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22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农业部印发《关于完善退牧还草政策的意见》的通知,这是继国家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后,进一步完善退牧还草政策的重要举措。
一是合理布局
草原围栏。对禁牧封育的草原,不再实施围栏建设。今后重点安排划区轮牧和季节性休牧围栏建设,并与推行草畜平衡挂钩。按照围栏建设任务的30%安排重度退化草原补播改良任务。逐步扩大岩溶地区草地治理试点范围。“十二五”时期,安排退牧还草围栏建设任务5亿亩,配套实施退化草原补播改良任务1.5亿亩。
二是配套建设舍饲棚圈和人工饲草地。在具有发展舍饲圈养潜力的工程区,对缺乏棚圈的退牧户,按照每户80平米的标准,配套实施舍饲棚圈建设,推动传统畜牧业向
现代牧业转变。在具备稳定地表水水源的工程区,配套实施人工饲草地建设,解决退牧后农牧户饲养牲畜的饲料短缺问题。
三是提高中央投资补助比例和标准。围栏建设中央投资补助比例由现行的70%提高到80%,地方配套由30%调整为20%,取消县及县以下资金配套。青藏高原地区围栏建设每亩中央投资补助由17.5元提高到20元,其它地区由14元提高到16元。补播草种费每亩中央投资补助由10元提高到20元。人工饲草地建设每亩中央投资补助160元,舍饲棚圈建设每户中央投资补助3000元。按照中央投资总额的2%安排退牧还草工程前期工作费。
四是饲料粮补助改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从2011年起,不再安排饲料粮补助,在工程区内全面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对实行禁牧封育的草原,中央财政按照每亩每年补助6元的测算标准对牧民给予禁牧补助,5年为一个补助周期;对禁牧区域以外实行休牧、轮牧的草原,中央财政对未超载的牧民,按照每亩每年1.5元的测算标准给予草畜平衡奖励。
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完善工作机制,研究建立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区人民政府和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参加的退牧还草工程省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各部门和各地方工作职责。要强化工程监管,严格实行“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位,省级人民政府对退牧还草工程负总责。建立工程监测评估体系,完善工程进度信息汇总报送制度。加强工程质量监督和后续管护,切实巩固和扩大退牧还草工程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