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活动场所
宗教活动场所
宗教活动场所指信教公民开展集体宗教活动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简称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是非营利性组织。
设立条件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申请设立寺观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
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宗教活动场所符合法人条件的,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到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成员,经民主协商推选,并报该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宗教活动场所合法使用的土地,合法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构筑物、设施,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和收入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公益慈善事业,不得用于分配。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
据据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18年4月发表的《中国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和实践》白皮书统计,目前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14.4万处。
管理规定
关于宗教活动场所的规定,主要有:国务院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国家宗教事务局部门规章《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民政部文件《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7-31 11:33
目录
概述
设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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