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工业经济联合会(以下简称“安徽工经联”)于2006年11月13日重新组建,是安徽工业行业协会为主体的联合组织。
简介
同时吸收工业经济研究团体、科研设计单位、大专院校、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工业经济界知名人士联合组成的非营利性
社会组织。
宗旨
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竭诚为政府、行业和企业服务,为促进安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安徽工经联的任务是:以发展为主线,加强调查研究,为政府决策建言献策;参与推进名牌战略工程,促进企业争创名牌产品;参与推进科技创新,促进企业提高自主开发能力;参与协调应对
国际贸易争端,维护产业安全;参与推动企业信用建设,为企业发展和融资开辟“绿色通道”;参与推动企业加快融入长江三角洲经济区,通过民间渠道开展与苏、浙、沪行业间和企业间的联手合作;开展知识技能培训,为企业输送急需人才;广泛开展国内外经济信息交流,为企业搭建服务平台。
服务
安徽工业经济联合会以服务为己任。为政府、行业、企业服务,是安徽工经联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探实情,办实事,求实效是安徽工经联严格遵循的原则,决不为无效和扰民之举。安徽工经联力求通过自己不懈的努力,来证明自己确实是为政府、行业和企业服务的重要力量。
章程
安徽工业经济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安徽工业经济联合会,简称安徽工经联。
英文名称:ANHVI FEDERATION OF INDUSTRIAL ECONOMICS
缩写为:AFIE
第二条 安徽工经联是以安徽工业行业协会为主体的联合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同时吸收工业经济研究团体、科研设计单位、大专院校、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以及工业经济界知名人士联合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安徽工经联的宗旨是:高举马列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伟大旗帜,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纲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走新型工业化道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通过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建言献策并指导行业协会工作,努力为政府、行业和企业提供服务,为促进安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第四条 安徽工经联核准登记单位是安徽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安徽工经联是
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的团体会员。安徽工经联接受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和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安徽工经联办公地址是:安徽省合肥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安徽工经联的业务范围是:
一、 从宏观与微观、理论与实践、生产与流通的结合上,对本省工业的发
展战略、管理体制、产业政策、技术进步、市场动态、发展趋势等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反映有关情况和意见,为政府决策提供建议,为行业、企业提供法律、信息和研究成果等咨询服务。
二、 积极为工业行业协会、本省地方工业经济联合会和工业企业服务;并
在服务的基础上,对联合会会员单位的工作进行指导、组织和协调。
三、 做好名牌战略推进工作,实施名牌培育工程;促进企业科技创新,提
高自主开发能力,增强我省工业的竞争力。
四、 配合政府部门和各类中介组织,为协调反倾销等
国际贸易争端的应对
工作提供服务。做好产品损害预警调查和过度利用外资的调查,维护我省产业的安全。
五、开展工业经济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
六、协助有关单位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协作,促进地区间、行业间、企业间的资产重组和经济联合。
七、举办展览,交流国内外工业经济发展的经验。
八、搜集、整理、交流国内外经济信息,编辑、出版会刊和经济类刊物,宣
传政府的工业经济政策。
九、发展与国外、境外团体的联系,促进工业行业、地区和企业对外经济技
术合作。
十、培训工业经济管理和高级技能人才。
十一、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安徽工经联采取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全省性工业行业协会、工业企业、工业经济研究团体和科研设计单位、大专院校、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以及工业经济理论界知名人士等,凡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活动、缴纳会费,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会员。本省地方工业经济联合会,经事前协商,自当地相应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之日起,即为本会的单位会员。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以下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与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服务权。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讨论并决定联合会的工作方针、任务等重大问题。
四、 审议和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必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含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会议,可以采取理事通讯会议形式行使理事会部分职权。理事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或表决时,可以委托代表参加。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审议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三、听取并审议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筹备情况报告。
四、向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召开学术会议。
六、聘任本会高级顾问、顾问、名誉会长。
七、协商增补或者调整理事和常务理事。
八、根据会长提名,增补或者调整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九、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1/2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会议也可采取常务理事通讯会议形式行使常务理事会部分职权。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或表决时,可以委托代表参加。常务理事会议由会长或委托第一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主持。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会长会议,由会长、第一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和驻会副会长组成。每半年召开一次。
会长会议由会长主持,或委托第一副会长主持。
会长会议职责:
一、 研究本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二、 研究决定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的事项或者可先行决定常务理事会职权
范围内事项,再报常务理事会确认。
三、 研究决定会长办公会提交审议或批准的重大事项。
四、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第一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不定期召开。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或委托常务副会长召开。
会长办公会的职责:
一、 执行常务理事会和会长会议的决议。
二、 研究确定由会长会议决定本会事项的具体贯彻意见。
三、 提出交由会长会议和常务理事会审议、确认事项的议案。
四、 研究日常工作中的有关事项。
五、 会长办公会应按期向会长会议和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由一名副会长为法定代表人。经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方可担任。
本会法人代表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长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签署本会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本会内部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会议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在会长领导下,由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办公会议,负责领导本会办事机构和所属单位,处理本会的日常工作。经常务理事会授权,本会办公会议可审批新会员并报请下次常务理事会确认。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会费。
二、企业及有关单位个人的捐赠。
三、省政府财政补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离工作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
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占事业编制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自行解散或其它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6年9 月 8日会员代表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