持续。
(十)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县域医疗卫生服务共同体建设,加快推进医保与医疗、医药、医助等数据互联互通,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秘、信息、政务公开、信访、会务、机要、保密、档案、安全、后勤、财务等工作。组织起草综合性材料、重要文件。负责人大政协建议提案、领导重要批示件督办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协助局党组做好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管理、机构编制、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指导系统队伍建设,承担教育培训、对外交流合作等工作。
(二)待遇保障处(挂政策法规处牌子)
组织拟订医疗保障工作规划。拟订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统筹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拟订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相关工作。协同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三)医药服务管理处
拟订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制定医保目录准入谈判规则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和支付管理、异地就医管理和结算办法。组织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组织开展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技术服务的经济性评价。承担市级医保经办事项的审核。
(四)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
拟订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收费等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拟订并组织实施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配送标准及结算办法。拟订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改革制度,指导监督招标采购工作。承担市药品(耗材)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基金监管和信息管理处
组织编制全市医疗保障基金预决算草案。拟订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承担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经办业务,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推进“智慧医保”建设,组织开展数据分析和监测利用。
现任领导
局长、党组书记、一级巡视员:郑进达
副局长:林君伦
最新修订时间:2024-12-17 09:14
目录
概述
主要职责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