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向就业招生”招生是为了帮助边远地区、
少数民族地区和工作环境比较艰苦的行业培养人才,保证他们得到一定数量的毕业生而制定的一项政策。普通高校可以把招生来源地区和毕业生就业适当结合起来,按国家招生计划的一定比例列入“定向就业”招生计划,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定向生”。考生自愿填报有关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志愿并按有关政策一旦被录取为定向生。有国防定向就业招生和普通定向就业招生。
普通高校可以把招生来源地区和毕业生就业适当结合起来,按国家招生计划的一定比例列入“定向就业招生”.1989年原国家教委作出了《普通高等学校定向招生、定向就业的暂行规定》,明确指出:为了保证工作环境比较艰苦的地区和行业能得到一定数量的毕业生,高等学校按国家招生计划的一定比例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就业”。定向的地区为内蒙古、广西、贵州、云南、西藏 、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9个省(自治区),国家
重点建设项目中工作环境比较艰苦的单 位也可定向。教育部所属院校还可面向农业、林业、地质、能源、建材、气象、国防军工、解放军等部门定向招生。选报定向志愿的考生,应填写《定向生志愿表》。高等学校应根据考生填写的定向志愿录取 定向生,并在录取通知中注明定向地区或部门。录取定向生,一般与非定向生执行同一录取分数标准,在院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如果不能完成定向招生来源计划,可在该院校录取分数线以下20分以内择优录取。
有国防定向生和普通定向生。考生须在入学注册前与高校及定向就业单位签订有关定向就业协议,高校对无故拒签协议的已录取学生,可取消其录取资格。定向就业招生以个人定向志愿为准,考生不再与定向单位联系,不再与定向单位签订协议,考生填报的定向志愿即视为愿意到定向单位就业,定向单位只与
委托培养高校签订协议即可。定向志愿只能填涂在相应批次的第一志愿.
大部分定向生可免交学杂费,并根据学习和表现情况享受
定向奖学金。学习成绩优异的,经定向单位同意也可以研究生。定向生毕业后必须到定向地区或定向单位工作,服务期限一般不超过六年(含见习期一年),服务期满后允许流动;拒绝去定向地区或定向单位工作的,须退还所得人全部奖学金,补交学杂费,并向学校缴纳部分增减费。如学生原定向单位或地区因情况变化不再需要,将由分配部门按
非定向国家任务招生安排就业。
高校安排定向就业招生计划之前,应按教育部有关规定与定向就业单位签订用人需求协议书,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教育部备案。教育部要求高校对定向就业招生的宣传工作做到详细、明确,对定向生的就业去向、奖学金设置、定向就业协议签订等有关要求应通过招生章程向社会公布。
中国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所属高校2005年起一般不再安排定向生招生计划,有定向生招生资格的高校招生人数也不得超过该校年度
招生计划总规模的1%。
教育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工作的通知》,对定向生招生工作加以规范。教育部要求,有关部门单位所属高校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教育部备案后,才能面向地质、矿业、石油、军工及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人单位招收定向就业生。高校及定向就业单位不得向有关考生收取国家收费政策规定范围以外的任何费用。
录取时,
教育部要求各有关省级招办对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须安排在非定向就业招生同一批次,同时向有关高等学校投档。若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可在该校
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由省级招办补充投档,高等学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如
生源仍不充足,应就地转为非定向就业招生计划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