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治主义,是指主张破产程序应由法院以国家公力进行的破产立法主义。此理论认为破产属诉讼程序,是强制执行的一种,即一般的强制执行,法院与破产管理人是强制执行机关,破产管理人的任命,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分配等均应由法院主持进行。此主义特别强调法院在破产程序中的决定作用,有助于约束债权人权利的滥用,但如过分失当,则易产生官吏职权专断的弊病,忽视债权人的正当要求,不能正确维护其权益。
所以现代一些国家的破产法多在采纳官治主义原则的同时,兼顾债权人自治精神,以期合理可行。此种理论因强调国家公力进行原则,视破产法为公法,故从此角度考察,又称公法破产主义;因其视破产为强制执行程序,若从破产事件性质角度考察,又称为强制执行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