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睡眠研究会
挂靠于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单位的科技社团
为推动安徽省睡眠医学知识的普及、提高对各类睡眠疾病的诊断治疗水平,安徽省睡眠研究会于2007年11月17日正式成立。安徽省睡眠研究会经安徽省卫生厅批准,并得到安徽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正式成立行政许可,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安徽省睡眠研究会第一届理事会理事99名。常务理事33名,副理事长6名,理事长和秘书长各1名,经过民主协商,大会选举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陈贵海教授为第一届理事会理事长,安徽中医学院张波教授为副理事长兼秘书长,同时推选中国睡眠研究会理事长张景行教授为安徽省睡眠研究会名誉理事长。本着“按章办会、服务立会、活动兴会”宗旨,安徽省睡眠研究会办成活力和凝聚力的现代新型科技社团。
简介
安徽省睡眠研究会是全国第一家地方睡眠研究会,隶属于安徽省卫生厅,挂靠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会员已近500名,副主任医师和副教授以上职称约占会员主体的90%左右。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学会的中文名称:安徽省睡眠研究会,英文名称:Sleep Research Society of Anhui Province 缩写SRSA。
第二条 安徽省睡眠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安徽省睡眠研究工作者依法自愿组成的全省公益性、非营利性的学术研究团体,是发展我省睡眠科学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本会宗旨:最广泛地团结致力于睡眠科学事业的工作者,开展睡眠研究,增进人民睡眠健康及医疗保健水平,推动我省睡眠医学事业的全面发展。
第四条 本会将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公德,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认真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为繁荣我省的科学技术事业、普及睡眠科技知识、促进睡眠研究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五条 本会业务上受中国睡眠研究会指导,行政上由安徽省卫生厅和民政厅领导。
第六条 本会的目标是为学术服务、为科普服务、为产业服务。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主要是围绕睡眠科学领域相关学科开展以下活动:
一、举办全省性睡眠领域的学术活动,包括学术交流、各种专题讨论、讲学和培训活动;
二、组织协调各学科间的睡眠科学研究;
三、编辑出版睡眠科学领域的刊物、书籍、音像制品及软件光盘;
四、对公众及会员普及睡眠领域科学知识,加强继续教育;
五、对安徽省睡眠领域的科技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发挥咨询作用;
六、传播和推广睡眠领域的先进技术和科研成果,包括新技术、新仪器、新药物应用的交流和展示。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与团体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人员,必须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并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 在临床、教学、科研和企业从事睡眠相关工作的人员;
二、终身会员 会员连续交纳会费满20年,或一次交纳会费达到或超过同一数额者可注册为终身会员;
三、名誉会员 学术上有杰出成就、支持我会工作、对睡眠科学做出贡献的其它专业(行业)的科学家,或具备上述条件并对我国友好的外籍睡眠工作者。名誉会员免交会费;
四、团体会员 凡与本会专业范围有关的科研、教学、生产等企事业单位,以及有关合法登记的学术团体,愿意参加本会,支持本会工作,可申请为团体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交纳入会申请书;
二、本会两名会员介绍;
三、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
四、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
1、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学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3、参加本会学术活动学术会议的优先权;
4、享受本会服务及取得有关学术资料的优先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单位会员
单位会员可请求学会协助进行技术咨询,举办培训及有关学术和科普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积极协助和支持本会组织的技术培训及有关学术和科普活动;
五、及时交纳规定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二年不交纳会费者由本会书面通知本人,如不及时补交,取消会籍。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召开,须经理事会研究决定,并报请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能: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六、通过提案;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需有十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各地代表由各地民主产生,名额分布由应届理事会决定。
第十七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并对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设立常务理事会,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产生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机构的设置(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
七、负责筹措学会活动经费,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原则上需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原则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取通信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至十款的职能,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出席会议人数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工作会议或办公会议讨论、研究日常工作,涉及学会的重大事项应及时通报常务理事会,但不能代替常务理事会做决议。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良好的学风和道德品质;
二、在本专业学科和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的专家或学科带头人;
三、热心本会工作,工作作风民主,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届满时)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年龄(届满时)不超过65周岁。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超过规定任职年龄的,确有继任必要,由理事会讨论,并报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方可继任。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同一职务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八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为本会理事长。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团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人选。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实体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实体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出任本会理事(候补理事)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一、凡热心于本会活动、积极发展会员、在地区或学科范围内有一定学术影响力、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会员均有成为本会理事(候补理事)的资格;
二、理事(候补理事)有宣传本会、普及睡眠医学知识、积极发展会员的义务;
三、理事(候补理事)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开展学术工作应得到理事会的支持;
四、理事具有选举常务理事的权利;
五、凡连续两年或一届不缴纳规定会费的理事会各级成员均视为自动放弃理事等资格;
六、各级理事均应按期参加会员代表大会、学术年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特殊原因不能出席者应向秘书长请假,连续两次不能参加相关会议者(无论请假与否),视为自动放弃候补理事或以上等资格。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业务范围内的事业发展和人员开支。
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有关业务部门的补助;
三、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拨款;
四、捐款;
五、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学会基金;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支出由法人代表审批,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审计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立的“专项基金”每年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审计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是公有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及财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有10名以上会员联名提议,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并报请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请省卫生厅审查同意,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解、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省卫生厅审查同意,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方可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省卫生厅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卫生厅和省民政厅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研究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会费的交纳 候补理事每人每年30元,理事每人每年50元,常务理事每人每年100元,副理事长每人每年150元,理事长每年200元。普通会员每人每年10元,单位会员每年不少于2000元。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7年11月1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六条 本会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会地址:合肥市230022,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2-04-18 09:35
目录
概述
简介
章程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