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保险行业协会是安徽省保险行业性自律组织。
协会概况
2001年6月28日经安徽省民政部门批准由安徽保险业自愿组成,主管部门为安徽保监局。全省各商业保险公司及保险中介机构是其会员。安徽省保险行业协会是沟通、连接政府、社会、市场以及会员公司的桥梁和纽带,基本职责是组织开展自律、维权、协调、交流、宣传,服务安徽保险业发展。
○ 组织会员公司制订安徽省保险业行规、行约,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
○ 组织会员公司制订安徽省车辆保险理赔服务标准,提升行业服务水平。
○ 配合监管部门推行行业诚信建设,开展行业诚信服务评比活动。
○ 开发交强险理赔信息查询系统,方便行业信息查询。
○ 建立安徽省保险合同理赔纠纷裁决委员会,为消费者提供方便、快捷解决理赔纠纷新渠道。
○ 根据安徽保监局授权,负责组织管理全省保险代理人基本资格
电子化考试和代理人、经纪人、公估人资格证发放管理。
○ 与
安徽省保险学会合办安徽保险网,为广大群众了解保险知识、查询和下载保险资讯开辟窗口。
安徽省保险行业协会被安徽省民政厅授予“安徽省示范行业协会”荣誉称号。
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安徽省保险行业协会(英文全称为TheInsuranceAssociationofAnhui,缩写为IA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安徽省各商业保险公司及保险中介机构自愿组成的行业性自律组织,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弘扬健康的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会员之间的协调和自律,规范业务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安徽省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登记管理机关是安徽省民政厅,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办公地点设在:安徽省合肥市阜阳北路1号。
第二章工作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工作范围:
(一)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和签定自律公约,规范会员经营行为,督促会员依法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督促各会员单位贯彻执行各项金融保险法规政策。
(三)维护保险行业的合法权益,代表保险业界向安徽保监局及其他政府部门反映共同愿望和建议。
(四)促进安徽省保险业同国内外保险业之间的联系、交往。
(五)组织对保险市场的调查研究,并为会员提供市场调研、信息咨询、业务培训、行业内各种交流活动,做好保险行业整体形象宣传,提高社会公众保险意识。
(六)接受安徽保监局委托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只接纳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团体,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具有国家保险监管机关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并在本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组织。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审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制定的各项共同规则,执行协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会员应增强协作意识,积极支持协会工作和参加协会议事活动。
(四)接受协会的咨询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及时提供所需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逾期一年不交纳会费,不参与本协会活动二次以上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等。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理事会及会员提议事项。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安徽保监局审查,并经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三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或撤消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和专业委员会。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若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会长召集或主持,如有特殊情况,根据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的提议临时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会长和副会长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也可临时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议成员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的职权是:
(一)组织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讨论本会建设和发展中的重要问题,为常务理事会的决策提供依据;
(三)根据常务理事会的授权,决定有关事宜。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保险工作经历,符合保险高管人员任职条件,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还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真贯彻落实保险监管方针、政策;
(二)热爱保险协会工作,愿意为促进协会工作不断进步作出积极贡献;
(三)所属公司在安徽保险市场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号召力。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安徽保监局审查并经省社团登记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秘书长为专职,任期三年,如工作需要,经理事会同意最多可连任一次,报安徽保监局审查并经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人选和建议理事会罢免秘书长事宜。
第三十一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各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与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各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办事机构、专业委员会工作人员。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在相关城市设立协会办事处。办事处由所在城市各会员公司组成,不具法人资格和权利,执行协会章程,在理事会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办事处工作向理事会负责。协会对办事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章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
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安徽保监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因工作需要聘用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安徽保监局审查同意,并报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协会自行解散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安徽保监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安徽保监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经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6年9月2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