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林
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
宋林,男,汉族,1963年2月出生,山东乳山人。同济大学工程力学学士。山东师范大学附属中学1980届学生。曾任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人物履历
1985年进入华润集团,历任香港华润石化经理、高级经理、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华润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企发部总经理及华润投资开发公司董事长等职务。
2001年11月任华润创业有限公司副主席兼董事总经理。
2004年12月任华润(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华润创业有限公司主席兼董事总经理。
2006年11月任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
2008年05月任华润(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兼任华润电力控股有限公司、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主席,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副主席、吉利汽车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2011年辞去华润电力控股有限公司主席。
2012年当选为党的十八大代表。兼任香港中国企业协会会长、吉利汽车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
2012年中国改革年度人物。
2013年7月1日,受香港特区政府委任,集团宋林董事长获任太平绅士(行政上称为“非官守绅士”)。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4年4月17日,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华润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宋林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
免去职务
2014年4月19日,据中央组织部有关负责人证实,华润(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宋林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中央已决定免去其领导职务,现正在按程序办理。
2014年4月23日,华润集团召开集团全体领导会议,宣布免去宋林华润(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职务。
2014年5月5日,香港特区政府宣布,行政长官自即日起,终止宋林作为经济发展委员会委员的委任。
2014年5月20日,政协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十五次主席会议通过了关于撤销宋林政协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委员资格的决定,并将在政协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追认。
开除党籍
2015年9月11日,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宋林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宋林严重违反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干部选拔任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贿赂;严重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用公款支付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违规兼职取酬,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违规领取薪酬和项目开发奖;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用公款打高尔夫球等;贪污公款;与他人通奸。其中,贪污、受贿问题涉嫌犯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宋林开除党籍处分;由监察部报请国务院批准,给予其行政开除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立案侦查
2015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宋林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2015年9月,经中共中央批准,对宋林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其除了贪污公款之外,还涉嫌与他人通奸情节非常的严重。
提起公诉
2016年12月,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宋林涉嫌受贿、贪污一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已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宋林利用担任华润(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利用担任华润创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华润(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巨额公共财物,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开庭
2017年2月27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宋林贪污、受贿一案。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至2013年,被告人宋林利用担任华润创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华润集团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领取认股权名义和在下属公司报销个人费用等方式侵吞公共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74.075万元。2005年至2012年,宋林利用担任华润集团总经理、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金汇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王宏琨等单位和个人在项目合作、奖金审批、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索取、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336.3489万元。
法庭上,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宋林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宋林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认罚。人大代表、新闻记者及各界群众80余人旁听了庭审。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一审宣判
2017年6月1日上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宋林贪污、受贿一案,对被告人宋林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五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贪污所得财物返还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受贿所得财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分别构成贪污罪、受贿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宋林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待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大部分贪污、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最新修订时间:2024-04-15 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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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人物履历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