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塑料协会,成立于2005年11月18日,是本行业的企业集团、企业和大专院校、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及有关专家学者自愿发起组建而成,主管部门安徽省经济委员会,经安徽民政厅注册登记,是全省性塑料行业团体组织。
协会章程
安徽省塑料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安徽省塑料协会 ANHUI PLASTIC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 AHPA)。
第二条 协会性质:由塑料生产企业及商品流通单位及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全省性
行业组织,是
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本协会所开展的一切活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接受政府部门委托,开展行业管理工作及其他行业之间协调,为行业,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塑料工业生产经营管理,加快全行业技术进步步伐,引导并促进我省塑料工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为国民经济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安徽省经济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安徽省民政厅。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安徽省合肥市庐江路70号三楼328室(省轻工协会办公楼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按照党和国家经济建设的总方针,结合塑料行业的特点,反映行业意愿,研究行业发展方向,对行业发展中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部门提出有关行业政策和行业立法的议。
(二)总结推广行业体制改革、企业管理、技术进步等方面的经验。
(三)促进塑料商品市场流通,保护合理竞争。
(四)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参与塑料产品行业标准的制修订,组织行业产品质量检查、质 量分级和推荐名优产品;指导行业技术开发、推广新产品。
(五)组织推广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开拓新资源;节约原材料、降低能耗,推动行业科技进步。
(六)组织行业技术培训、专业技能教育和等级评价工作。
(七)开展行业调查和咨询服务等,搞好行业信息统计、分析、发布工作。
(八)开展技术交流活动,组织企业外出考察学习,促进我省塑料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
(九) 配合政府做好协调服务,推动本行业与各地区、各行业、各企业之间的横向联系,促进本行业和相关行业的共同发展。
(十) 组织开展本行业及社会公益事业活动,承担政府部门及其他团体委托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组成:团体会员有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从事塑料生产、经营的各类企业,为本行业服务的有关企事业单位和部门组成;个人会员由熟悉本行业并能为本行业服务的有关工程技术人员,专家、学者和管理人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协会秘书处办理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力:
(一) 参加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有提请协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力。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及时向本协会报告企业撤并、单位更名、法人代表变化等情况。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 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审查并报安徽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制定协会工作计划,并负责监督实施;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最长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省国资委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 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
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政厅和省国资委有关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国资委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 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国资委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5 年 11 月18 日安徽省塑料协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由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