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位相当制
决定官职官位关系的原则
官位相当制,决定官职官位关系的原则。原则上位与职相当,但也有例外:官职比位低者称“行”,
官职
比位高者称“高”,有位无官者称“散位”或“无官”。官吏根据功劳大小进位,根据位定官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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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4-02-01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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