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市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按照规定管理市直有关干部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市内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医疗卫生保障工作。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市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和市防治性病、艾滋病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负责全市卫生系统职业道德教育、法制教育,促进卫生行业的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主要职能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卫生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二)组织制定全市卫生事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市卫生资源配置。
(三)指导全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组织制定全市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参与组织卫生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工作。
(四)负责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技术、医疗质量和采供血机构管理的政策、规范、标准,组织制定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五)组织实施国家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监督实施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提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六)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监督实施食品安全标准,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
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工作,统一发布食品安全信息。
(七)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中医政策和中西医法律、法规,制定全市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纳入卫生事业发展总体规划。
(八)组织实施重大疾病防治规划,规划并指导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落实
国家免疫规划及政策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对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常见病和多发病等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
(九)组织制定全市卫生监督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规划并指导卫生监督体系建设,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
(十)组织制定全市农村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规划并指导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
(十一)组织制定全市社区卫生、妇幼卫生、健康教育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规划并指导
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妇幼保健的综合管理和监督,负责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
(十二)制定卫生应急预案和政策措施,规划并指导卫生应急体系建设,负责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工作,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十三)组织制定全市医药卫生科技和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重大医药卫生科技攻关,指导医学科技成果和新技术的普及应用,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指导医学教育工作。
(十四)组织指导医药卫生方面的国际交流合作与卫生援外有关工作,组织参与国际组织倡导的重大卫生活动,开展与港澳台的卫生交流合作。
邮编:45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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