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户
封建政府将编户按贫富高下定户等的制度
封建政府将编户按贫富高下定户等的制度。三国时﹐曹操为了表率群下﹐每年征调税物前都令谯县令评定他家的资产。谯县令曾评定他家和曹洪家为同等﹐曹操说﹕我家的资产哪里比得上子廉(曹洪字)﹗可见据资产评定户等早已有之。
简介
北魏献文帝时﹐根据贫富为租输三等九品之制﹐上三品户输入京师﹐中三品户输入他州要仓﹐下三品输入本州。这是根据户等高低定租粮送达的远近。北齐文宣帝受禅﹐始立九等之户﹐富者税其钱﹐贫者役其力﹐按户等的高低来决定税钱或服役﹐可能是一种临时性的措施。北齐河清三年(564)令规定﹐人一床(一夫一妇)垦租二石﹐义租五斗。“垦租皆依贫富为三枭﹐其赋税常调﹐则少者直出上户﹐中者及中户﹐多者及下户。上枭输远处﹐中枭输次远﹐下枭输当州仓”。赋税常调的征收和送租的远近﹐均与户等有关。西魏苏绰作《六条诏书》﹐其中有:“租税之时﹐虽有大式﹐至于斟酌贫富﹐差次先后﹐皆事起于正长﹐而系之于守令。”足见西魏赋税徭役﹐也要参酌贫富等第。隋代高颎向隋文帝杨坚建议﹐由中央政府制定划分户等的标准﹐叫做输籍定样﹐发到各州﹐每年正月初五县令派人到乡村﹐以三党﹑五党(一党为一百家)为一团﹐依定样确定户等。
定户简介
唐朝建立后﹐唐高祖李渊于武德六年(623)下令将民户按资产定为三等。贞观九年(635﹐一作武德九年)三月又以为三等未尽升降﹐改为九等。按规定﹐户等每三年审定一次﹐由县注定﹐州复核﹐然后注入户籍申报到尚书省。每定户以仲年(子﹑卯﹑午﹑酉)﹑造籍以季年(丑﹑辰﹑未﹑戌)。定户等是造户籍的重要步骤之一。
在实行均田制的时期﹐租﹑调﹑徭役(庸)虽然是按丁征收和调发的。但受田先后﹐租调﹐地税的蠲免﹐正役和杂徭征发的先后﹐卫士﹑征人的拣点﹐租调送交的远近﹐则都是以户等的高低为依据的。户税按户等征发﹔地税从高宗永徽二年(651)到玄宗开元二十五年(737)期间﹐也是按户等高低征收的。因此﹐户等高低与每丁租庸调的数量虽没有关系﹐但与农民赋役负担的轻重却有着密切的关系。
赋税轻重的标准
安史之乱后﹐按户等交纳的户税数额提高﹐成为农民的主要负担之一。特别是两税法实行后﹐按丁产定户等﹐按户等税钱﹐按土地多少税粮。户等直接成为赋税轻重的标准之一﹐与农民负担的关系更为密切﹐但两税法实行后却长期不调整户等﹐贞元四年(788)﹐唐德宗李适诏天下两税更审定等第﹐仍令三年一定﹐以为例程。此后﹐唐朝政府也不断重申此令﹐然而由于户等高低直接涉及地主官僚的利益﹐故不被认真执行﹐三年一定的规定实际上成为一纸空文。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7-08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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