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航运商会
安徽省行业性组织
安徽省航运商会是以安徽省船舶运输企业及与航运相关的企业、企业家自愿组成的行业性组织,遵照《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和交通航运行业的有关法规开展活动。
简介
本会于2009年4月20日经安徽省民政厅批准依法注册成立,是独立的法人机构,主管单位安徽省民政厅和安徽省工商联。本会宗旨: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交通航运行业同行,联强扶弱、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推崇守信用、讲信誉,规范行为标准、反映行业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合理要求;发挥商会的群体优势,在企业与企业、安徽企业与外地企业、长三角地区以及长江内河、沿海以及国外企业之间架起沟通的桥梁,构筑交流、合作、服务的平台,为促进安徽省航运企业的发展而努力。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航运产业经营,及时有效为会员单位提供市场信息、货源组织、运输策划、融资保险、法律保障等服务,打造会员群体之间沟通联系、信息交流、团结互助的平台,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和推动安徽航运产业及会员单位经济加快发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商会名称:安徽省航运商会。
第三条 商会住所:安徽芜湖市芜湖市开发区北城水岸2幢501号。
第四条 《安徽省航运商会》,是以安徽省船舶运输企业及相关为航运服务的企业、企业家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遵照《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和交通航运行业的有关法规开展活动。
第五条 本组织业务主管单位为安徽省工商联(总商会),受安徽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组织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科学发展观,团结交通航运行业同行,联强扶弱、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推崇守信用、讲信誉,规范行业标准,反映行业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合理要求;发挥商会的群体优势,在企业与企业、安徽企业与外地企业、长三角地区以及长江内河、沿海以及国外企业之间架起沟通的桥梁,构筑交流、合作、服务的平台,为促进安徽省航运企业的发展而努力。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七条 本组织的主要任务
(一)引导会员学习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规范行业行为,促进公平竞争;
(二)依据中共安徽省委、省人民政府的经济发展战略,广泛收集本省大型厂矿企业货物水路运输信息,组织本组织会员单位参与货物运输的物流策划,参与有关运输竞标。并对本组织成员单位的运输工作给予支持、指导、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三)为会员单位提供经济、技术、信息、管理、金融、法律、法规咨询服务;
(四)组织会员参观考察省内外、国内沿江及沿海航运经营管理业务交流活动,广交朋友,增进会员与国内同行之间的友谊和合作;
(五)争取与国外及港澳台的民间商会、企业等广泛联系,适时组织交流、互访、考察等活动,在具体项目上为会员牵线搭桥、促进合作与交流;
(六)及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思想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合理要求,帮助会员排忧解难;
(七)教育会员热心公益事业,组织会员参加商会和工商联开展的光彩事业等各项活动;
(八)承办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总商会)委托交办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组织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企业会员:凡在本省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以船舶运输经营管理为主业,有一定经济实力、诚信经商、文明经营的企业;
(二)团体会员:以水路运输、水路服务业为主业,在航运界具有一定影响的运输货代、物流等企业、社会团体及行业管理组织;
(三)个人会员:在航运业中具有知名度的企业经营者和投资者,航运业中的各类专业人员,相关的航运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及其他有识之士。
第九条 本组织实行入会资格审查制,凡拥护本组织章程、有加入本组织的意愿且符合入会条件的,经审批后均可成为本组织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本组织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组织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组织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组织提供的信息等各项服务优先权;
(四)有权提请本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五)对本组织的工作提出批评权和监督权;
(六)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本组织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组织章程,执行本组织的决议;
(二)维护本组织合法权益和社会声誉;
(三)完成本组织交办的工作和参与本组织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向本组织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组织,收回会员证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会员无正当理由,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组织活动的,本组织将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通报,连续两年无故不缴纳会费的会员,将按自动退会处理,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对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经教育无效的,或受到国家法律制裁的会员,本组织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收回会员证,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六条 本组织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或修改本组织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组成和改组理事会;
(三) 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本组织终止事宜;
(五) 通过有关本组织的决议、决定等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组织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制定本组织的工作计划、年度预算方案、解决方案;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组织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定表彰对本组织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会员,负责处理涉及本组织的纠纷事项和会员过错行为;
(十一)决定 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本组织暂不设常务理事会(待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一、三、四、五、七、八、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若召开常务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也必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组织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组织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社会活动,对本组织工作有热情。
第二十四条 本组织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组织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组织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组织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组织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八条 本组织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
本组织设监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监事长领导监事会工作;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组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组织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会员违反本组织纪律,损害本组织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提出处理意见;
(六)对本组织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组织的违纪违法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三十条 本组织根据需要可设立专门委员会及下属分会或行业小组。按照本行业有关专业的特点和章程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第三十一条 本组织根据需要可聘请名誉会长或顾问、专家,并报省工商联备案。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组织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会费标准由全体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二)政府资助;
(三)国内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捐赠、赞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经费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组织经费必须用于本组织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组织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组织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组织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组织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组织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组织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组织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组织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组织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组织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组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组织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9年4月25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所获荣誉
2021年1月26日,获评2019—2020年度全国“四好”商会。
参考资料
2019—2020年度全国“四好”商会名单.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最新修订时间:2024-04-25 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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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简介
章程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