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2019〕31号),制定本规定。安徽省民政厅是省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安徽省民政厅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的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民政事业发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划、标准,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有关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三)拟订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措施,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拟订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限管理和地名管理有关政策、标准,负责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审核报批工作,按规定承担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地名管理工作,负责省内重要和跨省市界的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有关工作。
(六)拟订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
(七)拟订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
(八)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九)拟订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十)拟订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一)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十二)拟订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负责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
(十三)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省民政厅应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环节倾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1.与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省民政厅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法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全省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全省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2.与省自然资源厅的有关职责分工。省民政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安徽省行政区划图。
领导分工
安徽省民政厅党组书记、厅长,省委政法委委员:
余向东负责省民政厅全面工作。
分管社会事务处、规划财务处、人事教育处,省流浪乞讨救助指导中心、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省社会救助安置中心、省民政假肢厂。联系省殡葬协会、省福利彩票协会。
安徽省民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机关党委书记:
张振粤分管办公室(行政审批办公室)、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组织执法监督局、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办公室)、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机关党委,省民政信息中心、厅机关服务中心。联系省慈善总会、省社会组织总会、省社会工作(者)协会。
内设机构
1、办公室(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会务、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宣传、督查督办等工作。承担重大政策和重要文稿起草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与协调工作。承担民政信息化建设工作。
2、政策法规处:负责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负责有关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3、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组织执法监督局、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办公室):拟订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按照管理权限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负责省级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工作,指导市县对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指导推动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担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的日常工作。
4、社会救助处:拟订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承办中央和省本级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参与拟订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等救助相关办法。
5、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处: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
6、区划地名处:拟订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管理有关政策、标准,承担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审核报批相关工作,按规定承担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省内重要和跨省市界的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有关工作。
7、社会事务处: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拟订婚姻、殡葬、残疾人权益保护、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标准,参与拟订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政策,指导婚姻登记机关和残疾人社会福利、殡葬服务、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管理、安全管理等相关工作,指导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协调设区市之间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8、养老服务处:承担老年人福利工作,拟订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
9、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福利彩票管理制度,监督福利彩票的开奖和销毁,管理监督福利彩票代销行为。拟订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政策,组织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10、规划财务处: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指导和监督民政事业资金的管理使用和民政物资、基建等计划的落实情况。拟订全省民政部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管理省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承担民政统计管理和机关及直属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与内部审计工作。
11、人事教育处: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科技管理及队伍建设等工作,承担有关外事工作。
12、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13、离退休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14、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处(儿童福利处): 拟定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等未成年人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承担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直属单位
1、省涉外婚姻收养登记服务中心:负责承办我省涉外婚姻和外国人在我省收养子女登记等相关服务工作。
2、省流浪乞讨救助指导中心(省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承担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跨省接送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相关支持保障性工作;承担未成年人保护政策、服务标准及管理规范研究工作;承担受监护侵害未成年人救助工作、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相关支持保障性工作。
3、省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省民政信息中心):负责省级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平台、数据库的建设和维护管理;开展跨市信息核对和信息查询;受理信息举报投诉;负责省民政信息系统信息化建设、管理、运行维护和网络安全等工作。
4、省养老服务发展中心:承担全省养老服务法规规章、政策、规划、标准等研究拟订和宣传贯彻相关支持保障性工作;承担养老服务从业人员队伍建设、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和省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管理维护等支持保障性工作;协助组织开展国家级、省级各类养老服务试点示范工作;承担规范养老服务行业管理相关支持保障性工作等。
5、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负责全省福利彩票的发行、销售和管理工作。
6、省社会救助安置中心:承担全省救助管理机构查不清姓名、安置有困难的老人、残疾人的救助安置任务,为安置人员提供生活服务、寻亲服务、医疗服务等救助服务。
7、省民政厅机关服务中心:负责统一管理机关后勤服务工作。
8、安徽省民政厅假肢厂(安徽省假肢矫形康复中心): 安徽省民政厅假肢厂(安徽省假肢矫形康复中心)是安徽省民政厅直属的福利机构。始建于1951年(原名“皖北荣军整形工厂”后更名为安徽省民政厅假肢厂)。主要承担全省伤残军人和社会残疾人假肢、矫形器等康复辅助器具的安装、服务工作,是中国康复器具协会理事单位。
地址邮编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屯溪路435号
邮编:230022
获得荣誉
2014年12月,获得“安徽省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2017年11月,安徽省民政厅获得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授予的“第五届全国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2020年6月,被安徽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授予“第十二届安徽省文明单位”称号。同年7月9日,被安徽省人民政府评为“2019年度安徽省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先进单位”。
2022年4月,安徽省民政厅直属机关团委入选2021年度省直机关“五四红旗团委”拟表彰对象名单。
2022年5月,获评2021年度全省政务信息舆情工作先进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