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亮
甘肃省委原常委,省政府原党组副书记、副省长
宋亮,男,汉族,1963年12月生,河北辛集人,1985年7月参加工作,1990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南开大学经济学院金融学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经济学硕士,经济师。曾任甘肃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省政府党组副书记。
人物履历
1981.09—1985.07 内蒙古大学经济系计划统计专业学习;
1985.07—1989.03 内蒙古自治区计划委员会经济研究所干部;
1989.03—1993.09 内蒙古自治区计划委员会经济研究所综合室副主任、主任;
1993.09—1994.04 内蒙古自治区计划委员会综合处副处长;
1994.04—1996.08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秘书三处副处长;
1996.08—2000.06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调研一处处长;
2000.06—2003.06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副主任;
2003.06—2004.06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副主任,区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副主任;
2004.06—2004.12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任;
2004.12—2011.08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任、党组书记(其间:2006.09—2008.06,在南开大学经济学院金融学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获经济学硕士学位;2007.03—2008.01,在中央党校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
2011.08—2014.04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委副书记(正厅级);
2014.04—2015.11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厅长、党组书记;
2015.11—2016.11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委书记;
2016.11—2017.03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通辽市委书记;
2017.03—2018.06 甘肃省委常委、副省长、省政府党组成员;
2018.06—2021.03 甘肃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省政府党组副书记。
第十三届甘肃省委委员、常委。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21年2月1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甘肃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宋亮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免去职务
2021年3月31日,甘肃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决定免去:宋亮的甘肃省人民政府副省长职务。
终止代表
2021年3月31日,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罢免了宋亮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宋亮的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终止。
依法双开
2021年8月16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消息: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甘肃省委原常委,省政府原党组副书记、常务副省长宋亮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宋亮理想信念丧失,利用职权搞利益交换,捞取政治资本,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旅游安排;严重违背组织原则,在组织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将手中掌握的金融监管职权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大肆攫取非法利益;利用职务便利在审批成立小额贷款公司、获得融资贷款等方面为他人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宋亮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宋亮开除党籍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甘肃省第十三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依法逮捕
2021年8月23日,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消息,甘肃省委原常委,省政府原党组副书记、副省长宋亮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宋亮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提起公诉
2021年10月,甘肃省委原常委,省政府原党组副书记、副省长宋亮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乐山市人民检察院已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宋亮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宋亮利用担任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副主任,自治区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副主任、主任,赤峰市委副书记,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厅长,乌海市委书记,自治区党委常委、通辽市委书记,甘肃省委常委,省政府党组副书记、副省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开庭
2022年2月24日,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甘肃省委原常委、省政府原党组副书记、副省长宋亮受贿一案。
乐山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3年至2020年,宋亮利用担任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副主任,自治区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副主任、主任,赤峰市委副书记,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厅长,乌海市委书记,自治区党委常委、通辽市委书记,甘肃省委常委、省政府党组副书记、副省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在成立小额贷款公司、获得贷款、成立村镇银行等方面提供帮助。2000年至2020年,宋亮直接或通过亲属非法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7968万余元。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宋亮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宋亮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群众50余人旁听了庭审。
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公开通报
2021年12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10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进行公开通报,其中:甘肃省委原常委,省政府原党组副书记、副省长宋亮违规收受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旅游安排问题。2013年春节前至2019年2月,宋亮先后收受私营企业主等人礼金共计57.15万余元。2017年8月至2019年6月,先后5次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安排的宴请。2017年至2019年春节、端午节等节日期间,宋亮及其家人接受管理服务对象的安排,先后6次到海南三亚、云南大理、重庆等地旅游,住宿、餐饮等费用均由管理服务对象支付。宋亮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1年7月,宋亮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一审宣判
2022年8月30日,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甘肃省委原常委、省政府原党组副书记、副省长宋亮受贿一案,对被告人宋亮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宋亮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20年,被告人宋亮先后利用担任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副主任、金融证券办公室副主任、金融工作办公室主任,中共赤峰市委副书记,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厅长,中共乌海市委书记,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通辽市委书记,中共甘肃省委常委、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成立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以及获取贷款、职务调整、企业经营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现金、股权、房产等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968万余元,其中,价值212万余元的股权尚未实际取得。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宋亮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宋亮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其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职务调整,帮助他人获取贷款造成重大公共财产损失,依法应当从严处罚。宋亮到案后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已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部分受贿行为系犯罪未遂,认罪悔罪,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到案,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人物荣誉
主要研究成果有:《内蒙古工业结构研究》、《内蒙古东四盟市生产力布局》、《内蒙古产业结构调整》、《关贸总协定与内蒙古经济》(获得内蒙古社会科学成果一等奖)。在原计委经济研究所工作期间,1991年参加自治区党委组织的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工作团,在杭锦旗农村工作一年,任工作队分队长。
在中央党校中青班学习期间作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课题组牵头人完成的《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研究》获中央党校的学员研究报告二等奖,并在中央党校的《思想理论内参》和《学习时报》上发表。
在2007年3月第三届中国金融专家年会上,宋亮同志被评为2006中国金融创新年度人物。
最新修订时间:2024-04-15 00:15
目录
概述
人物履历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