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民政局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和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宁波市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是宁波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局级。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在法定权限内研究起草有关民政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
(三)组织拟订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统筹全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指导和监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指导和监督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四)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拟订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指导孤儿、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拟订儿童福利相关政策,牵头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建设。负责收养登记管理。
(五)组织拟订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工作,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推进城乡社区建设,参与城市基层治理相关工作。
(六)负责行政区划管理工作。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日常管理工作。调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负责地名管理工作。
(七)负责殡葬管理和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指导推进殡葬改革、婚俗改革。
(八)拟订养老服务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参与推动养老服务业发展。指导和管理养老机构建设,指导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九)拟订慈善事业发展规划、政策,主管慈善工作,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和市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工作。
(十)组织拟订社会工作及其人才队伍建设政策,负责推进全市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志愿服务政策,负责志愿服务组织登记、管理及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等行政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管理监督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工作,指导小型水库移民扶持工作。
(十二)负责监督检查民政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负责市本级民政行政执法工作。指导区县(市)民政行政执法工作。
(十三)负责民政事业计划、财务和统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管理使用。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提高社会救助的精准性、及时性。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十六)有关职责分工。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法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秘、信息宣传、政务督查、档案、保密、机要、安全、政务公开、信息化建设、资产管理、后勤服务保障等工作。负责综合性材料起草、重要会议组织和对外联络接待工作。组织协调理论调研、民政工作考核和表彰工作。负责人大政协建议提案和领导重要批示件的督办。承担局党组的日常工作。
(二)组织人事处。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工资福利、考核奖惩、职称评定和出国(境)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干部职工思想教育和培训工作。协助管理所属单位领导班子。负责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
(三)规划财务处。牵头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部门预决算的编制和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承担机关财务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国有资产的财务管理工作。牵头市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工作。承担全市民政综合统计工作。牵头机关及所属单位基建投资项目的监督工作。负责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民政系统财务、统计、审计业务的指导、培训工作。
(四)政策法规处(挂信访办公室牌子)。负责推进全市民政法治建设。在法定权限内组织拟订民政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和行政合同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民政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有关工作。牵头民政科技及标准化工作。负责民政法治宣传教育和培训。负责民政重点工作督查。负责信访工作。
(五)社会组织管理局(挂市社会组织管理局牌子)。拟订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发展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监督管理。牵头社会组织评估、年检年报、信用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区县(市)做好社会组织登记、监督管理相关工作。负责取缔非法社会组织。
(六)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处。统筹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拟订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工作。负责和指导特殊对象生活困难补助工作。负责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负责拟订儿童福利相关政策,牵头孤弃儿童及其他困境儿童福利与救助工作,指导推进保护儿童合法权益、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相关工作。负责收养登记管理。指导收养登记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的建设与管理。拟订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指导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参与拟订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政策。参与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工作。负责儿童福利和收养登记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
(七)基层政权和社区治理处。组织拟订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指导监督村(居)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指导培训村(居)委会成员和专职社区工作者。组织、协调、指导城乡社区建设,指导城乡社区相关服务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社区志愿服务工作。参与城市基层治理相关工作。
(八)区划地名处(挂水库移民管理处牌子)。承办市政府交办的行政区划调整有关工作。调处界线认定不一致产生的边界争议,组织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地名规划的编制和指导,拟订地名管理政策,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指导区县(市)地名管理,负责地名档案管理及地名文化建设。负责监督管理全市水库移民安置工作,参与编制移民安置相关规划。协调、指导并参与水库移民安置验收。负责全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拟订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指导小型水库移民扶持工作。
(九)养老服务处。负责拟订养老服务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指导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参与推动养老服务业发展。指导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承担指导和管理养老服务机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工作。组织拟订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指导全市老年人福利工作。负责老年人优待工作。协调推进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负责养老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
(十)社会事务处。负责殡葬管理、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组织拟订殡葬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推进殡葬改革,指导公墓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管理港澳台居民、华侨、外国人在本市的婚姻登记及丧葬有关事宜。负责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指导婚姻登记、殡葬服务以及救助管理机构的建设与管理。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参与保护合法婚姻和妇女合法权益工作。负责婚姻登记、殡葬服务以及救助管理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
(十一)慈善事业和社会工作处。负责拟订慈善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拟订慈善组织及其活动、慈善信托的管理制度,指导社会捐赠工作,牵头慈善组织参与对口支援和结对帮扶工作。组织拟订社会工作及其人才队伍建设政策,牵头负责社会工作人才培养、选拔、职业水平考试培训、继续教育基地建设等管理工作,指导相关领域社会工作服务发展。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志愿服务政策,开展志愿服务组织培训和激励评价,做好志愿服务组织的行政管理工作。
(十二)行政审批处。牵头推进民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负责市本级民政行政审批服务工作。负责受理被许可人的备案事项。负责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工作。参与行政审批事项延续的相关工作。指导区县(市)民政部门的行政审批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
直属单位
宁波市水库移民管理服务中心
宁波市民政执法支队
宁波市社会组织服务中心
宁波市养老服务指导中心
宁波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
宁波市民康医院
宁波市救助管理站(宁波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中心、宁波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庇护所...)
宁波市社会福利院(宁波市恩美儿童福利院、宁波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宁波市恩美儿...)
宁波市殡仪馆
现任领导
工作规则
宁波市民政局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进一步提高市民政局各项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浙江省民政厅工作规则》及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民政局工作要坚持高举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行政的要求,不断提高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努力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三、市民政局机关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市政府批准的“三定”方案行使职权,增强责任意识,转变工作作风,完善工作机制,优化工作手段,提高行政效能,确保政令畅通,努力把市民政局建设成为民、务实、清廉、高效的机关。
四、市民政局机关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工作宗旨,认真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二章 领导职责
五、市民政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局全面工作,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
六、副局长、驻局纪检组长、市老龄委副主任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巡视员、副巡视员受局长委托,负责一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局长报告。
局长出差或其他原因不在局期间,由局长指定的副局长主持工作。
办公室主任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日常工作。
七、局机关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在分管局领导的具体领导下负责本处室的全面工作,其他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开展工作,调研员、副调研员受处室主要负责人委托,负责或协助某一方面的工作。
第三章 会议制度
八、局长办公会议为局行政决策领导机构,对民政行政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处理重要行政事务。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副局长、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市老龄委副主任组成,由局长或局长指定的副局长召集和主持。巡视员、副巡视员、政治处主任、办公室主任以及与议题有关的处室或单位的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民政部、省民政厅重大决策、工作部署和领导同志重要讲话精神;
(二)审定上报市委、市政府或民政部、省民政厅的重要请示、报告,审定拟下发的重要文件;
(三)审议报送市人大的法规草案、报送市政府的规章草案和政策建议,审定以局名义下发的重大规范性文件;
(四)审议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综合性工作计划,研究决定重点工作和阶段性工作安排;
(五)听取重要业务工作汇报,研究制定有关措施;
(六)讨论决定以下民政工作事项:以市委、市政府名义或以民政部、省民政厅名义召开由本局承办的各类重要会议;以局名义主办的各类重要活动;部门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分配使用方案;救灾款物分配方案;由我市分配的50万元以上民政专项经费拨付方案;15万元以上行政经费使用;局推荐上级机关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干部出国、出境培训考察计划及出国、出境培训考察组团名单;
(七)审定局机关行政规章制度;
(八)讨论决定局机关行政事务的重要问题;
(九)讨论决定局直属单位的重要事项;
(十)研究讨论其他需要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
上述事项因时间紧迫无法召集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的,经局长同意,由承办处室或单位征求局长办公会议组成人员意见后先行执行,待下次局长办公会议补充确认。
局长办公会议议题按以下程序确定:(一)局长直接提出;(二)由各处室(单位)提出会议议题报分管局领导审核,由办公室汇总后,提交局长审定。涉及两个以上处室的议题,由主办处室先行协调达成一致后提出;未协调一致的,如属急办事项,由分管局领导直接报局长同意后提出,并在会上说明有关情况。
各处室应于会议召开前2日将提交会议讨论的材料交办公室。除特殊情况外,办公室应当将会议讨论材料于会议召开前1日交参会人员。
局长办公会议一般每半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适时召开。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办公室应于会后及时形成会议纪要,呈局长签发后及时予以公开。
局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对会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办公室要进行督促检查。会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因情况变化需要进行调整或改变的,要及时反馈;调整或改变较大的,要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局长办公会议的组织服务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九、局务会议由局长、副局长、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市老龄委副主任、巡视员、副巡视员以及各处室主要负责人组成(处室主要负责人缺位的,由处室其他负责人列席)。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民政部、省民政厅重大决策、工作部署和领导同志重要讲话精神;
(二)汇报、交流月度工作完成情况及工作安排;
(三)部署全局下阶段工作;
(四)研究讨论其他需要由局务会议审议的事项。
局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随时召开。各处室应在会议召开前2日将提交会议的有关材料交办公室。
办公室应于会后及时形成会议纪要,并呈局长签发。
局务会议的组织服务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十、业务工作会议分三类:
(一)一类会议。以市委、市政府、民政部、省民政厅名义召开,由本局具体承办的会议。
(二)二类会议。以局名义召开的工作会议。
(三)三类会议。以局名义召开的各类座谈会、研讨会、培训班等。
一类、二类会议中的综合性会议,由办公室牵头筹办;具体业务或专项工作会议,由相关处室为主筹办,办公室协助。三类会议,由相关处室筹办。
会议承办处室要指定专人负责会议所发生费用的把关和审核,并按局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章 工作报告制度
十一、局领导班子成员出国(境)、出省参加各类会议、脱产学习培训、休假以及出差3天以上的,应当事前征得局长同意。各处室、直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出国(境)、出差、脱产学习培训或请(休)假,应当事前按有关规定程序报局领导审批。其中出省或外出3天以上的,报局长批准;省内出差2天以内的,由分管局领导批准。其他人员外出、休假和学习培训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十二、局机关要加强与上级机关、相关部门以及各地民政部门的联系。要及时准确地向上级机关报告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各种紧急、重大情况和突发性事件须经局主要领导审核。
各处室和直属单位要主动及时向局领导报告工作,保证下情上达,上情下达。
十三、报告工作坚持按级报告的原则,向市委、市政府副秘书长以上领导或上级民政部门厅以上领导汇报工作一般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分管局领导出面汇报。
十四、局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轮值人员必须严格按局有关值班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及时向值班领导报告紧急、重大情况。
因特殊原因不能值班的,须调班后告知办公室,不得由门卫代班。
实行局领导带班制度,遇突发性事件、灾害性天气时,按规定加强值班。
十五、局机关及直属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加强日常演练,提高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能力。遇突发性或重大事件,应按《宁波市民政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宁波市民政局处理群众上访事件工作预案(试行)》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向局领导、办公室报告,并按局《关于加强紧急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要求及时向办公室报送各类动态信息。
第五章 办文和督查制度
十六、各处室报送办公室核签的各类公文,按照《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宁波市民政局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电子公文传输和电报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七、各县(市)区民政局报本局的请示、报告事项,及由市政府办公厅转本局办理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请示、报告事项,由办公室按照局领导的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送局长审批。
十八、以局名义制发的请示、报告等上行文、会议纪要、内部管理规定以及内容涉及到两个以上局领导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局长签发。其他公文由分管局领导签发,但重要事项须经局长同意。
十九、办公室负责对领导决策、决定、批示、重要信访件、党代会提案提议、人大政协建议提案以及领导交办事项落实情况的跟踪检查和督促办理,做好督查工作制度的拟定,督查事项的登记交办、督查催报、审核把关,以及督查工作信息收集与反馈等日常工作。
局机关各处室要按《宁波市民政局政务督查工作制度》以及相关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办结督查事项,及时反馈办理结果。
二十、根据部门预算“两上两下”的要求编制部门预算,并对机关行政经费、民政专项经费、
预算外资金及其他各类专项资金实行财务统一核算和集中管理。
二十一、各处室行政经费的使用,严格按照局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各处室必须认真执行部门预算,实事求是,量入为出,并根据年度预算和用款进度按季度编制月度用款计划,经计划财务处审核后,报业务分管领导和分管计财工作的局领导审批后报市财政局,经批准后执行。其中15万元以上行政经费的使用须报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二十二、各类民政专项经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由业务处室会同计划财务处提出,由分管局领导审核把关。其中由我市分配的50万元以上专项经费拨付方案报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二十三、需要进行政府采购的,由相关处室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申请,经办公室核定,按规定报经审批后,由办公室统一实施。
二十四、涉及经费、计划、物价标准、统计等事项的,按“一个口子对外,一个口子对下”原则办理,拟制有关上述事项文件,有关处室需事先与计划财务处协商。
第七章 接待和外事制度
二十五、公务接待坚持“热情、周到、节俭”、“工作对口、对等接待”以及“统筹协调、分工协作、相互配合”的原则。
二十六、民政部司(局)级(含)以上领导、本省厅领导带队来我市,原则上由局领导出面接待,由办公室负责安排,其中有副部级以上领导应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部、厅其他人员因公来局,根据需要由分管局领导出面接待,对口业务处室或直属单位负责安排。
本市的县(市、区)民政局领导因公来局,原则上由分管局领导或对口业务处室负责接待,其他人员因公来局的,由对口业务处室或直属单位负责接待。
外省(市、区)民政厅(局)领导因公来局,原则上由局领导出面接待,办公室会同对口业务处室或直属单位负责做好工作安排。
市直机关各部门副局级以上干部或本市、县(市、区)党政领导来局商谈工作的,原则上由局领导出面接待,相关处室配合,办公室负责安排。其他来局商谈工作的人员,实行对口对等接待。
二十七、严格执行上级有关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从严从紧掌握出国(境)公务培训、考察,国外邀请单位必须业务对口、级别对等,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或出具邀请函。年度出国(境)培训考察计划以及考察培训组团名单应当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二十八、出国(境)团组应在出国(境)前进行外事纪律教育。出国(境)期间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行程安排进行,要严守国家秘密,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外事规章制度。
二十九、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及有关政务公开要求,不断拓宽公开渠道,丰富公开内容,规范公开流程,增强公开时效,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十、宁波市民政局网站是本局信息公开的主渠道,对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通过网站或以其它便于公众及时获取信息的形式及时予以公开。
三十一、严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宁波市民政局保密工作暂行规定》,加强保密教育,强化保密意识,落实保密责任,遵守保密守则,严格执行对保密场所、涉密载体以及涉密计算机和网络保密管理规定,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所获荣誉
2019年8月,宁波市民政局养老服务处被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民政厅授予“浙江省民政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地理位置
地址:育才路2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