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生态环境局(简称市生态环境局),是安阳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
正处级。
职能转变
实行最严格的生态
环境保护制度,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
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监督与治理体系,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按照生态系统的完整性,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推进监管信息共享,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全市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政策、规划,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参与编制全市主体功能区规划。
(二)负责全市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市内较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县(市、区)政府一般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三)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减排目标的落实。落实国家、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权交易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确定大气、水等纳污能力,按照上级下达的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各县(市、区)污染物减排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落实国家、省应对气候变化、温室气体减排、低碳发展等政策、规划,组织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
(四)负责提出我市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资金安排意见。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市规划内及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五)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化学品、移动源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规范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和防止地下水污染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
(六)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市政府委托对市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国家和省规定审核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七)负责生态环境执法监测工作。拟订生态环境执法监测制度和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应急监测及环境执法监测。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和全市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八)负责生态环境科技与标准工作。落实国家、省生态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科技发展和基础能力建设,加强“智慧环保”建设,推进大数据、云计算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运用。参与协调有关国际交流与合作事务。
(九)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落实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资源(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参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工作。
(十)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国家有关政策、规划、标准落实,牵头核安全协调机制有关工作,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辐射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利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配合做好核设施安全、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等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
(十一)统一负责生态环境执法监督。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指导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及业务建设,落实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工作,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加快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大格局。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职责分工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物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统一政策规划制定、统一监测评估、统一监督执法。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要求,各相关部门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一岗双责,依法承担相关行业领域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机构设置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会务、机要、督查督办、档案和信息、安全、保密、印章、综治、信访、计生、接待、政务公开、信息网管理、行政后勤管理及综合协调等工作;拟定机关工作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组织建议、提案办理答复工作;承办市生态环境局党组业务日常工作、安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环境应急管理科)。负责上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规范、计划和方案的组织落实,督察县(市、区)及相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承办上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相关工作;负责全市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调度、协调处置和预案管理、风险评估、应急演练等工作;组织编制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协调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开展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应对工作。
(三)综合科。组织拟订生态环境政策、规划、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起草和审核综合性会议文件和其他重要文件、报告、讲话;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组织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指导排污权交易工作;牵头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
(四)人事科。承担机关、直属单位和派出机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等工作;承担生态环境系统领导干部双重管理有关工作;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体制改革有关工作;负责生态环境保护人才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工作。
(五)法规科。承担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起草等相关工作;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负责生态环境执法监督工作;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和法治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处罚和环境损害赔偿等工作;牵头落实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参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相关工作;牵头协调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六)财务审计科。负责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及方向和项目管理相关工作,承担机关、直属单位和派出机构的财务管理、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和内部审计工作。
(七)宣传教育科。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指导和协调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生态环境保护新闻审核和发布工作;负责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管理工作;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社会性评选表彰工作。
(八)自然生态保护科。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开展全市生态状况评估;组织指导生态示范创建;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监督自然生态破坏恢复、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九)水生态环境科。负责全市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和监督实施市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水功能区规划,建立和组织实施跨县(市、区)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依法确定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和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监督管理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参与指导农业面源水污染治理工作;参与南水北调水环境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十)大气环境科(应对气候变化科)。负责全市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建立对县(市、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组织拟定并监督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应对政策措施,依法确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和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指导落实相关政策、规划、规范;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会同气象等有关部门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承担落实应对气候变化、温室气体减排与低碳发展政策及宣传工作;承担国际履约相关工作。
(十一)土壤生态环境科。负责全市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农村环境保护、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和防止地下水污染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十二)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科(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科)。组织实施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相关政策、规划、方案及规范;负责全市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化学品、重金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申报登记、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等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拟订全市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相关政策、规划;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组织辐射环境监测,承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核技术利用项目、伴生放射性矿、电磁辐射装置和设施的辐射安全及辐射环境保护、放射性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负责辐射类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管理工作;配合做好核设施安全、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等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
(十三)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审批服务科)。承担全市政策、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管理工作;负责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的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拟订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并组织实施;负责市民之家环保窗口的运行管理。
(十四)科技监测科。组织落实生态环境执法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生态环境执法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负责监测数据核查相关监管等工作;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落实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参与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工作;负责生态环境科技工作;落实国家、省生态环境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拟订地方生态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组织编制生态环境保护技术发展规划,协调组织实施重大环境科技计划项目及技术工程示范;加强“智慧环保”建设,承担全市生态环境信息规划及信息网建设工作;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系统对外交流合作工作。
(十五)移动源污染监管科。组织拟订大气移动源污染防治政策、法规、规章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承担机动车污染防治相关工作;负责机动车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对大气移动源污染物排放实施监督管理。
直属机关党委。协助局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承担局党组党务日常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指导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党建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负责工会、共青团、妇女等群团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指导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党风廉政建设;完成局党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离退休干部工作科。负责离退休人员服务保障工作。
派出机构
设置市生态环境局林州分局、安阳县分局、滑县分局、内黄分局、汤阴分局、文峰分局、北关分局、殷都分局、龙安分局,作为市生态环境局的派出机构,均为正科级规格。
各分局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依托县(市、区)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抓好属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推动落实工作;拟订县(市、区)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现场生态环境执法和生态环境执法监测工作;参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监督实施;负责辖区内机动车污染防治相关工作;负责机动车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参与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环境现场监督管理;在授权范围内承担部分行政许可工作;承办市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分局人员编制:(略)
行政编制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现任领导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局长:侯志军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正县级)、一级调研员:董国禄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二级调研员:尹雯静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二级调研员:郭林波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市纪委监委驻市生态环境局纪检监察组组长:谷艳涛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关永贞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二级调研员:黄晓海、赵辉、齐峰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三级调研员:郝建尤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四级调研员:高航
所获荣誉
2020年1月,被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授予“2019年度河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攻坚工作先进单位”、“河南省生态环境系统‘担当奖’”荣誉称号。
2021年6月,河南省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被评为“2020 年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活动表现突出集体”。
其他事项
本规定由市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编办承担,规定的调整由市委编办按程序办理。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