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书·麦铁杖传》:“ 陈太建中,﹝ 麦铁杖 ﹞结聚为羣盗, 广州 刺史
欧阳頠 俘之以献,没为官户,配执御伞。”
《隋书·麦铁杖传》:“ 陈 太建 中,﹝ 麦铁杖 ﹞结聚为群盗, 广州 刺史 欧阳頠 俘之以献,没为官户,配执
御伞。”
范文澜 蔡美彪 等《中国通史》第四编第五章第二节:“ 金 朝官奴婢中,原为平民
籍没入官的,隶属宫籍,称监户。原为奴婢入官府的,隶太府监,称官户。”
宋 陆游 《
老学庵笔记》卷四:“ 童贯 平 方 寇时,受富民
献遗。文臣曰‘上书可采’,武臣曰‘军前有劳’,并补官,仍许磨勘,封赠为官户。”
《宋史·高宗纪八》:“﹝秋﹞辛亥,诏诸州守贰考各县
丁籍,依年格收除;民间市物,官户、势家与编氓均科。”
范文澜 蔡美彪 等《中国通史》第四编第一章第一节:“官员家属和他们的
后代,都叫官户。形势户和官户享有免役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