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平县人民政府
安平县国家行政管理机关
安平县人民政府是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国家行政管理机关,驻地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安平镇,位于县城为民东街38号。辖政府办等45个部门和8个乡镇。
现任领导
县委副书记、县长 赵东钊
机构职责
(一)执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统一领导所属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负责全县性的行政管理工作,改变或撤消所属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做出的不适当的决定、制度和办法;
(三)审定县属行政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依照规定范围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所属公务员;
(四)制定和实施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方针、规划和计划;
(五)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经济提职改革方案,汇集和传播经济信息,管理并发展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六)领导和管理全县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民政、公安、民族宗教、外事侨务、审计、物价、司法行政、行政监察、计划生育、广播电视各项工作;
(七)负责全县战时兵员动员、平时民兵训练、新民征集、预备役登记、武装管理、复退军人安置、军烈属优扶工作和人防建设工作;
(八)管理全县国有资产,保护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维护和保护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双层经营应有的自主权,保护私营经济、个体经济、股份合作经济、“三资”企业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
(九)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少数民族的利益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男女平等、同工同筹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十)制定和自制实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规划和措施;
(十一)办理县人大常委会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安平县历史沿革
清初,县仍隶晋州。雍正二年(1724年)六月改属深州。
民国二年(1913年),废州制,县属直隶省范阳道,次年范阳道改为保定道,安平仍属之。
民国十七年(1928年)7月,直隶省改河北省,直领安平县。
民国二十六年(1937年),县划归河北省第十督察区。
民国二十七年(1938年),安平县抗日政府建立,属晋察冀边区冀中区。同年9月属冀中区二专区。
民国二十九年(1940年)秋,属冀中区八专区。
民国三十三年(1944年)6月,改属冀中七专区。
民国三十五年(1946年)7月,又改属冀中区九专区。
民国三十七年(1948年)9月,华北人民政府成立,安平属华北行政区冀中区九专区。
民国三十八年(1949年)8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成立,县划归河北省定县专区。
1954年4月24日,定县专区撤消,安平县划归石家庄专区。
1958年11月5日,安平并入深县。
1961年4月底,复设安平县(含原饶阳辖区),仍属石家庄专区。
1962年1月,饶阳从安平析出,县恢复原建制。同年6月17日,安平改属衡水专区。
1970年,衡水专区改称衡水地区,仍属之。
部门设置
参考资料
政府.政府.
最新修订时间:2024-07-08 10:59
目录
概述
现任领导
机构职责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